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黃國昌老師在新聞追追追狂電羅淑蕾
※ 引述《littlehero (翻滾吧!台灣)》之銘言:
: ※ 引述《k2143 (K-貳壹肆參™)》之銘言:
: : 我這樣子講好了,請問立法院接下來針對服貿進行逐條逐項審議的時候,
: : 請問你們打算用什麼程序審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嗎?
: :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訂的什麼程序呢?
: : 到目前為止這個問題,我已經問了N次了,我還沒得到任何的答案。
: : 我再帶大家回溯一次,從去年到現在,
: : 馬政府針對服貿的審議,審議的方式就好了,
: : 我們千萬不要去混淆問題,就是說你贊成服貿,你反對服貿,
: : 裡面內容要怎麼修改,那個都沒有關係,那個是接下來後面民主審議的過程。
: : 但是前提的問題是說,針對服務貿易的協議,在國會進行審議的時候,
: : 你透過什麼樣的程序?什麼樣子的原則?什麼樣子的遊戲規則?
: : 這個規則有嗎?如果有的話,請你告訴我。請你告訴我!
: 這個當然有啊,不是說服貿是「準條約」嗎?
: 那就照條約的程序來審啊
: 中華民國/台灣簽了那麼多條約,怎麼會沒有審議的程序?
請問準條約是哪一條法條規定的?
又什麼時候,誰,說過服貿是準條約的?
說服貿是準條約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我印象中準條約是ECFA時候的事情
: : 那再更特別具體的問題是說,在接下來審議的過程當中,
: : 針對那些文字,開放的項目、開放的業別,
: : 可不可以附條件?能不能附期限?承諾表的內容能不能夠更動?
: : 這些問題解決了嗎?
: 這個當然有前例啊
: 就是「附帶決議」
: 你覺得弊大於利就否決,附上否決的理由,供下次談判參考
: 你覺得利大於弊,就通過,但是把疑慮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寫進去
: 當然寫了也是白寫啦
: 條約/協議是雙方簽定的,那是台灣的國會可以單方面修正?
: 上一個例子就是台薩FTA。
: 然後只能「凖用」條約程序的原因
: 是因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 無需修法且無需以法律訂定的兩岸協議只需送立法院「備查」
: 而需要修法,或應以法律訂之的送立法院「審查」。
: 換句話說,如果服貿是後者,那麼當然有法源。
: 如果服貿是前者,那麼法律說備查即可。
你有看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話
第 二 章 議案審議
第 五 章 覆議案之處理
第 六 章 不信任案之處理
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
第 七 章之一 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
第 一○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第 一一 章 請願文書之審查
每一種立法院送件案都有一個章節在規定詳細的遊戲規則
你拿一個第五條說這規則訂完了
你乾脆說大富翁就是骰骰子比點數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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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23/93 98:89,
23/93 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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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allenAngelX (220.135.73.14), 04/03/2014 11: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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