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標題: 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 時間: Sat Aug 23 13:08:12 2008
無罪依據:認定馬英九於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基於市長之身分,依循行政院六十二年以
來之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依會計單位之實務
作業程序,直接將款項匯入其薪資帳戶,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主觀上並無萌生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
錯誤。
※ 引述《ShieChang (T-Rex)》之銘言:
: 馬沒有說他特別費全部都拿來"具名捐款",
: 他只是說光"具名捐款"這部分就足以證明他特別費已經用完
: 所以,在判決書上法官會強調無犯行也無犯意
所以說:是以無犯行來佐證其無犯意。沒有錯吧。
: : 推 alwayscat:Y兄,不會看構成要件請不要亂解讀 202.132.45.45 08/23 13:58
: : → alwayscat:"沒有不法所得才會沒有犯意"←錯 202.132.45.45 08/23 13:59
: : → alwayscat: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這句話是在 202.132.45.45 08/23 13:59
: : → alwayscat:說明該罪只有故意犯才能成立,ok? 202.132.45.45 08/23 14:00
: : 不過法官是以沒有不法所得來推論出沒有犯意,所以你要質疑的,應該是法官吧。
: 來,請看清楚你自己引的三審無罪判決的依據
: 哪一句話提到"以沒有不法所得來推論出沒有犯意"
: 怎麼我看到的是"於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之初,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 請你替我解釋一下是哪邊我有疏漏了,還是我誤會了
: 再告訴我,我要質疑的是法官,還是胡亂解讀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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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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