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look ()》之銘言:
: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所以法官不接受將選舉補助款分類為非特別費,即屬於特別費,不是嗎?
http://www.kmt.org.tw/category_3/category3_1_n.asp?sn=173
馬市長參加過兩次市長選舉,選票補助款87年為2299萬元,91年為2476萬元,合計為
4775萬元,此一補助依法是給候選人本人,但馬市長在88年起; 陸續捐助基金會及公益
團體,至今為止共捐了4847萬元,已超過選票補助款72萬元,換言之,馬市長因二次選
舉所獲得選票補助款並未據為己有,而是全部捐出,全部捐款總額甚至超過二次選票補
助款總金額72萬餘元,當然沒有「發選舉財」的問題。
: 個人認為你的解讀有點誤會
基本上,我個人的解讀可能誤會法官,不過不會誤會馬英九吧。
: 法官的立論如下
: 有點奇怪的比喻
好吧,用個比較簡單的例子好了。今天無論公家機關或是私人公司,都會有旅遊補助吧。
今天公家機關規定補助款為2萬好了。我出國旅遊實際花費為5萬,可不可以留到明年繼
續申請補助?或是我今年沒有出國旅遊,但是先申請,明年再出國旅行?
: 希望你可以解釋清楚一點
這樣可以嗎?
: 馬英九任內取得以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金額是新台幣15,304,300元
: 用高一點的標準,
: 扣掉與馬英九有關的敦安基金會,以及一次超過千萬元的捐款
: 還是比上述特別費多了2,774,649元
所以說:馬英九說過的話是謊話嗎?
: 因為特別費一定是先由首長領取後才能使用,而馬英九用的是匯入帳戶的方式
: 概念上特別費的金錢一定會與個人財產的金錢混合。
: 且法官既然認為特別費的使用具有自由彈性,不受任何限制之特點
: 也就是說雖然是按月領但是並不須按月用,也沒有必須先領後用或先用後領的限制
是的,所以法官判決無罪。
: 所以也不能以時間先後來斷定捐款是馬英九的財產還是特別費。
: 你所謂的真相必須先推翻上述的看法才有可能成立。
不,你看一下最前面的話,馬英九說過的話,除非那是謊話,否則自然是無法自圓其說。
: 馬英九法律上應該是沒問題啦,都3審了
確實,他只要承認沒有捐選舉補助款其中任何一筆就OK了。
: 道德層面是可以討論,
: 畢竟道德標準比起法律標準是相對的動態
: 再補一點跟DPP有關的好了 免得好像走錯版的感覺
: 嗯 希望民進黨早日浴火重生 如果有新政黨可以取代也OK啦
: 畢竟沒有競爭就沒有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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