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蝶戀花理賠爭議 金管會這樣說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2/24 09:26), 編輯推噓25(30596)
留言131則, 2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9/23 (看更多)
轉錄保險公司說法: 我想有很多的人有看到這則新聞,第一時間的想法就是“為什麼你們保險公司不賠?”“ 看吧,果然保險公司都騙人的!”雖然金管會已經說明保險公司為何依法不賠,但是新聞 底下的留言和鄉民的回應讓大家越看越不懂,所以我歸納以下資訊協助釐清大家的疑問: Q: 為什麼哥哥是民法上有繼承權的人,卻只拿到父母的理賠金而拿不到妹妹的理賠金? A: 在討論理賠金之前,讓我們先搞懂到底是什麼樣的保險的理賠金沒賠?新聞中很明確的 說,蝶戀花旅行社投保了乘客體傷責任險(財產保險)和旅行業責任險(財產保險),很多人 誤以為沒賠的是所謂的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險)。這點清楚了,問題就釐清一半。 因為責任險,沒有受益人,也沒有繼承遺產的問題,只有請求權的問題。 而旅平險是傷害險,有受益人,事故發生時受益人是請求權人,若無請求權人則會計入死 者的遺產。 把這個概念代入這次的案例,哥哥依法是有繼承妹妹遺產的權利沒錯,所以如果妹妹有投 保壽險或旅平險,那哥哥可以拿到,不論是以遺產或身故保險金(妹妹指定哥為受益人)的 方式。 但是針對責任險的部份,依民法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 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嗯……你沒看錯,它沒有 寫兄弟姊妹!!這就是為什麼哥哥可以拿到爸媽的責任險理賠金而拿不到妹妹的。 Q:強制險會不會把妹妹的身故金賠給哥哥? A: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會。 Q:假如今天妹妹先死,那父母就能領這筆責任保險金然後父母再死掉,就變成遺產,哥哥 就能繼承了? A:理論上可以這麼說,但是依現有的事證,幾乎不可能認定三人的死亡順序,所以依民法 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既 然是同時死亡,那上述的假說就無法成立了。 希望我整理的資訊對協助大家釐清這次理賠爭議有所幫助,謝謝你耐心的看完。我以前都 覺得媒體做煽動性的報導好像沒什麼,可是沒想到可以錯得這麼離譜,把可以清楚說明給 視聽大眾的資訊變成爭議。新聞中的律師可能也沒有清楚的查證就下定論,造成誤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24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7899592.A.F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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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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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補血 等下酸民就來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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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充滿濫情理盲 說再多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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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不會管這些,只想反對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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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無腦酸民準備熱身上場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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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以前那些對岸的紅衛兵一樣自以為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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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真的一堆人不看制度目的,先罵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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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凡事都是個案處理,到最後就是沒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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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過好幾次了 就理盲的悲憤青年天天都在悲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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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連請求權是三小都不懂 只會狂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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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險只賠民法194我也是醉了 到底是多容易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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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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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保顯業務帶風向 還就這樣鼻子被牽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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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樓上有什麼判例可以賠到2等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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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依據來討論啊,只會喊,我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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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起碼還有192 這可沒親等限制 昨天也有人發新聞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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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用194拒絕理賠 根本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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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兄妹兩個都是三十多歲的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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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根本沒有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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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這筆錢可以支付喪葬費阿~~這個哥哥要不到的是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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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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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根扶養義務有啥關係? 扶養義務跟成年與否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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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蚊:自己去跟老闆講!!台灣老闆:自己去跟政府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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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蚊:自己去跟老闆講!!台灣老闆:自己去跟政府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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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是生活費和醫療費的請求權1 責任險是另一個請求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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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是獨立的 不難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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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哥哥把妹妹後事辦好一點啦~~這樣就能用這筆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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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責任險只限定2?除非個案契約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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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的部分就是一等親咩= =不就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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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兩個請求權是獨立 不是說只適用192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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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只有194才發生損害賠償 這就是問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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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指的是你說責任險是指另個請求權(194) 這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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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險包含的不會是只有一個"請求權"所生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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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結果來看就是不賠,看看民眾怎麼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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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5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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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有說過放棄經手責任險的部分全額賠償家屬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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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家屬才可以直接找富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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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 當然要全數賠啊 他要賠才可以領 或是金額確定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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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富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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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追根究柢~~這筆錢本來就是要跟周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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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看哥哥有沒有請求權,以及損害(妹妹的殯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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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不敢拉??? 阿不是說肉搜舊搜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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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得金額規定就是那樣~~也就是原來能撥給周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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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滿足,保險不是拿來賺錢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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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應該說,周得賠多少,保險就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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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額外給人家拿走~~那影響到其他受害者家屬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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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保險金額有額度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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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的又是另個問題了 達到責任險上限 頂多就比例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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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要因為別的受害人放棄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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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其他受害者憑什麼要讓規定外的人增加分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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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爭議不就是他到底有沒有在"規定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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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保險公司跟金管會都有說阿~~他不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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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金管會說法也沒拘束力 上法院被打臉的判決也不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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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上法院呀~~不要到時後判輸又罵法官恐龍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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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凡事都金管會說了算,以後都不用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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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還有法盲在秀下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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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連文字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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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險,壽險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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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fox就是要跳針咬富邦通通不賠啦,跳了三天還在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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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腦補比較有關,跟業務員比較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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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一堆好像很厲害,就是先腦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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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了三天還是在『富邦說因為194所以通通不會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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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爭點本來就是理賠階段保險人要負責釐清的 而不是全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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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問題丟到後續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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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請求權人不利 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保險人惹一身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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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只在爭議194,自動補成富邦通通不賠,還說別人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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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明確說出不賠192再來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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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那篇講那麼多 也有pttlawyer有談到點上 至於人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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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他的極限就在那了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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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我是業務員的證據呢??裝死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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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 我幫你想好了啦,肉搜不到 但你邦富邦說話 你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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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 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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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這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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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堆不就是保險公司騙人保險嗎~XD不要保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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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hul8_q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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