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板DPP作者 (NorthSeven)時間17年前 (2008/08/25 10:44), 編輯推噓10(1005)
留言15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6/101 (看更多)
我講坦白話,你的討論方式真的很令人厭煩 永遠都是同一套東西在那邊複製貼上,以為一種答案可以回答所有問題 當別人傻的是不是?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無罪依據:認定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 來之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位之實務 : 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主觀上並無萌生為 :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 : 錯誤。 : ※ 引述《ShieChang (T-Rex)》之銘言: : : 馬沒有說他特別費全部都拿來"具名捐款", : : 他只是說光"具名捐款"這部分就足以證明他特別費已經用完 : : 所以,在判決書上法官會強調無犯行也無犯意 : 所以說:是以無犯行來佐證其無犯意。沒有錯吧。 所以說,你引了這些東西到底想證明什麼? 隨便丟點東西出來還問別人"沒有錯吧",搞笑乎? 法官到底哪裡說了"以無犯行佐證其無犯意" 又或者"以沒有不法所得來推論出沒有犯意" 你指出來給大家看嘛,這個論點你也鬼扯了十天半個月了,要你舉證一下不難吧? 不要閃躲這個問題,回答啊,我看你有多能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38.166

08/25 10:46, , 1F
沒辦法 版主有上線 有推文 不管版
08/25 10:46, 1F

08/25 10:56, , 2F
請樓上說明一下要管什麼?
08/25 10:56, 2F

08/25 10:57, , 3F
我也很納悶....= =
08/25 10:57, 3F

08/25 11:46, , 4F
我是覺得這個討論串已經沒有討論的意義
08/25 11:46, 4F

08/25 11:46, , 5F
反正就一個人一直在硬凹,其他人說的
08/25 11:46, 5F

08/25 11:47, , 6F
他也不聽,繼續扭曲別人意思
08/25 11:47, 6F

08/25 12:06, , 7F
btw,置底檢舉區不是說只要推跟人身攻擊
08/25 12:06, 7F

08/25 12:06, , 8F
無關的就水桶三日,結果勒?
08/25 12:06, 8F

08/25 12:23, , 9F
不是故意或可解釋為檢舉人身攻擊只是用語
08/25 12:23, 9F

08/25 12:23, , 10F
有誤者,向來不會被直接處罰。前例精華區
08/25 12:23, 10F

08/25 12:23, , 11F
有很多。請自行前往參考。
08/25 12:23, 11F

08/25 12:25, , 12F
此外 如果覺得沒有討論的意義,請自行停手
08/25 12:25, 12F

08/25 12:26, , 13F
板主不會介入此種情形。
08/25 12:26, 13F

08/25 12:28, , 14F
我又不是要版主管這討論串orz
08/25 12:28, 14F

08/25 12:31, , 15F
其實不是針對樓上啦……也有其他人來信…
08/25 12:31, 15F
文章代碼(AID): #18iXogAj (D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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