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黃國昌老師在新聞追追追狂電羅淑蕾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時間10年前 (2014/04/03 03:46)推噓-18(1推 19噓 67→)留言87則, 15人參與討論串5/21 (看更多)
感謝回文。
※ 引述《totaketotake (Ed)》之銘言:
: (僅保留部分回推文,其餘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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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 ※ 引述《k2143 (K-貳壹肆參™)》之銘言:
: : 我這樣子講好了,請問立法院接下來針對服貿進行逐條逐項審議的時候,
: : 請問你們打算用什麼程序審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嗎?
: (省略)
: 這個當然有啊,不是說服貿是「準條約」嗎?
: 那就照條約的程序來審啊
: 中華民國/台灣簽了那麼多條約,怎麼會沒有審議的程序?
: : 那再更特別具體的問題是說,在接下來審議的過程當中,
: : 針對那些文字,開放的項目、開放的業別,
: : 可不可以附條件?能不能附期限?承諾表的內容能不能夠更動?
: : 這些問題解決了嗎?
: 這個當然有前例啊
: 就是「附帶決議」
: 你覺得弊大於利就否決,附上否決的理由,供下次談判參考
: 你覺得利大於弊,就通過,但是把疑慮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寫進去
: 當然寫了也是白寫啦
: 條約/協議是雙方簽定的,那是台灣的國會可以單方面修正?
: 上一個例子就是台薩FTA。
: 然後只能「凖用」條約程序的原因
: 是因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 無需修法且無需以法律訂定的兩岸協議只需送立法院「備查」
: 而需要修法,或應以法律訂之的送立法院「審查」。
: 換句話說,如果服貿是後者,那麼當然有法源。
: 如果服貿是前者,那麼法律說備查即可。
: (省略)
: → birdy590:請分享什麼? 你自己發明的法律理論嗎 04/03 03:05
: 噓 dderfken:跳針了逆 要求要不要審跟沒有法審跳在一起逆? 04/03 03:05
: 規定要審查的法律當然就是「法源」,反之亦然。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第 5 條
: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 始得簽署。
: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 審議跟備查的法源都規定在這裡了,絕對都有法源。
: ----------------------------------------------------------------------
: 我了解你通篇文章以及回推文都是以上面你所列的條文作為你的法源,但是請
: 看看這個例子(節錄自#1JF3IoBN (FuMouDiscuss)):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
: 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
: 式處理。」,實際運作的結果是行政專擅,「大事情,國會決定,小事情,
: 行政院決定,但什麼是大事情、什麼是小事情,由行政院決定」。
: 過去海運協議(2008.10.4)與空運補充協議(2009.4.26),馬政府也說「不涉
: 及法律修正」,只須送立法院「備查」,並限期40日、60日生效。但國稅局
: 認定雙方航運業者互免營利事業所得稅與營業稅,「欠缺法律執行依據」,
: 其後,國民黨團提出法律修正案,直到2010年 5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臺
: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1」修正案,互免航運業者租稅之
: 規定才實施。這個案例,正足以說明馬政府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
好,到目前為止,海運協議與空運補充協議的確是在行政機關提出需要法律修正後
在法律修正完畢之後才實施。
換句話說,並沒有出錯。
: 二項「是否涉及法律修正」,完全是恣意認定,也證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 五條第二項的規範是無法解決問題的。
國會可以審查兩岸協議「是否需要修正法律」
並非恣意認定
從你上文來看,行政機關自己也會把關,並無所謂「無法解決的問題」。
: *無論是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就兩岸協議或條約應如何
: 進行「審議」「備查」「備查轉審議」,均無規範。
: 我覺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無法處裡某些案例。首先就該不該
: 修正法條本身就有疑慮,可能無法事先看到問題,如上例要再採用先上車後補
: 票的方式。
以你說的上例,是補票完才上車。
事實上,所有的行政命令也都不能砥觸法律及應該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如果這個無法判斷,那所有的行政命令也都有問題了。
: 再來,如今服貿在 30 秒前由政黨協商而得到可以逐條表決,這也算是某種程
: 度的黑箱,請問什麼情況下需要政黨協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有允許政黨
: 協商?
這就是重點嘛,所謂的「逐條審查」的確無法源
因為按現行法律
如果服貿無需修正法律,那是「備查」
如果需要修正法律,那是「審議」,按照台大姜皇池教授的見解
是應比照條約程序,如同ECFA。
http://www.taiwanncf.org.tw/ttforum/51/51-03.pdf
但不管是那一個,都沒有是要「逐條審查」的
換句話說,我們應該問的是
為什麼黃國昌教授,要要求一個現在法律沒有的「逐條審查」
再來說逐條審查沒有法源?
最後,沒有法源,一樣可以逐條審查
讓我們來看看,法學博士蔡英文怎麼說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00702/KCAE27WH7OAIM.shtml
: 你覺得需不需要修法、或是制定新的法律來處理服貿以及往後兩岸的協議?
應該要修法的,是「備查」給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裁量
而非你所謂的「審查程序」
審查程序比照條約即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77.2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467987.A.41C.html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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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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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條約也有法源說要逐條審的
那黃國昌教授「無法源」之說更站不住腳了。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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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先確定,不是違法的問題,也不是法源的問題
是「你們認為」的問題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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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源是黃老師講的啊。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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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不出來,要開啟八卦版模式了嗎?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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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杯葛才有黑箱,又在雙重標準。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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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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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是備查,退一萬步用你認為的審查
一樣有法源。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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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得有沒有道理,真的是公民自然心裡有數。
就看你們比較重立場還是是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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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專門法規」,一樣有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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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重點是在「有無修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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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黑箱不是指那30秒囉?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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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可以改成有法源的比照條約包裹審查,不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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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ttlehero (123.193.177.24), 04/03/2014 04:03:12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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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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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0 則推文
還有 16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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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就是如此。
另外你可能不知道「準用」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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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就是退回。
所以基本上「台灣不可能單方面去實質的改變有效力的服貿條文」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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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啊,如果霸占的時候學生也攻進立法院,一樣可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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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正當化「少數杯葛多數」,也真的是少見了
所以藉著杯葛要自己的利益你也認同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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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學生雙重標準,對霸占無動於衷。
※ 編輯: littlehero (123.193.177.24), 04/03/2014 04:23:57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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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的講法,所有的少數要不到自己的利益
都可以去杯葛,綁架全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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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翻譯:「我就是雙重標準,沒麥安怎?」
※ 編輯: littlehero (123.193.177.24), 04/03/2014 04:29:32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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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在不違憲的前提下。
而且既然是「多數想要」,那應又怎麼會是犧牲人民權利呢?
多數會笨到犧牲自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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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自己寫了嗎?
換句話說,我們應該問的是
為什麼黃國昌教授,要要求一個現在法律沒有的「逐條審查」
再來說逐條審查沒有法源?
※ 編輯: littlehero (123.193.177.24), 04/03/2014 04:42:41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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