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宣傳][轉錄] 手牽手 護民權 光照立法院

看板DPP作者 (包包相連到天邊)時間15年前 (2008/10/30 11:16), 編輯推噓3(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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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dog (.....)》之銘言: : ※ 引述《hialan ( )》之銘言: 他的部份議題是可以討論的 比如審核委員是否需要 至於連署跟成案人數100人跟20萬 太少了巴 那以後就會有投不完的公投了 至於門檻部分至少議題重要到有1/2的公民願意出來投票 這議題才算重要到 使用直接民權巴 不然根據國家的體制 拉哩拉扎的小事 或是需要充分資訊才能決定的事 自然有代議士會代替人民做決定 公投是在遇到重大爭議時的特殊手段 連1/2的投票民眾都沒想參加 對台灣而言真的是很鳥(台灣縣長級以上的選舉好像很 少低於50%) 至於3年內不可再提的限制 個人是認為3年有點長 1~2年為恰當 不過至少要有一段時間不能重複辦 不然你辦一次不過 再辦再辦 辦不停誰有時間跟錢陪你玩(尤其是取消1/2門檻後) 而且最好考慮清楚 像之前提出個鳥立委選制 還不就是你們提的 現在又出來說怎樣怎樣 對公投補正 我光現在就可以想出以後的慘況 兩黨就不斷的提案 不斷的推翻對方之前的成案 就搞不完了 所以世界各國雖然認為公投是普世價值 但是好像要通過的門檻也大多採用至少1/2投票人 口要投票 不是因為普世價值就不用制度的規範 : : 手牽手 護民權 光照立法院 : : 當我們還在幸福的逛網路、逛 BBS 的時候,此時有人正以自己的性命 : : 在立法院前爭取人民的權利。 : : 或許你會說,公投不是已經吵爛了嗎? : : 是阿,我們只是「吵」爛了而已,可是有人正身體力行,付諸行動 : : 蔡朝貴教授至今已絕食 100 小時以上。 : : 無論你對他有什麼意見,我們都不可抹滅他的努力。 : : 台灣的公投制度有什麼問題呢? : : 現階段台灣的公投制度為:公投投票必須超過一半投票人數及 (50% 的人都去投票) 且在 : 為什麼要訂這麼高的門檻? : 你有沒有先思考過這個問題?? : 要是門檻只有30%,會不會變成少數人的聲音就可以壓制大部分人的聲音?? : 民主政治理想狀態是每個人都可以參與政治,每件事情都可以全民公投 : 但是實際上是做不到的,因為太浪費社會成本了 : 所以才會有代議政治的出現,所以我們才會需要去選立委議員. : 全民公投是一種浪費社會成本的行為,除非該議題非常重要,又具有高度爭議性 : 不然不應該隨便公投. : 門檻高,也是避免公投被少數有心政客拿去亂用. : 要不然幾百萬人就能公投,很容易變成天天公投 : 到最後台灣不是政治混亂就是變成多頭馬車... : 那位教授為了自己的理想去絕食,我覺得他精神很偉大 : 但是我不認同他的理念=_="" : 民主並不是搞個全民公投就叫做民主..... : : 投票的人之中有一半以上的人同意,公投才成立,否則為不成立。 : : 因此台灣每次舉辦的公投,雖然都有 70% 以上的人投同意票,也就是普遍人都接受該議 : 投票率過低,就表示"普遍人"都對這個議題沒興趣,或者不支持這個議題 : 說穿了,公投會變成這樣,還不是政客搞出來的... : 如果政客每次都是很認真的去看待公投 : 而不是把公投當成操弄選舉的工作,公投也不會變成這樣... : : 題,但卻因為泛藍發起「拒投公投票」杯葛,造成投票率沒有過半而否決了每次的公投。 : : 為何要發起「拒領公投票」?因為他們繼不能對該議題說不,又想要反對反對黨(民進黨 : : )的提案。結果連他們自己提的「返聯公投」「反貪腐公投」都因為投票率未過半而被否 : : 決。 : : 我個人非常支持補正公投法。因為如果放棄領公投票,即表示自己放棄表達意見的權利, : : 既然都已經表明「我不表示意見,由其他人決定」,又為何「別人決定的結果為同意,最 : : 後結論卻是否決」呢? : : 請有相同理念的人、同學,在 10/31 號晚上七點,帶著手電筒一起站出來, : : 一起「光照立法院」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2.24.97

10/30 11:19, , 1F
修改成未達到投票率視為不成案
10/30 11:19, 1F

10/30 11:19, , 2F
而不是不贊成,投票率可用過去全國性
10/30 11:19, 2F

10/30 11:20, , 3F
選舉的投票率,越近的選舉權數越高來
10/30 11:20, 3F

10/30 11:21, , 4F
加權計算得到,不成案的議題,依然不重
10/30 11:21, 4F

10/30 11:21, , 5F
新投票,最少過半年後才能重新發動連署
10/30 11:21, 5F

10/30 11:27, , 6F
恩同意 其實主要就是被抓著沒過門檻等於
10/30 11:27, 6F

10/30 11:28, , 7F
不同意這個點有弊病 因該改為不成案 依正
10/30 11:28, 7F

10/30 11:29, , 8F
常流程處理之 而降低門檻跟不斷重提有點矯
10/30 11:29, 8F

10/30 11:29, , 9F
枉過正
10/30 11:29, 9F

10/30 11:39, , 10F
d大的說法較為合理...但重新連署的時間應拉
10/30 11:39, 10F

10/30 11:39, , 11F
長,
10/30 11:39, 11F

10/30 12:02, , 12F
或者可以再加一條,重新連署的人數不得
10/30 12:02, 12F

10/30 12:02, , 13F
低於原連署人數的百分比
10/30 12:02,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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