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鄭運鵬 原來,公務員「沒兩例」~消失
※ 引述《mynewid (before sunshit)》之銘言:
: 公務員一般加班嘛領錢,要嘛補休
: 大致上是正確的,
: 但是有另一種,領錢加補休,
: 你怎麼不提???
在哪??? 我當那麼久 沒碰過這麼好康的事情......
領一天錢加一天補休,只有 勞基法 才有的,ok ??
您說得大概是假日公差,
公差本來就有 膳雜費 這一項
聽清楚,膳 雜 費!!
現在人事行政總處膳雜費死豬價 400 元,
地方政府甚至對半砍,甚至只有給交通費的.
: 再來,這種有錢又有休的
: 通常都帶有"被強迫"性質,
: 比如陪跑步這種白痴活動,
: 大多數的加班雖然是事情做不完的半被強迫狀態
: 但是仍然有一些自主選擇權,
: 因為公務員不加班不會丟工作
: 所以說公務員例假日上班時
: 半被強迫-領錢或補休
: 被強迫-領錢加補休
請問這位鄉民,您學校是 師承 哪一位大師???
怎會有這麼獨到的見解?
這麼挑戰既有體制的見解?
http://website.mlc.edu.tw/pub003403/index/page/id/8314
主旨:所詢教職員於假日期間擔任活動工作人員或裁判,
已支領出席費、工作費或裁判費,可否再申請補休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民國101年7月19日苗福國人字第1010000088號函。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0年12月28日90局考字第037873號書函釋示略以
:「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
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佔用其原定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意
准以補休方式辦理。」另查目前各機關學校於例假日辦理競賽活動,有
關其工作人員或裁判,如支領工作酬勞費,並無再予補休假或無法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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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而另發給加班費之情形,基於不重領、不浮濫原則,爰各機關學如係
^^^^^^^^^^^^^^^^^^^^^^
利用國定例假日及放假日辦理競賽活動,其工作人員或裁判如已支領出
^^^^^^^^^^^^^^^^^^^^^^^^^^
席費、工作費或裁判費,依前開規定亦不合另予補休或領取加班費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88年10月19日88局給字第027630號函、92年
3月18日局給字第0920006281號函參照)。
所詢疑義,仍請依上開規定覈實認定辦理。
【苗栗縣政府101.07.24府人考字第1010145325號函】
: 勞工呢???
: 90%以上都是被強迫啦
: 為什麼?會沒工作呀!!!
再找不就得了??
條件這麼好能力這麼強,怎怕找不到工作???
隨便都會有高薪來挖角,不是嘛???
: 稍微動點腦袋,不要沒事就嗆人家去考
: 像我肥宅朋友常被我嗆,
: 除了因為他是公務員之外,
: 主要是嗆他沒腦袋啦
說真的,只會嗆人的,做不了啥大事,
彎得下腰的才有真本事.
就像飽熟的稻穗,一定是彎腰的...懂這道理嘛??
還是都還給學校老師,只會學當個嗆人的路人甲??
: 哈哈公務員哈哈
哈哈哈哈哈....
那是因為
【他可憐你,不跟你一般見識】
: 只要兩例,其餘免談
: 一例一休過的話,終身不投民進黨
歡迎投 KMT 啦(不過個人不希望.)
另外,公務員沒有例假 是真的.....
而且,國家對於公務員(包含軍/警)的強制力支配力,遠遠超過雇主對於勞工
不然【國家怎有能力叫公務員去殺人】懂嘛??
勞基法只賦予雇主 要勞工工作,並且應給予相對的工資
並以法律保障勞工休假權益
公務員的休假呢?? 不好意思,具體是以行政命令....而且真的是
【一輩子賣給國家】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2 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強制約束性!!!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第 2 條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發現了嘛?依照去年底,勞工工時已經跟公務員齊頭,都是 【四十小時】
而且,大家可能不太清楚法條差別.
公務員一定要上班,不然就是曠職,就算機關首長同意公務員不上班有錢領
機關其他人一定不可能同意首長這麼做,或者是違背法令發給薪水.
所以公務員工做時數是 齊頭式的 40小時,
不能多也不能少,一個禮拜就是要出現 40小時
但勞工則否,只要雇主高興願意讓勞工一天做一個小時都行.
反正法條明定【上限就是40小時】
而勞動基準法在休假章,主要以這幾條為主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39 跟 第40條,算是賦予勞工例假以及應休假日 非常高位的保障權
尤其是第 40 條賦予勞工具有拒絕假日上工的權力(注意法條的 "得")
而大家覺得公務員相關福利很優渥??
其實是因為公務員在跟國家簽訂魔法契約成為公務員時,必須放棄了
很多屬於 正常人的權利
就好比警察,警察要佩槍,佩槍好聽點是保障值勤生命安全,保衛人民
但反過來講,槍是殺人武器,目的就是讓對方動彈不得甚至一命嗚呼
即使有法律除罪,但還是殺人,不是嘛??
志願役軍人也是,當簽下去之後,不能不幹,不幹就要坐牢,懂嘛?
(勞工不幹,雇主能怎樣? 摸摸鼻子找下一個新鮮的肝而已.)
世間上哪有一種工作,反悔不做就要去蹲牢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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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1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7467894.A.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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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嘛....根據生物的定理,以及育種選種的技術,應該不會培育出
果實長到讓植株自己倒伏 的品種
稻子倒伏,要嘛不是下大雨,不然就是颱風,或者是持續性的刮大風.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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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找不到兩邊都罵的黨工吧 (莫非是時O力O?? )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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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答案,同樣的,勞工工作很多種,甚至有周休三日的好工作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KBlogArticle.aspx?id=2926
勞工又何必屈就待遇給的不好的雇主??
良禽擇木而棲,不是嘛??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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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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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權拒絕雇主超過法令的要求!!!!
懂這道理嘛???
換言之,就算勞動部給你七天,
勞工還是會擔憂拒絕老闆要求,而失去飯碗或相關福利!!!
老闆就一句話
【不幹就請另謀他就】
就跟長榮航很霸氣的說 【沒有服務精神的空服員,歡迎滾蛋】
一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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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雜費 講習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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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前面人家才講敝人是 DPP 黨工耶~~~~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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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事由? 就法令所賦予的才有,懂嘛???
像特休假或者是事假.
而且,這位鄉民要聽得懂看得懂法令,正面表列跟負面表列
勞工的各種假 是正面表列,公務員各種假 是負面表列.
發現到了嘛???
公務員的假 【沒有法律等級的保障】
勞工 的假 【有法律等級的保障】
所以為何鄭運鵬立委 會說 公務員的周休二日是 休息日 而非例假日
就是這個道理(因為是從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得到周休二日).
【今天公務員一旦當了公務員,就是 7x24 賣給國家】.
國家要讓你休息,你才可以休息(這就是周休二日是叫 休息日 的道理).
既然只是讓你休息,
而非如勞基法的 例假 的法律位階保障,
自然公務員就無所謂 假日出勤加倍發薪 的法源依據.
所以公務員加班加到爆表,還是 乘以 1.0 ,沒有 1.33,1.66 甚至 2.0-
總之,若能夠理解敝人上面所寫的這些
那才算是對於 公務員的權與責 有基本的理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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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什麼時候實施,本來修法就不太能夠一次到位,
母法改了,要接著改施行細則,還有勞工請假規則.
而勞團這次想全部都端走,要二例要七天,不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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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周休二日,兩種解釋,不是嘛?
勞團要的周休二日是 兩例,當雇主動用到勞工這兩例時,要加倍給薪,還要事後補休
行政院給的周休二日 是一例一休,當雇主動用到一休時,要加倍給薪,但不用再給補休
一例 要加倍給薪,還要事後給補休
乾脆建議一次到位,直接 兩例, 把勞基法40條一項後段 事後補休 拿掉,如何???
這樣就真正落實 周休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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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一體,懂嘛??
要拉攏資方??
經濟部說 : 好啊~~~加勞工的稅,拿來補助企業,如何???
經濟部要靠什麼拉攏資方?? 不就是補助,優惠,土地,水電??
那這些從哪來??? 經濟部又沒有魔法師可以無中生有.
最簡單就拿電來講, 是要 嘴炮發電 還是 用愛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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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水水?? 最好啦!!
真的有去看過公務機關那群女人,誰在穿水水等顧客上門??
AV 裡面,哪個時候拿公務員當作性幻想對象了??
黑絲OL 極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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