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勞動部轉彎了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7/03/17 00:44), 編輯推噓4(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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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勞動部在告訴勞工 如果你同意休息日加班記得只要同意加一小時 這樣你就可以領到四小時的加班費 因為這是勞基法24條明文規定 但如果你傻傻的同意加四小時 那就會有這個函示的問題 就是你臨時想離開的話還要拿假出來請 然後領不滿四小時的加班費 反過來說 勞動部也同樣告訴老闆 要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的話記得要以四小時為基數 這樣既不會白給加班費 勞工要是有事想先離你還可能省一筆 至於勞基法第24條第三項的規定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這樣的文字用詞是不是有辦法讓你理解出勞動部這樣的解釋 我想當你是在做老闆的時候應該就辦法了 ※ 引述《gina31126 (小六)》之銘言: : 休息日加班需取得勞工同意,那勞工只同意加一小,剩下三小不同意還要請假嗎? : 一小既然已有加班事實,就是應該給加班費四小啊。還要請假要不要扣全勤扣考績啊? : DPP真的很容易給人看破手腳耶,既然是表姐的意思,我看英大總統的意思也八九不離十 : 了。 : 黨工說有第五點可以避免雇主濫用勞工請假的理由規避加班費,我就呵呵了。勞基法幾年 : 了?勞檢幾年了?有查完嗎?這解釋只是更方便老闆省加班費鑽漏洞而已。原本一例一休不 : 就是希望以價制量減少加班?現在這解釋一出,有效果嗎? : 看來看去,只有砍七天假是真的。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0.245.1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9682660.A.2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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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段不用函釋 是本來法規一出來就知道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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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法律觀念是法條沒寫的不能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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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腦正常的老闆 不用函釋 就要求4小時為基數的一休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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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看不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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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狀況其實是這樣 加班有兩種 一種事前就明確知道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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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沒寫要做滿"約定",也就是不論何種原因,只要加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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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服務業就屬於這種) 另一種是假日臨時需要處理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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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內,就要算4小時,跟約不約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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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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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學生占最多數 看法條難免紙上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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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牽扯公司營運問題,加班希望以四小時為基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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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前可能無法知道需要花多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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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設計加班本來就是雙方約定 這點反而是改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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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求... (y/n) 回答的結果可能影響你接下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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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吃人頭路真的比較弱勢,還是希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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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寫得雙方約定=老闆說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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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比較好奇的是 這些前提都是在約定好時數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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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只約定好休息日加班 但沒約定要加多久 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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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後者啊 老闆高興是可以叫你留下來看報紙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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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樣做他省不了錢 只是大家都不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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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確定加班時數(不常態)就是依法給4小時倍數的規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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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費 守法的老闆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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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加班內容是老闆可以決定 付錢要你看報紙上網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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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ochi 不好但是不違法 法律不是用來處理這種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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