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Youtube考慮退出歐洲以應對新版權法案
https://www.gcores.com/articles/105334
如果歐洲網友從此不能上Youtube,這世界會怎樣?
在聽完了上週的版權節目之後,我突然意識到,引發了軒然大波的新版歐盟版權指令(
EUCD)似乎卻並沒有在國內引起什麼討論。所以便寫了這篇文章,談談版權法搞砸了會是
什麼情況,也算是為「國內版權法的發展」做一個小小的補充吧。
飽受批評的新版權法
一般來說,內容創作者往往會選擇支持各種版權法,畢竟這一般是為了保護他們的權益。
然而在去年歐盟提出了號稱「史上最嚴版權法」的歐盟版權指令EUCD(European Union
Copyright Directive),卻收到以Reddit和Youtuber為首的鋪天蓋地般的批評。網友們
甚至直接將之稱呼為「Meme killer」。
這項法案本來是為了保護歐盟的音樂行業——他們認為Youtube並沒有為自己的MV付出足
夠的錢,所以他們想要遊說歐盟,通過一個更嚴格的版權法案,增加自己和Youtube談判
的砝碼。
目前,如果我侵權了某首歌,Youtube會封了我的視頻(如果多犯會被三振出局),同時
將我的視頻收入轉給唱片公司。這相當於在逼迫唱片公司主動把歌曲放到Youtube上,不
然只能日復一日的舉報其他人。很顯然,這個「收入」的定價權是取決於Youtube的,一
般認為,Youtube上大約是2.5美元/千播放,然後Youtube拿走45%,視頻製作者得到55%。
這是什麼概念?
目前Youtube上播放量最多的視頻是有著約59億的Despasito,獲得的分成也才八百萬美元
,考慮到原曲是分成相對較低的西班牙語,這個數可能還會更少。八百萬美元對普通人來
說固然是一筆巨款,但是世上最暢銷的專輯《Thriller》可是買了整整六千五百萬張。當
然了,Despasito不可能只在youtube上公佈,也肯定賣了專輯和單曲,但是說實話,在這
年頭還有多少人真的花錢買歌呢,開個Spotify/Youtube不就完了嗎。
這...音樂人的憤怒可想而知了吧。
https://i.imgur.com/h7wOIEq.png
PewDiePie就發過三個不同的視頻罵這事
趁著歐盟本月就會對Article 13就行最終的投票表決,我們不妨好好談談這個搞砸了的版
權法。
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
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
擔侵權責任。 後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在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方面。
想要說明白Article 13為什麼如此招罵,就得先講講避風港原則。
在很多網站上都有那麼一句:
本網站服務器位於美利堅合眾國,受美利堅合...
對不起串了...應該是這句:
本文系用戶投稿,不代表機核網觀點。
類似的話往往是為了避免用戶投稿時可能的侵權問題。(也可能是為了避免槓精?)因為
大部分的網站營運都沒有能力挨個審核投稿的作品,更不用說去審核一個作品的所有方方
面面了,畢竟別說「什麼算侵權」,甚至「什麼算版權」這個事情就夠很多人喝一壺了。
畢竟:「埃菲爾鐵塔的夜景是有版權保護的!」這種豆知識誰TM知道啊!
這就是「避風港原則」的作用:當他人投稿的內容設計侵權時,只要迅速響應版權法的刪
除要求,便不需要負連帶責任。說的更明白些,如果我從B站下載了某個視頻後給機核投
稿,那麼當UP主聯繫機核,他們刪除我的盜版後,機核本身就沒有任何法律責任了。類似
的,Youtube也有相依的措施,當版權法提出版權舉報後,只要Youtube迅速刪除了內容,
把侵權視頻的收入(全部或部分)交給版權方後,Youtube本身就沒有任何連帶責任了。
然而,Article 13取消了「避風港原則」,轉而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承擔侵權的責任。即
:如果我又抄了誰的文章,而老白又一時眼花給我過了。那麼對不起,機核恐怕要多一場
官司了。
更麻煩的是,取消了避風港原則後,誰都不知道最壞的情況下會發生什麼:例如,一般來
說,本著「評論、解說、生態研究、心得教學和新聞報導」的目的,使用版權內容是完全
合法的。這也養活了一大票影評人和類似於谷阿莫的...「電影說書客」?雖然「一般來
說」,這些內容是完全合法的,「一般來說」電影公司往往也會和這些UP主建立一個良好
的關係,「一般來說」版權持有方也不會起訴這些UP主。類似的,遊戲也有「版權」的說
法,無論是實況還是過場動畫自然也都收到版權法的保護,「一般來說」遊戲製作方也不
會控告那些遊戲UP主。
但是嘛...這種案子偶爾還是會有的...例如谷阿莫本人就被版權法又水整合起訴,而
PewDiePie的視頻也因為他在直播中不慎說出「Nigga」被《看火人》的團隊提起版權投訴
。在現有版權法框架下,這兩個事件只需要版權法向Youtube申請刪除內容,再單獨和UP
主打官司就可以了,對平台本身並沒有太大的影響。然而,如果「避風港原則」真的被
Article 13取消,Youtube公司就得和谷阿莫一同坐上被告席。
雖然對普通UP主來說,這類案子十分罕見,但是對大平台來說,這種訴訟絕對不可避免。
https://i.imgur.com/bdyxYEc.png
沒錯,用梗圖也算侵權
-是誰殺了我?而我又殺了誰?
-是我殺了我!
這項法案一出,大家都炸了鍋,小網站勉強能接受——畢竟大公司一般不會追著小網站喊
打喊殺。(更何況歐洲也沒啥互聯網產業...)
但是大公司可不能放著這麼大一個法律問題不管,然而想要避免前文指出的法律問題,唯
一的解決辦法是建立一個先審核,後發佈的過濾機制,提前解決侵權問題。
但是...誰TM審核的過來啊!Youtube上每分鐘大概會上傳400小時的內容,總不能雇個百
把萬人盯著屏幕吧...更不用說人也不可能記住世上所有收到版權保護的內容啊。所以唯
一的解決方案是開發一套自動識別版權的過濾系統,然而...目前只有Youtube使用一套成
為「Content ID」的識別算法。
可是這個算法(以現實要求來說)實在是...太弱雞了...這麼說吧,對圖片/視頻來說只
需要一個剪裁、加/減速,還是乾脆加個濾鏡,甚至只需要P一點小東西上去,這個審查系
統立即失效。對音樂就更...總之有人發了隨機生成的白噪音然後被判定為侵權了某些歌
曲的。不過說真的,我很想見識一下被算法鑑定為「白噪音」的歌得有多難聽。
而且,對機器學習稍有常識的人就會指出,對不起,這個甲方我是真伺候不來。
https://i.imgur.com/fv3ioYs.png
據稱這種程度都夠了
更不用說Content ID是依靠將新上傳的視頻和系統中已有的原視頻做對比上的,所以它根
本就沒有辦法壓對比那些沒有發在Youtube上的電影電視劇,外站的視頻等內容。也就是
說,這個系統作為現在「舉報侵權—刪除」系統的補充還行,想要獨當一面還差得遠了。
換言之,目前並沒有任何系統能夠滿足歐盟新版權指令的極高要求。說白了,因為歐洲就
沒有互聯網產業,更沒有幾個機器學習從業者,整個歐盟對現在的互聯網產業似乎有一個
不切實際的幻想。
Youtube也表示,要我滿足這種需求不如殺了我。
唔,等等...
https://i.imgur.com/EFMMmEk.png
如果我自絕於歐洲人民,不為歐洲用戶提供服務,那歐盟就告不到我頭上了呀!
對Facebook和Youtube等公司來說,一旦新版權法通過,在歐盟提供服務的利潤將會遠遠
不及法律問題帶來的損失,所以Youtube高管蘇珊‧沃西基(Susan Wojcicki)就明確表
示:一旦EUCD實施,Youtube立即停止在歐盟的幾乎一切服務。屆時,在歐洲地區,可能
只有極少數公司能夠上傳視頻,普通用戶將無法上傳任何視頻,也無法觀看其餘地區的視
頻。
說的更明白些,就是只有索尼、華納這些手中握有無數版權內容的公司,能夠上傳點預告
、MV和剪輯片段。至於其他UP主(例如PewDiePie)?拜拜了您內,在歐洲不能上傳,上
傳了歐洲人也看不見。
當然,理論上的可能性還是有的:如果你有辦法證明視頻中的一切內容(圖片聲音和你肩
膀右上方掛著的那幅畫以及你背後床上的被套圖樣)你都有版權的話,還是可以發新視頻
的。
這就是為什麼「十三條款」被很多網友稱為「Meme killer」——對論壇來說,如果他們
沒有辦法分辨傻逼網友的表情包有沒有侵權,唯一的辦法就是禁止他們發任何表情包。
這...沒有了[del]妹子圖![/del]沒有了傻屌圖!逛貼吧還有什麼意義!網友們憤怒了!
網友們走上街...打開電腦,開始了他們最擅長的事情——做梗圖。
https://i.imgur.com/Ny2GMbB.png
所以...歐洲網友(也)不能上油管了?
其實應該不會這麼慘。首先,最重要是的,這項指令還沒有被通過,所以目前仍然還(很
)有可能被否決或被更改。
其次,這次通過的並不算一個「歐盟法規」而是一個「歐盟指令」,這意味著歐盟國家可
以自由選擇如何實現這條法規。說不定很多這些國家根本就不願意實行這一條呢。
最後,隨著Youtube,ins,Facebook等公司和無數UP主的宣傳,(目前最大的UP主仍然是
PewDiePie嘛)歐盟終於認識到自己的這項新法案的連帶損失好像有些太高了。
這次「版權法鬧劇」反映了一個很殘酷的現實:歐洲的互聯網產業,已經缺乏到想要立法
都缺乏能夠諮詢的從業者了(刨掉其實是買鞋的Zalando,歐洲最大的互聯網公司Spotify
也才Amazon的五十分之一)。
這就是失敗的版權法所帶來的嚴重後果:不但無法保護著作權所有人,還極大的打擊了後
來者創造新內容的動力,甚至無法為任何人帶來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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