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板DPP作者 (T-Rex)時間17年前 (2008/08/24 12:22), 編輯推噓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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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YL (@Seattle)》之銘言: :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 第一,你這種「將選舉補助款捐出,再由特別費中領回」並不正確,因為到最 : : 後馬英九捐款的總額已經超過選舉補助款的總額。 : 我被搞混了,馬的捐款總額,在最後一筆大單敲入前是; : 1. 大於 「八年特別費總額 + 選舉補助款 」 : 2. 小於 「八年特別費總額 + 選舉補助款 」 : 若是二的話, Y兄的說法並沒錯,也代表馬沒有把「選舉補助款」全額捐 : 出,等於欺騙他的選民。( 當然你也可以說選舉補助款全捐完,不過那等 : 於說特別費沒有用盡 ) : : 第二,你從來沒有證明,這種先捐再領回的方式,已經違反了法律而構成貪污 : : 。 : : 第三,法律判罪的條件很簡單,請拿出這種作法違背了哪些法條,應該判處怎 : : 麼樣的罪責,應該付出怎麼樣的代價、應該如何求刑。 又有人在狀況外了,這部分的特別費是屬於不用領據 也就是說這部分要證明是相當有難度的,誰能證明若干年前在某某地方花了多少多少錢 就連要記得在若干年前在某某地方花了多少錢都很難了 所以連要求條列出所有特別費款項都是不合理的 所以拿來起訴就已經很誇張了,但是遇到這種極度偏頗的檢察官也沒辦法 那該怎麼辦? 隨便掰一些款項又不符合泛綠的聖人級標準, 直接跟法官說這部分不需要也不合理更不實際要求舉證, 更是不符合泛綠的聖人級標準 那到底要怎麼辦?剛好馬總統一直有在捐款, 然後又剛好有很多是具名的捐款,既然是具名那就能去受捐單位的帳目上查證 所以拿出來說,我在具名捐款部分就已經遠超特別費要求 假如又遇到像侯檢察官這種極度偏頗的法官,那馬至少就能說特別費我都捐了 不過又怕泛綠的聖人級標準,會拿補助款跟特別費總額大於"具名"捐款來說嘴 所以,又在之後補了大筆捐款,不過看來泛綠的標準不只是聖人級的,是神級的 這樣都還能拿來說嘴 馬沒有說他特別費全部都拿來"具名捐款", 他只是說光"具名捐款"這部分就足以證明他特別費已經用完 所以,在判決書上法官會強調無犯行也無犯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95.88

08/24 12:24, , 1F
耶,請問要怎麼上色阿,我怕又有人無視
08/24 12:24, 1F

08/24 12:28, , 2F
連上色都不會 還敢來民進黨版挑釁
08/24 12:28, 2F

08/24 12:29, , 3F
某u讓這版都快變成joke版了XD
08/24 12:29, 3F

08/24 13:13, , 4F
有人會對u反串的話當真嗎
08/24 13:13, 4F

08/24 13:16, , 5F
當對方的話找不出破綻時只能抹黑他是反串吧
08/24 13:16, 5F

08/24 13:17, , 6F
我笑了 要不要公投u某是不是反串啊?
08/24 13:17, 6F

08/24 13:25, , 7F
破綻就是會不會上色跟能不能來DPP版 是完
08/24 13:25, 7F

08/24 13:26, , 8F
全不同的兩件事 或者u認為DPP版沒言論自由
08/24 13:26, 8F

08/24 13:36, , 9F
濫用言論自由就是台灣發生紅衫軍之亂的原因
08/24 13:36, 9F

08/24 13:41, , 10F
紅衫軍是對不公不義的綠營怒吼的急先鋒
08/24 13:41, 10F

08/24 13:41, , 11F
該檢討的是引爆紅杉軍之亂的陳水扁
08/24 13:41, 11F

08/24 13:42, , 12F
否則用你的邏輯 濫用言論自由也是台灣人發
08/24 13:42, 12F

08/24 13:42, , 13F
動嗆馬行動的原因
08/24 13:42, 13F

08/24 14:23, , 14F
所以我就說要上色,果然有人無視了XD
08/24 14:23, 14F

08/24 14:23, , 15F
只會斷章取義...懶的理他
08/24 14:23,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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