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蝶戀花理賠爭議 金管會這樣說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2/22 23:52), 7年前編輯推噓23(2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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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已經很多篇討論了 但還是幫忙整理釐清一下好了 這新聞在討論的是責任險的問題,或者講完整一點叫第三人責任險。 而大多數人理解的意外身故後理賠,應該是指意外險。 首先,意外險很單純,就是被保險人如果死亡,保險公司會理賠一筆錢給受益人 如果沒寫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上就是寫法定繼承人 (補充一下:法學討論上或在很特殊的情況下,這兩種情況還是有一點差別, 在此先不做討論) 那當然兄弟姊妹基於第三順位的身分,就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但所謂第三人責任險,顧名思義就是保障第三人 但是"誰"保障第三人? 如果以一般許多汽機車駕駛人會保的第三人責任險來說 就是自己因為害怕撞到別人,所以事先先買了保險 一旦有車禍事故發生,會先釐清事故責任 如果確定自己(即被保險人)對於車禍事故的發生有責任 那保險公司就要在被保險人應負擔或應賠償的責任範圍內,理賠給第三人 (即一般人理解下的被害人) 因此責任險的前提必須是在被保險人(即肇事者)對於該第三人有責任賠償下才可成立的。 那蝶戀花旅行社的責任險 當然就是蝶戀花旅行社出發前,向保險公司買的第三人責任險 (可能是針對車禍事故的,也可能是針對整體旅遊意外所買的責任險) 因此付錢的人是蝶戀花負責人,跟旅客或被害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基本上應該沒有旅客會在出發前幫自己另外買個什麼責任險的 除非他預設自己這次旅遊就是會"傷害"到別人,但這實在殊難想像 所以說旅客保險費白繳了,一開始就弄錯重點了 再回到為何哥哥不能領取妹妹死亡的責任險費用 這就涉及前面有好幾篇提到的民法問題 因為今天保險公司能不能理賠責任險給哥哥, 是要看哥哥對於旅行社到底有沒有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可以主張? 如果有,旅行社要賠,所以保險公司就要代替旅行社賠給他,反之就不用。 好,那我們來找找看民法的請求權基礎 首先,與旅行社簽約的是妹妹,哥哥並沒有跟旅行社簽約, 故哥哥顯然無法以契約給付有瑕疵等向旅行社請求。 而本件當然也看不出對哥哥有何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可能, 因此就馬上在侵權行為上來找,最有可能成立的大概就以下幾條: 民法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92條第1項大概是最有機會請求的, 也就是說哥哥可能在妹妹送醫急救的過程中,給付一些急救的醫藥費 妹妹確定過世之後,哥哥也可能幫忙妹妹支付喪葬費用 這時對哥哥來說,當然是因為旅行社事故造成對他的損害,當然可以向旅行社請求 but~既然是喪葬費和醫藥費,實務上當然會認定需要實支實付,不能一口開價 也就是說如果嗣後確實哥哥有因此支付上開費用,我認為還是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的 但必須要確實有支出且有單據再說 至於民法第192條第2項 也還有解釋空間,但實務上不會這樣認定 就是指如果在妹妹生前,哥哥一直都是由妹妹扶養的, 那麼妹妹一走,生活自然頓失所依,這樣哥哥當然有損失,也就可以向旅行社請求了 不過我想客觀事實上本件應該沒有這樣的情況 另外,法律雖然是規定法定扶養義務, 但實務認定上多半還是認為,需要實際有扶養情形才行, 因此民法第1114條之扶養義務部分,在此還是難以適用的 而民法第194條和195條,所規定得請求之人就是父、母、子女、配偶 哥哥並無這樣的身分,當然無從請求, 也因此新聞所講的就是針對上開幾條的結論 哥哥對旅行社既然無請求權(醫藥或殯葬費先撇開看),自然就無從對保險公司請求責任險 簡單來說,旅行社在這件事情上,對哥哥"本人"並無賠償責任 而有些人提到那這算不算立法漏洞?是不是要修民法第194或195條 我覺得倒是有點過了 因為今天是這樣的重大且一家幾口都過世的情形, 才會顯得好像說"旅行社對哥哥本人無法律上責任"是很奇怪的事 但仔細想想是否所有有人命傷亡的案件,兄弟姊妹是否獲應該對加害人有請求權? 我覺得這恐怕是有疑義的 尤其很多兄弟姊妹長大後根本各自成家嫁娶,甚至平常也老死不相往來 結果出了事才冒出來說你害死我兄弟姊妹,我很難過很痛苦,你要賠我 這真的合理或有其必要性嗎? (再次強調:我不是說本件是這種情形,我是通盤地在說一般情形) 再者,如果真要說考量親屬的痛苦, 那麼是否祖父祖母或者孫子孫女也該納入民法第194、195的請求權主體呢? 這樣真的沒有無限上綱嗎? 又或者如果今天有叔叔跳出來說我從以前跟被害人相依為命 是否法律也須因之修正呢? 我沒有一概否認,只能說這是值得思考的,就是請求權主體到底該放寬到何親屬的問題 最後,可能有人會問,那這樣是不是以後撞死無父無母、無子女、無配偶的邊緣人 這樣就都不用賠,這樣不是爽到保險公司或加害人嗎? 我只能說,就民法損害賠償來說確實是如此 而且客觀來說,真是遇到這樣的邊緣被害人, 難保替他出來要賠償的,恐怕只是為了錢,也不是真的因此有產生什麼重大痛苦 但請務必記得,不管是故意殺人或過失致人於死 刑事上都還是有責任的,請不要因為這樣就以為看到路上街友或流浪漢 就以為吃了無敵星星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187.1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7778743.A.8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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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這麼多,不就是"保證保,不保證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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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不投機半句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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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還在跳針喔?? 意外險會陪 但是責任險不會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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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不是為了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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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證培 這是因為法律就是規定如此阿 可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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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大數法則~~理賠上本來就要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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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看誰最會玩弄條文 保險一直就是被這樣玩上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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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繳的保險金哪夠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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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邊就能看出保險有很深的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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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說得沒錯,本來就不保證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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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肚爛的就是賣保險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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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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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真的很多都是不懂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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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來就不保證賠啊?照著法理走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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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 保險如果隨便賠 以後保費會多高 你有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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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另外不要只會簽名 簽名前稍微了解一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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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沒給五月天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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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買壽險最高去自殺看看賠不賠啊 有點大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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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曉得一樓為何這麼憎恨保險業務,還好我不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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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律問題 無法修法的原因是因為 它是牽連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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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覺得本件個案上雖然會有點遺憾,但法制上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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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並沒有太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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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鐵路 運輸 捷運 國賠 都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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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寫的很清楚 但很多人都喔喔帶過 事後再來嘴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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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一下, 其實保險本來就不是投資、更不是儲蓄 (市面上推的儲蓄險基本上那是另一個問題,我現在講的是狹義的保險) 許多人把保險理解成投資或存錢,覺得一定要拿得回來 或者是拿回來才有夠本的心態 本身就是錯誤的觀念 不可否認很多保險業務員確實有話術、很會說話 但要因此說保險"都是"再騙你的錢,然後等出險又什麼都不賠,這樣就有點過了 重點還是那句老話 簽約前請看清楚、問明白 當然如果真的買很高額的保險,我覺得請個律師幫忙審個契約看一下也不為過 ※ 編輯: likeselina (122.118.187.161), 02/23/2017 0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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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邏輯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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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幫大家上課,身為理賠經常被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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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要修194根本笑死人 今天妹妹死了 假如妹妹有老公 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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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哥哥跑來分一杯羹? 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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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 旁系真的就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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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真的能舉證 不然其他這些兄弟姊妹多半是來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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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系的嘴臉 喪禮有參加過的都...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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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爭取這項福利 怎麼不見這種聲音 若哥哥和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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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00:42, , 34F
感情很好 不能比照同性伴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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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00:44, , 35F
樓上可以去搞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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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又不是填法定繼承者的話一旦受益人掛了保險金就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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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的遺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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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繳的錢當然不夠理賠啊,壽險獲利來源是投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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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壽跟富壽稅後淨利快300億哪來的,但投資也不會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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賺,一堆小人壽都虧損啊,新壽也是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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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保險法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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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簡單明了 蠻多很有事的不知在酸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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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02:08, , 43F
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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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 02:25, , 44F
02/23 02:25, 44F

02/23 03:17, , 45F
一堆只有情緒 不帶腦的
02/23 03:17, 45F

02/23 08:18, , 46F
其實年金險本來就是儲蓄用啊...
02/23 08:18, 46F

02/23 09:53, , 47F
最近在考研究所的民法嗎??XDDD
02/23 09:53, 47F

02/23 14:10, , 48F
講解詳細,如果同性戀能結婚不知道保費會不會漲一些~
02/23 14:10, 4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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