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板DPP作者 (NorthSeven)時間17年前 (2008/08/23 08:1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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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你講這麼多,我還是不能理解你為何而生18307篇那個問題耶? : "自然不會被認定為逃避法律制裁的部分",因為有一個前提,叫做捐款超過特別費。 : 懂嗎?所以如果沒有這個根據的結果是甚麼?所以馬先生寧願背負說謊的身分,也要避 : 免被判罪,自然就是: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了解? : 否則每月捐款或是每任捐款都低於特別費,不就是有犯罪事實? : 你不懂?我在問:所以說事後捐是可以接受的嗎?少一個嗎所以看不懂嗎? 老實說,確實是看不懂,我不太能接受前後反覆的邏輯觀念。 捐款超過特別費並非"不會被認定為逃避法律制裁"的前提好嗎... 你忘了你自己提過的事後捐款的問題囉? 坦白說你打了這麼多,還是沒解釋到18307篇那個問題嘛 不過算了,意思大體上是懂的 總之,你在這邊跟人揮那麼久,引了那麼多數據,每一篇都很努力的哈哈 最後總算證明了"馬英九無罪"這個大家早就心知肚明的事實 我真的只能跟你說聲,你辛苦了,同仁。 : : 你又說"如果沒有這個前提,你覺得結果會是如何?" : : 那請問你為何要去假設一個連你自己都知道絕對存在的前提是"不存在"呢? : 當然,如果這筆錢依照他說過的話,就是選舉補助款,不是嗎? : 所以如果他不避重就輕,這個前提怎麼會不存在?哈哈。 我不太能理解你的想法 基本上我們是在談論一個"事實問題"吧? 請問事實的存在與否會受他"有沒有避重就輕"影響嗎? : : 請問一下其他人認不認同我,跟我有什麼關係呢? : 我只是想說明,不是每個人都是跟你一樣有單一標準囉。 : : 如果你是想證明我朋友很多,而你是孤軍奮戰的荒野一匹狼,我也是可以接受的啦 XD : 至於妳朋友多不多,與我無關。哈哈。 既然跟你無關的話,那這種無關的話題就請你自己少提起,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4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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