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板DPP作者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時間17年前 (2008/08/24 14:21),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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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ieChang (T-Rex)》之銘言: : ※ 引述《HYL (@Seattle)》之銘言: : : 我被搞混了,馬的捐款總額,在最後一筆大單敲入前是; : : 1. 大於 「八年特別費總額 + 選舉補助款 」 : : 2. 小於 「八年特別費總額 + 選舉補助款 」 : : 若是二的話, Y兄的說法並沒錯,也代表馬沒有把「選舉補助款」全額捐 : : 出,等於欺騙他的選民。( 當然你也可以說選舉補助款全捐完,不過那等 : : 於說特別費沒有用盡 ) : 又有人在狀況外了,這部分的特別費是屬於不用領據 確實有人在狀況外,不過好像是你自己耶。 : 隨便掰一些款項又不符合泛綠的聖人級標準, : 直接跟法官說這部分不需要也不合理更不實際要求舉證, : 更是不符合泛綠的聖人級標準 : 那到底要怎麼辦?剛好馬總統一直有在捐款, : 然後又剛好有很多是具名的捐款,既然是具名那就能去受捐單位的帳目上查證 : 所以拿出來說,我在具名捐款部分就已經遠超特別費要求 侯寬仁已經用這種標準來看待馬英九了,罪疑惟輕。無法證明的都算特別費了。 所以不是只有一個帳戶的捐款,也就是說:全部的捐款都算進去了,結果還是不夠,懂 嗎? : 假如又遇到像侯檢察官這種極度偏頗的法官,那馬至少就能說特別費我都捐了 : 不過又怕泛綠的聖人級標準,會拿補助款跟特別費總額大於"具名"捐款來說嘴 所以說你狀況外啊,侯檢是將帳戶裡面無法證明非特別費的部分均當成特別費,所以罪 疑惟輕,懂嗎?大人說話,小孩子還是不要插嘴比較好。 聖人級標準?這個可能叫做笑話吧。你要告訴我: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捐出,再每月 由特別費領回。叫做聖人級標準? : 馬沒有說他特別費全部都拿來"具名捐款", : 他只是說光"具名捐款"這部分就足以證明他特別費已經用完 侯檢是將帳戶裡面無法證明非特別費的部分均當成特別費,所以罪疑惟輕,懂嗎? : 所以,在判決書上法官會強調無犯行也無犯意 所以說:因為無犯行所以無犯意嘛!對不對? 不過有人不同意你的說法耶。 推 alwayscat:Y兄,不會看構成要件請不要亂解讀 202.132.45.45 08/23 13:58 → alwayscat:"沒有不法所得才會沒有犯意"←錯 202.132.45.45 08/23 13:59 → alwayscat: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存在,這句話是在 202.132.45.45 08/23 13:59 → alwayscat:說明該罪只有故意犯才能成立,ok? 202.132.45.45 08/23 14:00 → alwayscat:請問沒有不法所得跟沒有犯意有啥關係? 202.132.45.45 08/23 14:01 → alwayscat:我不能很想A錢但沒膽A嗎? 所以有問題嗎?你們兩位?究竟是無犯行故無犯意呢?還是無犯行有犯意呢?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4.145 ※ 編輯: YHLYHL 來自: 118.166.14.145 (08/24 14:26)

08/24 18:34, , 1F
你還在搞笑?他說"無犯行也無犯意"
08/24 18:34, 1F

08/24 18:35, , 2F
到你這邊變成"無犯行所以無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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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8:35, , 3F
這是你中文程度的問題,還是眼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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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8:36, , 4F
犯行客觀,犯意主觀,兩者分開檢視是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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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8:36, , 5F
識問題。到了你這地下法官這可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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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18:37, , 6F
"因為沒有犯行,所以就沒有犯意"
08/24 18:37, 6F

08/24 18:38, , 7F
那還分啥主客觀要件,法官都白痴嗎?
08/24 18:38, 7F

08/24 18:38, , 8F
我就搞不懂你要被踢爆幾次才能乖乖了解
08/24 18:38, 8F

08/24 18:39, , 9F
到自己到底有多可愛,你可以告訴我嗎?
08/24 18:39,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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