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鄭運鵬 原來,公務員「沒兩例」~消失
※ 引述《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之銘言:
: 觀念全錯,為什麼一直有人會認為例假日上班違法?
: 請問是違反那一條罰則?要被罰多少?
第 79 條
(罰則)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難道會是重罰去上班的員工2萬嗎?
罰雇主
: 怎麼會對勞工造成限制?
: 而且憲法有保障勞工的工作權,除非是被逼迫,或是從事非法行業。
: 不然你翻遍法條也不會有禁止員工上班的條法啦。
: 而且像我的公司啦,其實工廠也是全面周休二日,
: 但假日為了出貨還是有假日班,去請一堆PT,照日領,
: 但不會限制平日班的員工也去參加假日班。
: 很想多賺的,就去參加,不想賺的就正常上下班,
: 還吸引了不少其它工廠或附近的婆婆媽媽來作。
: 再來一堆人聽部長的說例假不能上班就信??
: 我真的覺得很懷疑耶,部長說要處罰的是那些要求員工例假上班,
: 又沒有給法定合理報酬(雙薪+補假),又不報備的公司。
: 如果一家公司是很守法的,在要求員工上班後24小時內請主管機關核備,
: 而且補給員工假期跟雙倍工資,那應該是個守法的好老闆吧?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如果不是以上原因 叫你例假日上班 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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