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看板DPP作者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時間17年前 (2008/08/22 23: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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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所以說: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這句話根據的就是判決書 : : 內容所得的結論,聽不懂? : : 如果沒有這個前提,你覺得結果會是如何? : : 這個根據的是什麼? 法律。懂了嗎? : 你講這麼多,我還是不能理解你為何而生18307篇那個問題耶? "自然不會被認定為逃避法律制裁的部分",因為有一個前提,叫做捐款超過特別費。 懂嗎?所以如果沒有這個根據的結果是甚麼?所以馬先生寧願背負說謊的身分,也要避 免被判罪,自然就是: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了解? 否則每月捐款或是每任捐款都低於特別費,不就是有犯罪事實? 你不懂?我在問:所以說事後捐是可以接受的嗎?少一個嗎所以看不懂嗎? : 18307篇卻說 : "所以說事後捐款是可以接受的?1160萬於特別費爆發後密集捐款,你覺得是否為逃 : 避法律制裁?" : 這邊的邏輯矛盾到我無法理解 : 你又說"如果沒有這個前提,你覺得結果會是如何?" : 那請問你為何要去假設一個連你自己都知道絕對存在的前提是"不存在"呢? 當然,如果這筆錢依照他說過的話,就是選舉補助款,不是嗎? 所以如果他不避重就輕,這個前提怎麼會不存在?哈哈。 : : 嗯,你個人只有鞭他承認的那部分,那就OK啦。不過你的同仁們可能不認同吧。 : 請問一下其他人認不認同我,跟我有什麼關係呢? 我只是想說明,不是每個人都是跟你一樣有單一標準囉。 : 如果你是想證明我朋友很多,而你是孤軍奮戰的荒野一匹狼,我也是可以接受的啦 XD 至於妳朋友多不多,與我無關。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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