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鄭運鵬 原來,公務員「沒兩例」~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7/03 00:55), 編輯推噓-2(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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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之銘言: : 觀念全錯,為什麼一直有人會認為例假日上班違法? : 請問是違反那一條罰則?要被罰多少? 第 79 條 (罰則)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難道會是重罰去上班的員工2萬嗎? 罰雇主 : 怎麼會對勞工造成限制? : 而且憲法有保障勞工的工作權,除非是被逼迫,或是從事非法行業。 : 不然你翻遍法條也不會有禁止員工上班的條法啦。 : 而且像我的公司啦,其實工廠也是全面周休二日, : 但假日為了出貨還是有假日班,去請一堆PT,照日領, : 但不會限制平日班的員工也去參加假日班。 : 很想多賺的,就去參加,不想賺的就正常上下班, : 還吸引了不少其它工廠或附近的婆婆媽媽來作。 : 再來一堆人聽部長的說例假不能上班就信?? : 我真的覺得很懷疑耶,部長說要處罰的是那些要求員工例假上班, : 又沒有給法定合理報酬(雙薪+補假),又不報備的公司。 : 如果一家公司是很守法的,在要求員工上班後24小時內請主管機關核備, : 而且補給員工假期跟雙倍工資,那應該是個守法的好老闆吧?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如果不是以上原因 叫你例假日上班 就是違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54.20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7478511.A.F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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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資方沒在怕違法阿,那怎麼修法都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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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就是解法啦 資動部跟資方是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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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定義一下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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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可是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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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就是可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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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改成發當日加班工資+七日內補假,真正落實周休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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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解套。怕民進黨不敢得罪資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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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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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有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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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在過去勞工局給了很好定義,反正有補休,旺季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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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認為一休增可選擇補假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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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訂單,不加班公司違約賠不起,導致公司倒閉=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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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就是任何事件喇 少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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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休應該規範加班費外需於7日內補休,才可落實周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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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文 突發不就什麼都算 自己打自己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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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要補休加一天加班費太貴 資方抗義才一壢一休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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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就是任何事件都可以拿來加班啦,連這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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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哪間糞校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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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法律存在好久了,現在拿出來批是怎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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