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黃國昌老師在新聞追追追狂電羅淑蕾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跌倒)時間10年前 (2014/04/03 11:10), 10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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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 ※ 引述《k2143 (K-貳壹肆參™)》之銘言: : : 我這樣子講好了,請問立法院接下來針對服貿進行逐條逐項審議的時候, : : 請問你們打算用什麼程序審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嗎? : :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訂的什麼程序呢? : : 到目前為止這個問題,我已經問了N次了,我還沒得到任何的答案。 : : 我再帶大家回溯一次,從去年到現在, : : 馬政府針對服貿的審議,審議的方式就好了, : : 我們千萬不要去混淆問題,就是說你贊成服貿,你反對服貿, : : 裡面內容要怎麼修改,那個都沒有關係,那個是接下來後面民主審議的過程。 : : 但是前提的問題是說,針對服務貿易的協議,在國會進行審議的時候, : : 你透過什麼樣的程序?什麼樣子的原則?什麼樣子的遊戲規則? : : 這個規則有嗎?如果有的話,請你告訴我。請你告訴我! : 這個當然有啊,不是說服貿是「準條約」嗎? : 那就照條約的程序來審啊 : 中華民國/台灣簽了那麼多條約,怎麼會沒有審議的程序? 請問準條約是哪一條法條規定的? 又什麼時候,誰,說過服貿是準條約的? 說服貿是準條約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我印象中準條約是ECFA時候的事情 : : 那再更特別具體的問題是說,在接下來審議的過程當中, : : 針對那些文字,開放的項目、開放的業別, : : 可不可以附條件?能不能附期限?承諾表的內容能不能夠更動? : : 這些問題解決了嗎? : 這個當然有前例啊 : 就是「附帶決議」 : 你覺得弊大於利就否決,附上否決的理由,供下次談判參考 : 你覺得利大於弊,就通過,但是把疑慮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寫進去 : 當然寫了也是白寫啦 : 條約/協議是雙方簽定的,那是台灣的國會可以單方面修正? : 上一個例子就是台薩FTA。 : 然後只能「凖用」條約程序的原因 : 是因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 無需修法且無需以法律訂定的兩岸協議只需送立法院「備查」 : 而需要修法,或應以法律訂之的送立法院「審查」。 : 換句話說,如果服貿是後者,那麼當然有法源。 : 如果服貿是前者,那麼法律說備查即可。 你有看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話 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第 五 章 覆議案之處理 第 六 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 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第 七 章之一 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 第 一○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第 一一 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 每一種立法院送件案都有一個章節在規定詳細的遊戲規則 你拿一個第五條說這規則訂完了 你乾脆說大富翁就是骰骰子比點數好了 --

23/93 98:89,
這是一篇關於披薩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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