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師鐸獎校長性侵7歲姪女法官認竟定合意輕判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30 16:48), 7年前編輯推噓15(20528)
留言53則, 1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15 (看更多)
奇怪大家平常不是說記者很腦殘嗎,怎麼寫個報導而已大家就全信了.... 還是台灣人普遍認為記者在寫這種報導時,會回復正常人的智商所以可信度比較高呢?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60798 司法院聲明稿: [節錄] 依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意旨,刑法第221條、第224條之違反被害人意願 性交、褻猥罪與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與機會性交罪,均係以描述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 境為要件之妨害性自主類型,惟在被害人之性自主程度上仍有所區別,合議庭認為本案被 告並未達到刑法第221條、第224條所指以強制力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方法之程度,惟依 其等關係及相處情形以觀,已達刑法第228條所指之程度,並非認定被告與A女係「合意」 性交或褻猥,壹週刊登載「法官認定合意」有所誤認。 翻譯----------------- 意思是說,法官認為檢察官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有221、224描述的「違反其意願」的構 成要件,所以改用228這一條「不需要證明意願」的條文來判。 ----------------- 無法證明合意 不等於 認定合意

01/11 03:33,
他的奶感覺半真半軟亦半挺ㄟ 到底是怎麼辦到的
01/11 03:33

01/11 04:53,
全裸全露做全套
01/11 04:53

01/11 04:58,
鮑中真屌藏萬根
01/11 04:58

01/11 06:53,
掌握性交半邊天
01/11 06:53

01/11 08:14,
樓上這4樓很糟糕..
01/11 08:14

01/11 08:25,
推文GJ...
01/11 08: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210.20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0863739.A.673.html

03/30 16:50, , 1F
不管啦反正法官就是恐龍記者沒說錯 ←這要怎麼斷句??
03/30 16:50, 1F

03/30 16:51, , 2F
討論這個民眾會認為沒有意義 民眾對於 意願 的理解其實與
03/30 16:51, 2F

03/30 16:51, , 3F
看你的說法 未達到221或224這部分應該很有爭議吧
03/30 16:51, 3F
這就要看判決書了...我只是簡單翻譯一下新聞稿而已,老實說判決書我還沒看

03/30 16:52, , 4F
03/30 16:52, 4F

03/30 16:52, , 5F
法律不同
03/30 16:52, 5F

03/30 16:53, , 6F
七、八年前白玫瑰就吵過一次了 一講到意願 民眾的邏輯忽然
03/30 16:53, 6F
關於「意願」,要感恩謝媽媽‧謝啟大(時任立委兼資深少事法官),如果沒有她,之後 8法官也不用每次都在那邊審查意願..... ※ 編輯: darkofpolo (61.224.210.207), 03/30/2017 16:55:24

03/30 16:53, , 7F
都變成萌萌等級了
03/30 16:53, 7F

03/30 16:54, , 8F
這種合意還要證據
03/30 16:54, 8F

03/30 16:54, , 9F
無法證明有221、224描述的違反其意願這一句可以講更白話嗎
03/30 16:54, 9F

03/30 16:54, , 10F
沒有吧 證據不足就直白的講證據不足 這樣民眾就會直接真
03/30 16:54, 10F

03/30 16:55, , 11F
針對檢警 而非法官了
03/30 16:55, 11F
這一點,我也覺得法官真的需要白話一點....... ※ 編輯: darkofpolo (61.224.210.207), 03/30/2017 16:56:57

03/30 16:58, , 12F
03/30 16:58, 12F

03/30 16:59, , 13F
應該要讓狼師自己證明合意吧 你讓7歲小女孩證明?
03/30 16:59, 13F

03/30 16:59, , 14F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法匠就是這樣
03/30 16:59, 14F

03/30 17:01, , 15F
老師在年齡和社會地位都高過小女孩 門又反鎖 說沒有強制力?
03/30 17:01, 15F
1.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那是民事訴訟,不是刑事 2.刑訴的原則是「不自證己罪」,所以本來就不是讓嫌犯自己去證明,而是檢察官蒐證

03/30 17:02, , 16F
又不是判無罪 鄉民這麼生氣幹嘛
03/30 17:02, 16F

03/30 17:03, , 17F
被告本來就不用自己舉證呀,是檢察官要證明他不是合意
03/30 17:03, 17F

03/30 17:04, , 18F
因為覺得不是真相
03/30 17:04, 18F

03/30 17:12, , 19F
本案從重適用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第5項之規定
03/30 17:12, 19F

03/30 17:12, , 20F
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03/30 17:12, 20F

03/30 17:13, , 21F
宣告法定刑範圍內相對較高之刑度,並非輕判?????
03/30 17:13, 21F

03/30 17:14, , 22F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不覺得說話不信不實嗎?
03/30 17:14, 22F

03/30 17:15, , 23F
看了一下應該就舉證不足 檢察官問題比較大
03/30 17:15, 23F

03/30 17:16, , 24F
這新聞稿蠻厲害的, "相對較高".
03/30 17:16, 24F

03/30 17:16, , 25F
專業推!
03/30 17:16, 25F

03/30 17:16, , 26F
不過也有可能就猥褻沒性侵,這種情況下確實很難舉證
03/30 17:16, 26F

03/30 17:17, , 27F
被告之行為係符合刑法第228條及第227條第1項、第2項.
03/30 17:17, 27F

03/30 17:18, , 28F
不是很滿意用 "相對較高" 字眼. 言下之意...
03/30 17:18, 28F

03/30 17:19, , 29F
3+1 = 4. 意思意思?
03/30 17:19, 29F

03/30 17:27, , 30F
法官之所以被說恐龍 不是在於亂判 他們的文字表達也有問題
03/30 17:27, 30F

03/30 17:32, , 31F
應該是符合227跟228,但因為227比較重,所以用227判
03/30 17:32, 31F

03/30 17:33, , 32F
然後都是符合第五項,未遂也要罰 第一項判三年,第二項判兩年
03/30 17:33, 32F

03/30 17:34, , 33F
合併執行四年
03/30 17:34, 33F

03/30 17:36, , 34F
第一項是3~10,然後未遂判3年,第二項6月~五年判兩年這樣
03/30 17:36, 34F

03/30 17:39, , 35F
至於性交未遂3年,猥褻2年算重算輕 就看個人認知了
03/30 17:39, 35F

03/30 17:42, , 36F
推整理說明
03/30 17:42, 36F
我僅是做整理說明,但判決還沒看,只是希望大家既然對記者的報導專業水準跟報導倫理 有疑慮,那麼是不是可以先多看看更多的資料再來做判斷會比較好。 ※ 編輯: darkofpolo (61.224.210.207), 03/30/2017 17:55:35

03/30 17:54, , 37F
原來當法扶志工叫做涉世很深?
03/30 17:54, 37F
你一生可以親身體驗幾次勞動剝削、醫療糾紛、拆屋還地、鄰居衝突、酒駕、家暴 、爭奪遺產、欠錢不還...這些事情? 擔任法扶志工不是涉世深不深的唯一指標,但擔任志工的經驗時常有機會直接和上述 那些事情的當事人(通常都是弱勢那一邊),面對面,聽他們說他們遇到的事情,要搞 到上法院的事情絕對沒有一件好事,所以法扶志工的經驗也會累積成為社會經驗的一 部分,你想知道人生有多悲慘一定要去法扶看看。 ※ 編輯: darkofpolo (61.224.210.207), 03/30/2017 18:00:04

03/30 17:59, , 38F
司法院的新聞稿我也是抱持疑慮
03/30 17:59, 38F

03/30 18:01, , 39F
翻譯有點問題,最後是依227非228,上面L大是正解
03/30 18:01, 39F

03/30 18:01, , 40F
所以他判的那條1996年有沒有阿 追訴期是多久?
03/30 18:01, 40F
※ 編輯: darkofpolo (61.224.210.207), 03/30/2017 18:07:38

03/30 23:57, , 41F
只要跟期待不一樣就說亂判和收錢
03/30 23:57, 41F

03/30 23:58, , 42F
鄉民的邏輯
03/30 23:58, 42F

03/31 00:00, , 43F
謝謝翻譯,新聞稿若能再白話一點更好
03/31 00:00, 43F

03/31 00:22, , 44F
樓上少在那邊吠 根據99年第七次會議
03/31 00:22, 44F

03/31 00:23, , 45F
非合意性交就是該當222 女童自己表示不願意
03/31 00:23, 45F

03/31 00:23, , 46F
為何不該當222 而選擇227呢?
03/31 00:23, 46F

03/31 06:29, , 47F
99年第7次決議區分未滿7歲(不問意願)、7-15歲(強制)
03/31 06:29, 47F

03/31 06:29, , 48F
,一律論222。被害者已滿7歲,校長利用權勢,沒有該決議
03/31 06:29, 48F

03/31 06:29, , 49F
之適用。 本案構成227、228,惟51年判例,228被227吸收,
03/31 06:29, 49F

03/31 06:29, , 50F
故最後論227。
03/31 06:29, 50F

03/31 10:33, , 51F
根本胡亂解釋 利用權勢不就等於非合意?
03/31 10:33, 51F

03/31 10:34, , 52F
法條任人解釋嘛!講這麼多廢話就是要輕判
03/31 10:34, 52F

03/31 10:34, , 53F
51年判例時99年第七次決議又沒出現
03/31 10:34, 53F
文章代碼(AID): #1OtCPxPp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1 之 15 篇):
文章代碼(AID): #1OtCPxPp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