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所以說:如果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自然不會有規避法
: : 律制裁的問題。我有說錯嗎?
: 那你在18307篇這一段文字
: 所以說事後捐款是可以接受的?1160萬於特別費爆發後密集捐款,你覺得是否為逃
: 避法律制裁?所以說:不要雙重標準喔!哈哈。」
: 你就自己自問自答就好啦,幹嘛還拿出來問別人?我真是猜不透你啊...
看來跟你這樣說很累,你要表達什麼?
我已經說過了,我一直都說: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
所以自然這筆錢在法律上不會被認定為逃避法律制裁的部分。了解了嗎?
所以說: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這句話根據的就是判決書
內容所得的結論,聽不懂?
如果沒有這個前提,你覺得結果會是如何?
這個根據的是什麼? 法律。懂了嗎?
: : 所以說:一邊對陳水扁用道德制裁,一邊用法律為馬英九護航的是誰?
: : 雙重標準的是誰?不言可喻了吧。
: 這個問題我就不太清楚了耶
: 基本上我個人對阿扁也只有鞭他自己承認的那些部份而已
: 他自己都認為自己有問題了,鞭他只是剛好而已,請問這跟司法和法律何干?
嗯,你個人只有鞭他承認的那部分,那就OK啦。不過你的同仁們可能不認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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