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那你在18307篇這一段文字
: : 所以說事後捐款是可以接受的?1160萬於特別費爆發後密集捐款,你覺得是否為逃
: : 避法律制裁?所以說:不要雙重標準喔!哈哈。」
: : 你就自己自問自答就好啦,幹嘛還拿出來問別人?我真是猜不透你啊...
: 看來跟你這樣說很累,你要表達什麼?
: 我已經說過了,我一直都說: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
: 所以自然這筆錢在法律上不會被認定為逃避法律制裁的部分。了解了嗎?
: 所以說: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這句話根據的就是判決書
: 內容所得的結論,聽不懂?
: 如果沒有這個前提,你覺得結果會是如何?
: 這個根據的是什麼? 法律。懂了嗎?
你講這麼多,我還是不能理解你為何而生18307篇那個問題耶?
你現在認為那筆錢"自然不會被認定為逃避法律制裁的部分"
18307篇卻說
"所以說事後捐款是可以接受的?1160萬於特別費爆發後密集捐款,你覺得是否為逃
避法律制裁?"
這邊的邏輯矛盾到我無法理解
你又說"如果沒有這個前提,你覺得結果會是如何?"
那請問你為何要去假設一個連你自己都知道絕對存在的前提是"不存在"呢?
請問意義在哪裡?
: : 這個問題我就不太清楚了耶
: : 基本上我個人對阿扁也只有鞭他自己承認的那些部份而已
: : 他自己都認為自己有問題了,鞭他只是剛好而已,請問這跟司法和法律何干?
: 嗯,你個人只有鞭他承認的那部分,那就OK啦。不過你的同仁們可能不認同吧。
請問一下其他人認不認同我,跟我有什麼關係呢?
如果你是想證明我朋友很多,而你是孤軍奮戰的荒野一匹狼,我也是可以接受的啦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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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47.210
※ 編輯: alwayscat 來自: 59.114.47.210 (08/22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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