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高雄漢來43樓海港自助餐廳對人無禮
※ 引述《legist (強哥)》之銘言:
: 三、就本例來看,在下個人的看法是:消費者錯在先,店家錯在後。
: (一)消費者錯在先,因為擴張解釋了優惠的方式。
: 一個合理的一般人看到四人同行的優惠,一般都會理解為是
: 找到原來就認識的四人,然後一起去消費;
: 而不會是當場在店內,兩個人找了不認識的另外兩個人,來要求優惠。
: 如果有消費者做了這樣的事,常理判斷就是消費者要去拗店家的優惠了。
: 不過的確有的店家可能願意被這樣拗,但也有的店家是不允許的。
我個人是認為消費者其實並沒有錯。
我一直相信:商家給予的「優惠」不是單方面的贈予行為。
優惠、回饋、酬賓這種東西講是這樣講,但本質上他就是一種促銷活動,
店家付出少量成本,訂出遊戲規則,希望能達到大量銷售獲利目的,
這就是促銷行為的實相。
但若因規則訂定不完善,導致消費者看過DM之後,決定的消費方式使店家蒙受損失,
這部份的責任應該由訂定錯誤遊戲規則之店家來承擔。
承擔有很多種,你可以認賠,或打折、送贈品,或甚只有誠心誠意地道歉,這也是承擔。
而不是告訴消費者,「店家有最終解釋權」,如此強硬地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再來說到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所以消費者依照廣告內容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消費方式,這是完全沒問題的。
店家也不該以消費者的消費方式與店家的本意有所出入,而拒絕客人的消費。
「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與「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這兩點看似矛盾,
事實上是沒有衝突的,因為前者乃指「交易發生前的規則訂定」,
後者指「交易發生後的糾紛排解」。簡單白話的說,企業定規則時請注意公平,
就是 fifty fifty。而交易事後如果有任何糾紛,也必須以消費者的角度為主做解釋。
不然怎麼叫做《消費者保護法》?
要知道企業與消費者相比,其財力人力物力均遠優於個人消費者,
故必須訂定此法,以維護相對弱勢之消費者法益。
再來說到這次的案件,一般所謂「四人同行,一人免費」,
在普遍社會認知上是指「能湊到四個人,就只要付三個人的帳。」
而這怎麼個湊法,就是消費者自己的事了,我在門口問人再一起進去可不可以?
所以本來認不認識並不是充要條件,在契約、廣告內容也都沒有載明。
除非DM上明定「同行」意義為同時進場用餐,並且要互相認識、叫得出姓名才行。
不好意思,我跟強哥出去吃飯,我知道他是飛好墊板主,我也知道他叫強哥,
如果我們在路上看到對方,也都會喊一聲「強哥!」「浩司!」
我跟他吵過很多次架,我們蠻談得來,不打不相識。不過認識這麼多年.....
我根本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 (雖然他名字是公開的,不過我懶得去找)
那我們看到漢來有優惠,決定再約兩位板友去漢來吃飯,先到先吃的狀況之下:
1. 大家來的時間都不一定,非同時進場
2. 根本叫不出名字
那麼是不是就不算四人同行?
對,雖然這跟原po「當場才湊人」的狀況不同,但就店家來說,
他們所能認定的客觀事實是一模一樣的,不是嗎?
而兩種情形的實際差別在哪裡?
1. 原po是當場湊人,店家並沒有因為這促銷活動而受益,反而虧錢
2. 我們早就看到DM,才決定去漢來吃,促銷活動確實達到目的,漢來賺錢
今天漢來的毛病在哪裡?
他想賺錢(目的)→訂出遊戲規則(作法),覺得這規則可以多賺錢,這很好。
造成了以下兩種狀況:
顧客決定湊四個人去漢來吃(遵循作法) (漢來賺錢)
顧客決定當場湊四個人(遵循作法) (漢來虧錢)
而漢來的毛病在於,他們本來只能針對「顧客是否遵循作法」去做評斷是否給予優惠,
但在原po的狀況,他們竟以「漢來是否有賺到」來做標準,
這裡的脫離契約任意解釋,有不公平與傷害消費者權益之處,並且明顯違反了消保法。
所以我認為DM上這樣寫,消費者並無牴觸地照著做,卻不能得到店家承諾的優惠,
這完全是店家的失誤,消費者只是按章行事,契約廣告是店家打的,
契約缺失是店家造成的,消費者並沒有任何錯誤之處,當然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
╭────────╮
│請問您為什麼 │ ╴ ╴ ╭───╮
│下定決心拋棄微軟 > εˋ▃ρ ξ─ 3 < 我窮。│
│擁抱自由軟體呢?│ 妓﹀∕  ̄﹀M ╰───╯
╰────────╯ 》 ║ Designed by Matsuzak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43.62
噓
10/27 12:07, , 1F
10/27 12:07, 1F
→
10/27 12:08, , 2F
10/27 12:08, 2F
→
10/27 12:09, , 3F
10/27 12:09, 3F
→
10/27 12:11, , 4F
10/27 12:11, 4F
→
10/27 12:14, , 5F
10/27 12:14, 5F
請再仔細看一下,找出你的比喻錯誤在哪裡。
推
10/27 13:19, , 6F
10/27 13:19, 6F
→
10/27 13:20, , 7F
10/27 13:20, 7F
→
10/27 13:25, , 8F
10/27 13:25, 8F
→
10/27 13:25, , 9F
10/27 13:25, 9F
→
10/27 13:26, , 10F
10/27 13:26, 10F
推
10/27 13:33, , 11F
10/27 13:33, 11F
推
10/27 13:44, , 12F
10/27 13:44, 12F
→
10/27 13:46, , 13F
10/27 13:46, 13F
→
10/27 13:47, , 14F
10/27 13:47, 14F
→
10/27 13:48, , 15F
10/27 13:48, 15F
是的,所以我想知道原po究竟是已經打了兩張單才要求併單,還是四個人同時去結帳?
這兩者是有極大差距的,而且如果打了兩張單才要求併單,我認為應該不適用優惠。
→
10/27 13:47, , 16F
10/27 13:47, 16F
→
10/27 13:48, , 17F
10/27 13:48, 17F
那麼請你也發一篇「一大串」的文章好好反駁我,不要寫一行字就想來胡扯。
那篇文章我已經看得很清楚了,不知道您是否有特別的觀點可為敝人指教一番?
推
10/27 13:54, , 18F
10/27 13:54, 18F
→
10/27 13:55, , 19F
10/27 13:55, 19F
→
10/27 13:55, , 20F
10/27 13:55, 20F
→
10/27 13:56, , 21F
10/27 13:56, 21F
那麼我想問題的癥結已經發現了,應在於是否已經為兩張單的狀況之下要求併單。
這部份真的希望原po出面解釋一下,感謝ilovekr的幫忙。
至於樓上那位覺得自己很忙的板友,我也沒意思回答你這種水準的叫囂。
既然你已經自稱「時間只夠再回你這一句,在下時間沒你多」
那麼我想接下來應該不會再看到您這些沒營養的文字才對。
推
10/27 14:03, , 22F
10/27 14:03, 22F
→
10/27 14:04, , 23F
10/27 14:04, 23F
→
10/27 14:04, , 24F
10/27 14:04, 24F
→
10/27 14:05, , 25F
10/27 14:05, 25F
→
10/27 14:07, , 26F
10/27 14:07, 26F
→
10/27 14:07, , 27F
10/27 14:07, 27F
→
10/27 14:08, , 28F
10/27 14:08, 28F
→
10/27 14:09, , 29F
10/27 14:09, 29F
→
10/27 14:09, , 30F
10/27 14:09, 30F
我確實有看到「併單結帳」,但我沒有去過漢來,並不知道該餐廳的結帳方式為何,
有的餐廳是一進門就打單(蓮池閣),有的餐廳是吃一半打單(春天),
有的餐廳是用餐後臨走前打單(蓮心園),如果是一進門就打單,那麼用餐畢
才要求改打成一張(這叫併單)並不合理,如果是飯後才打單,
那麼要求四人打一張單(在顧客的角度,這也可稱為併單啊)並沒有不合理之處。
併單不是定義那麼清楚的動詞,還沒打單的四個人一起結帳也可能被客人稱為
「我要四人併單」,我只是希望原po可以出來解釋一下他的意思,
但不知道為什麼你會反對當事人出來把問題釐清,而寧願直接指責他?
難道探究真相不是這個板重視的價值之一?
噓
10/27 14:27, , 31F
10/27 14:27, 31F
所以你可以直接定他罪?
※ 編輯: Matsuzaki 來自: 60.250.43.62 (10/27 14:34)
→
10/27 15:43, , 32F
10/27 15:43, 32F
→
10/27 15:43, , 33F
10/27 15:43, 33F
還有 154 則推文
→
10/29 22:10, , 188F
10/29 22:10, 188F
→
10/29 22:10, , 189F
10/29 22:10, 189F
→
10/29 22:11, , 190F
10/29 22:11, 190F
推
10/29 22:16, , 191F
10/29 22:16, 191F
推
10/29 22:18, , 192F
10/29 22:18, 192F
→
10/29 22:18, , 193F
10/29 22:18, 193F
→
10/29 22:19, , 194F
10/29 22:19, 194F
→
10/29 22:20, , 195F
10/29 22:20, 195F
→
10/29 22:20, , 196F
10/29 22:20, 196F
推
10/29 22:23, , 197F
10/29 22:23, 197F
推
10/29 22:37, , 198F
10/29 22:37, 198F
→
10/29 22:38, , 199F
10/29 22:38, 199F
→
10/29 22:41, , 200F
10/29 22:41, 200F
→
10/29 22:42, , 201F
10/29 22:42, 201F
推
10/29 22:54, , 202F
10/29 22:54, 202F
→
10/29 22:56, , 203F
10/29 22:56, 203F
→
10/29 22:59, , 204F
10/29 22:59, 204F
→
10/29 23:00, , 205F
10/29 23:00, 205F
→
10/29 23:01, , 206F
10/29 23:01, 206F
→
10/29 23:02, , 207F
10/29 23:02, 207F
→
10/29 23:03, , 208F
10/29 23:03, 208F
→
10/29 23:03, , 209F
10/29 23:03, 209F
→
10/29 23:05, , 210F
10/29 23:05, 210F
→
10/29 23:05, , 211F
10/29 23:05, 211F
推
10/29 23:10, , 212F
10/29 23:10, 212F
推
10/29 23:43, , 213F
10/29 23:43, 213F
→
10/29 23:43, , 214F
10/29 23:43, 214F
→
10/30 00:07, , 215F
10/30 00:07, 215F
→
10/30 00:07, , 216F
10/30 00:07, 216F
→
10/30 00:10, , 217F
10/30 00:10, 217F
→
10/30 00:13, , 218F
10/30 00:13, 218F
→
10/30 00:14, , 219F
10/30 00:14, 219F
→
10/30 00:19, , 220F
10/30 00:19, 220F
→
10/30 00:20, , 221F
10/30 00:20, 221F
→
10/30 00:37, , 222F
10/30 00:37, 222F
推
10/31 17:30, , 223F
10/31 17:30, 223F
推
11/11 12:31, , 224F
11/11 12:31, 224F
→
11/11 12:31, , 225F
11/11 12:31, 225F
推
11/11 14:58, , 226F
11/11 14:58, 226F
→
11/11 14:59, , 227F
11/11 14:59, 22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