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YHLYHL (護航?他 馬的就是愛漲價)》之銘言:
: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所以說:如果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自然不會有規避法
: 律制裁的問題。我有說錯嗎?
那你在18307篇這一段文字
「所以說事後捐款是可以接受的?1160萬於特別費爆發後密集捐款,你覺得是否為逃
避法律制裁?所以說:不要雙重標準喔!哈哈。」
你就自己自問自答就好啦,幹嘛還拿出來問別人?我真是猜不透你啊...
: : 這種思維就跟搶了銀行1000萬後良心發現將錢全部捐出,以為可以無罪一樣荒謬
: : 現在既然法官認為他自始不生貪汙行為,那些錢根本沒什麼好用來說嘴的。
: 所以說:一邊對陳水扁用道德制裁,一邊用法律為馬英九護航的是誰?
: 雙重標準的是誰?不言可喻了吧。
這個問題我就不太清楚了耶
基本上我個人對阿扁也只有鞭他自己承認的那些部份而已
他自己都認為自己有問題了,鞭他只是剛好而已,請問這跟司法和法律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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