Re: [新聞]師鐸獎校長性侵7歲姪女法官認竟定合意輕判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3/30 00:58), 編輯推噓-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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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ober ()》之銘言: : 裝睡的人叫不醒啦~ : 法官怎麼會不知道照法條精神該怎麼判 : 改判當然有原因的啦 : 重點是77歲退休校長 又拿過獎的耶 : 這種人社會政經關係都有的啦 : 不然怎麼當到校長 : 法官又不怕得罪一個工人 : 頂多媒體講講而已 : 被說是法匠又不會痛 : 有空記得去看4/21的韓國電影 : 金權性內幕 The King : 裡面關於為司法官要放掉有背景的性侵犯 法匠整天只會墨守法條啊...... 法律不合時宜就要改 以前清朝甚至10歲就結婚 12-13歲就圓房 所以未滿14歲嫁為人妻也沒什麼不妥很正常 也沒人說13歲嫁給六十歲老頭 這樣老頭違反227 但是時代在改變 法條跟不上時代腳步就要改 以前文書的定義是寫在有體物上 因為以前沒有網路 也無法預測日後會有網路 所以偽造文書是寫在「有體物」上才會構成 但是隨著時代進步 網路等等虛擬平台出現 難道我在電子佈告欄上用他人名義發布公文 這樣我不構成偽造文書? 所以刑法220條才會修正不是嗎?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 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 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時代都變了 法官認為法律跟不上時代潮流 怎麼不會聲請釋憲啊? 人家錢建榮法官審理林若亞的案件時 就發現法條有問題 直接聲請釋憲 才有釋字745號出現 你承辦法官不會主動停下手邊案子聲請釋憲嗎? 能考上司法官 憲法應該不會有多差吧? 整天在那邊222跟227保護的法益不一樣 幹你媽的 早就說過法條任人解釋 只要法理說的通怎麼解釋都可以啦! 一下實質影響力說一下法定職權說 還能發明大水庫理論 宋朝公使錢 這樣沒有違背罪刑法定嗎? 平常審理食安法都是處罰抽象危險犯 遇到頂新就轉彎 變成只有處罰實害犯 說什麼頂新的添加物 無法證明對於人體是否有害 所以頂新魏應充無罪! 幹 對於人體有無害處可能要人體實驗十多年才能確定 就算沒有害處也不見得我就要吃吧? 那我現在大便給你吃 做了人體實驗也證明我的大便對於人體沒害處 所以我在油裡面混入我的大便去賣錢 我也沒有違反食安法了 以後全台灣都要吃我的大便啦!!! 嘿嘿 法條任人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42.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0806708.A.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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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X:7歲沒有說不要啊 當然是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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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他嘴巴用內褲塞住 我頂多犯強制罪 性交沒被說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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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覺得這樣有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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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根據法條判的話才真的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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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哪時候根據法條判決?法條都是任人解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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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輩子第一次聽到法官有依照法條判決 不是愛怎麼解釋就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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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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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有錢人用甲說脫罪 遇到賤民用乙說嚴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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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狗官的處事作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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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照法條解釋啊,法官定罪都得根據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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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守法條本來就是應該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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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算要改也是之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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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你說法官從來沒有依照法條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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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蔡守訓好嗎?法條根本任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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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條法條有甲說乙說丙說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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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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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有錢人趕快用甲說解釋 賤民才是用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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