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馬英九判決書最後一段
※ 引述《alwayscat (NorthSeven)》之銘言:
: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 技術上來說,他確實從兩任市長任內捐出了這麼多錢(無犯罪事實),而「補
: : 」捐 600 萬的情況你也不容易說這 600 萬是刻意要污走的,畢竟特別費案爆發
: : 之前他已經將到手的 5800 萬分批捐出 5200 萬(無犯意)。更何況你也分不出
: : 這差額究竟是來自選舉補助款還是特別費。
所以說:如果馬英九先將選舉補助款當成特別費捐出,再按月領回。自然不會有規避法
律制裁的問題。我有說錯嗎?
: 另外,某Y質疑的,馬補捐1160萬是在"規避法律制裁"
: 基本上根本不生這種問題。刑法第一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有明文者...
: 當初如果這1160萬是貪污的行為,不可能會因為事後捐出就無罪
: 這種思維就跟搶了銀行1000萬後良心發現將錢全部捐出,以為可以無罪一樣荒謬
: 現在既然法官認為他自始不生貪汙行為,那些錢根本沒什麼好用來說嘴的。
所以說:一邊對陳水扁用道德制裁,一邊用法律為馬英九護航的是誰?
雙重標準的是誰?不言可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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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8/22 10:2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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