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ShieChang (T-Rex)》之銘言:
: ※ 引述《HYL (@Seattle)》之銘言:
: : 我被搞混了,馬的捐款總額,在最後一筆大單敲入前是;
: : 1. 大於 「八年特別費總額 + 選舉補助款 」
: : 2. 小於 「八年特別費總額 + 選舉補助款 」
: : 若是二的話, Y兄的說法並沒錯,也代表馬沒有把「選舉補助款」全額捐
: : 出,等於欺騙他的選民。( 當然你也可以說選舉補助款全捐完,不過那等
: : 於說特別費沒有用盡 )
: 又有人在狀況外了,這部分的特別費是屬於不用領據
確實有人在狀況外,不過好像是你自己耶。
: 隨便掰一些款項又不符合泛綠的聖人級標準,
: 直接跟法官說這部分不需要也不合理更不實際要求舉證,
: 更是不符合泛綠的聖人級標準
: 那到底要怎麼辦?剛好馬總統一直有在捐款,
: 然後又剛好有很多是具名的捐款,既然是具名那就能去受捐單位的帳目上查證
: 所以拿出來說,我在具名捐款部分就已經遠超特別費要求
侯寬仁已經用這種標準來看待馬英九了,罪疑惟輕。無法證明的都算特別費了。
所以不是只有一個帳戶的捐款,也就是說:全部的捐款都算進去了,結果還是不夠,懂
嗎?
: 假如又遇到像侯檢察官這種極度偏頗的法官,那馬至少就能說特別費我都捐了
: 不過又怕泛綠的聖人級標準,會拿補助款跟特別費總額大於"具名"捐款來說嘴
所以說你狀況外啊,侯檢是將帳戶裡面無法證明非特別費的部分均當成特別費,所以罪
疑惟輕,懂嗎?大人說話,小孩子還是不要插嘴比較好。
聖人級標準?這個可能叫做笑話吧。你要告訴我: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捐出,再每月
由特別費領回。叫做聖人級標準?
: 馬沒有說他特別費全部都拿來"具名捐款",
: 他只是說光"具名捐款"這部分就足以證明他特別費已經用完
侯檢是將帳戶裡面無法證明非特別費的部分均當成特別費,所以罪疑惟輕,懂嗎?
: 所以,在判決書上法官會強調無犯行也無犯意
所以說:因為無犯行所以無犯意嘛!對不對?
不過有人不同意你的說法耶。
推 alwayscat:Y兄,不會看構成要件請不要亂解讀 202.132.45.45 08/23 13:58
→ alwayscat:"沒有不法所得才會沒有犯意"←錯 202.132.45.45 08/23 13:59
→ alwayscat: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這句話是在 202.132.45.45 08/23 13:59
→ alwayscat:說明該罪只有故意犯才能成立,ok? 202.132.45.45 08/23 14:00
→ alwayscat:請問沒有不法所得跟沒有犯意有啥關係? 202.132.45.45 08/23 14:01
→ alwayscat:我不能很想A錢但沒膽A嗎?
所以有問題嗎?你們兩位?究竟是無犯行故無犯意呢?還是無犯行有犯意呢?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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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4.145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4.145 (08/24 14:26)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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