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高雄漢來43樓海港自助餐廳對人無禮

看板Anti-ramp作者 (浩司君)時間14年前 (2009/10/27 12:02), 編輯推噓22(33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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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gist (強哥)》之銘言: : 三、就本例來看,在下個人的看法是:消費者錯在先,店家錯在後。 : (一)消費者錯在先,因為擴張解釋了優惠的方式。 :    一個合理的一般人看到四人同行的優惠,一般都會理解為是 :    找到原來就認識的四人,然後一起去消費; :    而不會是當場在店內,兩個人找了不認識的另外兩個人,來要求優惠。 :    如果有消費者做了這樣的事,常理判斷就是消費者要去拗店家的優惠了。 :    不過的確有的店家可能願意被這樣拗,但也有的店家是不允許的。 我個人是認為消費者其實並沒有錯。 我一直相信:商家給予的「優惠」不是單方面的贈予行為。 優惠、回饋、酬賓這種東西講是這樣講,但本質上他就是一種促銷活動, 店家付出少量成本,訂出遊戲規則,希望能達到大量銷售獲利目的, 這就是促銷行為的實相。 但若因規則訂定不完善,導致消費者看過DM之後,決定的消費方式使店家蒙受損失, 這部份的責任應該由訂定錯誤遊戲規則之店家來承擔。 承擔有很多種,你可以認賠,或打折、送贈品,或甚只有誠心誠意地道歉,這也是承擔。 而不是告訴消費者,「店家有最終解釋權」,如此強硬地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再來說到消保法第十一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所以消費者依照廣告內容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消費方式,這是完全沒問題的。 店家也不該以消費者的消費方式與店家的本意有所出入,而拒絕客人的消費。 「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與「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這兩點看似矛盾, 事實上是沒有衝突的,因為前者乃指「交易發生前的規則訂定」, 後者指「交易發生後的糾紛排解」。簡單白話的說,企業定規則時請注意公平, 就是 fifty fifty。而交易事後如果有任何糾紛,也必須以消費者的角度為主做解釋。 不然怎麼叫做《消費者保護法》? 要知道企業與消費者相比,其財力人力物力均遠優於個人消費者, 故必須訂定此法,以維護相對弱勢之消費者法益。 再來說到這次的案件,一般所謂「四人同行,一人免費」, 在普遍社會認知上是指「能湊到四個人,就只要付三個人的帳。」 而這怎麼個湊法,就是消費者自己的事了,我在門口問人再一起進去可不可以? 所以本來認不認識並不是充要條件,在契約、廣告內容也都沒有載明。 除非DM上明定「同行」意義為同時進場用餐,並且要互相認識、叫得出姓名才行。 不好意思,我跟強哥出去吃飯,我知道他是飛好墊板主,我也知道他叫強哥, 如果我們在路上看到對方,也都會喊一聲「強哥!」「浩司!」 我跟他吵過很多次架,我們蠻談得來,不打不相識。不過認識這麼多年..... 我根本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 (雖然他名字是公開的,不過我懶得去找) 那我們看到漢來有優惠,決定再約兩位板友去漢來吃飯,先到先吃的狀況之下: 1. 大家來的時間都不一定,非同時進場 2. 根本叫不出名字 那麼是不是就不算四人同行? 對,雖然這跟原po「當場才湊人」的狀況不同,但就店家來說, 他們所能認定的客觀事實是一模一樣的,不是嗎? 而兩種情形的實際差別在哪裡? 1. 原po是當場湊人,店家並沒有因為這促銷活動而受益,反而虧錢 2. 我們早就看到DM,才決定去漢來吃,促銷活動確實達到目的,漢來賺錢 今天漢來的毛病在哪裡? 他想賺錢(目的)→訂出遊戲規則(作法),覺得這規則可以多賺錢,這很好。 造成了以下兩種狀況: 顧客決定湊四個人去漢來吃(遵循作法) (漢來賺錢) 顧客決定當場湊四個人(遵循作法) (漢來虧錢) 而漢來的毛病在於,他們本來只能針對「顧客是否遵循作法」去做評斷是否給予優惠, 但在原po的狀況,他們竟以「漢來是否有賺到」來做標準, 這裡的脫離契約任意解釋,有不公平與傷害消費者權益之處,並且明顯違反了消保法。 所以我認為DM上這樣寫,消費者並無牴觸地照著做,卻不能得到店家承諾的優惠, 這完全是店家的失誤,消費者只是按章行事,契約廣告是店家打的, 契約缺失是店家造成的,消費者並沒有任何錯誤之處,當然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 ╭────────╮ │請問您為什麼 │ ╭───╮ │下定決心拋棄微軟 > εˋρ ξ 3 < 我窮。│ │擁抱自由軟體呢?│ ﹀∕  ̄﹀M ╰───╯ ╰────────╯ 》 ║ Designed by Matsuzak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43.62

10/27 12:07, , 1F
你的說明根本就是硬凹...四人同行 一般的認知是這樣嗎!
10/27 12:07, 1F

10/27 12:08, , 2F
普遍的認知為 四個人一起同行進場去消費 ....
10/27 12:08, 2F

10/27 12:09, , 3F
而不是結帳的時候只要湊到四個人 只要付三個人的錢
10/27 12:09, 3F

10/27 12:11, , 4F
此案例為 合併帳單 去結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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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2:14, , 5F
高鐵可以兩兩分開買票 然後再說耶 我們是認識的四人...
10/27 12:14, 5F
請再仔細看一下,找出你的比喻錯誤在哪裡。

10/27 13:19, , 6F
我想 最主要的關鍵 在於你跟強哥還有另2位板友會是同一張
10/27 13:19, 6F

10/27 13:20, , 7F
帳單結帳 可適用該優惠 而原po母姐和鄰桌則是分開2張帳單
10/27 13:20, 7F

10/27 13:25, , 8F
這部份我也有一點疑慮,原po好像沒有交待清楚,究竟是
10/27 13:25, 8F

10/27 13:25, , 9F
已經打了兩張單才要求併單,還是四個人同時去結帳?
10/27 13:25, 9F

10/27 13:26, , 10F
如果是打了兩張才要求併單,那麼確實有點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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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3:33, , 11F
因次結帳時就要求服務生併單結帳 <==寫的很清楚!!!!!!
10/27 13:33, 11F

10/27 13:44, , 12F
如你所述,定型化契約的確要對消費者作有利解釋,但原PO的
10/27 13:44, 12F

10/27 13:46, , 13F
問題不在怎麼解釋四人同行這回事,因為契約一開始就是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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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3:47, , 14F
在兩兩各別用餐上面,餐廳的帳單也是這麼打的,如果契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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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3:48, , 15F
分別成立的,那對消費者有利解釋就無用了
10/27 13:48, 15F
是的,所以我想知道原po究竟是已經打了兩張單才要求併單,還是四個人同時去結帳? 這兩者是有極大差距的,而且如果打了兩張單才要求併單,我認為應該不適用優惠。

10/27 13:47, , 16F
又來一個寫一大串就想胡扯的
10/27 13:47, 16F

10/27 13:48, , 17F
請回去看清楚原PO的文章再來說
10/27 13:48, 17F
那麼請你也發一篇「一大串」的文章好好反駁我,不要寫一行字就想來胡扯。 那篇文章我已經看得很清楚了,不知道您是否有特別的觀點可為敝人指教一番?

10/27 13:54, , 18F
就原文的語意聽起來應該是兩張單沒有問題,其一是進餐廳才
10/27 13:54, 18F

10/27 13:55, , 19F
謝謝,我的時間只夠再回你這一句,在下時間沒你多
10/27 13:55, 19F

10/27 13:55, , 20F
找人併單,因此排除一開始就跟餐廳有說明是同行的情形,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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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3:56, , 21F
原文的確有提到併單結帳,可見餐廳的確是打兩張帳單
10/27 13:56, 21F
那麼我想問題的癥結已經發現了,應在於是否已經為兩張單的狀況之下要求併單。 這部份真的希望原po出面解釋一下,感謝ilovekr的幫忙。 至於樓上那位覺得自己很忙的板友,我也沒意思回答你這種水準的叫囂。 既然你已經自稱「時間只夠再回你這一句,在下時間沒你多」 那麼我想接下來應該不會再看到您這些沒營養的文字才對。

10/27 14:03, , 22F
就我之前去吃的印象 漢來的單很早就打好了 除非原PO
10/27 14:03, 22F

10/27 14:04, , 23F
母姐只坐半個小時左右 才有可能在單打好之前結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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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04, , 24F
簡單的說如果是一開始就四人一起來就不會另外要求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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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05, , 25F
帳單合併 既然另外要求 硬拗成四人同行合理嗎?
10/27 14:05, 25F

10/27 14:07, , 26F
還要解釋啥...原文寫的很清楚...要求併單結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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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4:07, , 27F
我個人很懷疑你真的有把原文看清楚嗎!?
10/27 14:07, 27F

10/27 14:08, , 28F
如果有看清楚 就不會卡在是不是兩張帳單.....
10/27 14:08, 28F

10/27 14:09, , 29F
原文的... 五、事實經過:
10/27 14:09, 29F

10/27 14:09, , 30F
第八行.....因次結帳時就要求服務生併單結帳~
10/27 14:09, 30F
我確實有看到「併單結帳」,但我沒有去過漢來,並不知道該餐廳的結帳方式為何, 有的餐廳是一進門就打單(蓮池閣),有的餐廳是吃一半打單(春天), 有的餐廳是用餐後臨走前打單(蓮心園),如果是一進門就打單,那麼用餐畢 才要求改打成一張(這叫併單)並不合理,如果是飯後才打單, 那麼要求四人打一張單(在顧客的角度,這也可稱為併單啊)並沒有不合理之處。 併單不是定義那麼清楚的動詞,還沒打單的四個人一起結帳也可能被客人稱為 「我要四人併單」,我只是希望原po可以出來解釋一下他的意思, 但不知道為什麼你會反對當事人出來把問題釐清,而寧願直接指責他? 難道探究真相不是這個板重視的價值之一?

10/27 14:27, , 31F
會有誰反對當事人來說清楚 他自個都刪文不解釋了
10/27 14:27, 31F
所以你可以直接定他罪? ※ 編輯: Matsuzaki 來自: 60.250.43.62 (10/27 14:34)

10/27 15:43, , 32F
一般餐廳在點餐的時候,帳單應該就已經分開了,A桌寫一張單,B
10/27 15:43, 32F

10/27 15:43, , 33F
桌寫一張單,c桌....,所以當結帳時A桌說要和B桌一起結,是否同
10/27 15:43, 33F
還有 154 則推文
10/29 22:10, , 188F
繼續溝通下去 所以演變成M大這篇文章的部分情形
10/29 22:10, 188F

10/29 22:10, , 189F
打在多論述在多又怎樣 不論絕對的是非對錯 總是有人
10/29 22:10, 189F

10/29 22:11, , 190F
不會針對內文作討論就直接開噓~真的很感慨也很悲哀
10/29 22:11, 190F

10/29 22:16, , 191F
anyway是我太嫩吧 要是我 我會不知道怎麼溝通而難過~
10/29 22:16, 191F

10/29 22:18, , 192F
本板板友平均已比PTT他板好些了 沒那麼多不看文就開噓的啦~
10/29 22:18, 192F

10/29 22:18, , 193F
感覺說再多 都被下意識排拒 根本是徒勞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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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2:19, , 194F
所以我說某些部分啊 突然感慨就推文了~回去看看
10/29 22:19, 194F

10/29 22:20, , 195F
沒說清楚我的想法感慨 感覺我推的文真的很機車 囧rz
10/29 22:20, 195F

10/29 22:20, , 196F
那部分也無法禁止~我們的言論自由也當然包含亂回的自由呀XD
10/29 22:20, 196F

10/29 22:23, , 197F
哈哈 對啦~所以是我太嫩了 突然覺得有點感慨難過~
10/29 22:23, 197F

10/29 22:37, , 198F
樓上抱歉,如有冒犯請多包涵,我實在不能同意你的想法,法律
10/29 22:37, 198F

10/29 22:38, , 199F
有沒有符合一般人的法情感屬法理學的範圍,離題太多不多談
10/29 22:38, 199F

10/29 22:41, , 200F
然而不管如何,法律應該還是要回到生活中應用才是
10/29 22:41, 200F

10/29 22:42, , 201F
而非法律人的思維是跟一般人不同的
10/29 22:42, 201F

10/29 22:54, , 202F
恩恩~大推樓上 這也是老師們常感慨的東西~~可是現實中
10/29 22:54, 202F

10/29 22:56, , 203F
在論述過程中就不免用到那些學術名詞 我跟你講的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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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2:59, , 204F
同但相似的問題 解釋當然要接近生活去適用 只是論述
10/29 22:59, 204F

10/29 23:00, , 205F
不免就是搞得這麼的複雜 我們有一套規則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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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3:01, , 206F
但這套論證的規則就是沒辦法或是很難被大家所接受~
10/29 23:01, 206F

10/29 23:02, , 207F
過程要運用
10/29 23:02, 207F

10/29 23:03, , 208F
就像往往會聽到 活該 誰叫你當初不看清楚契約~契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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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23:03, , 209F
就是這樣規定的你簽了就要接受 你在ARGUE 就是你澳~
10/29 23:03, 209F

10/29 23:05, , 210F
用消保法定型化契約的解釋方法來說 大家是很難接受
10/29 23:05, 210F

10/29 23:05, , 211F
舉例而已 不針對此CASE跟此文~
10/29 23:05, 211F

10/29 23:10, , 212F
樓上應該多出外走走......
10/29 23:10, 212F

10/29 23:43, , 213F
我覺得提供另一種思考沒有甚麼不好阿多學點東西也不錯那
10/29 23:43, 213F

10/29 23:43, , 214F
麼多人到底噓什麼意思的就當不同意見看看也不用那麼兇吧
10/29 23:43, 214F

10/30 00:07, , 215F
最主要是跟原本情況有所差距 結帳時才要求同行四人優惠
10/30 00:07, 215F

10/30 00:07, , 216F
而且同行另外兩人是餐廳內剛認識的陌生人...
10/30 00:07, 216F

10/30 00:10, , 217F
一般進入大餐廳消費都會詢問幾人 這部份一旦自己說2人
10/30 00:10, 217F

10/30 00:13, , 218F
結帳變4人 店家當然會有質疑
10/30 00:13, 218F

10/30 00:14, , 219F
雖然是不同的看法 但也要考慮到是否跟原案有所關聯才是
10/30 00:14, 219F

10/30 00:19, , 220F
推樓上,所以我才希望M大看清楚原文,也或許是他沒看到原PO
10/30 00:19, 220F

10/30 00:20, , 221F
刪除的第二篇文章,才沒看清楚這件事情
10/30 00:20, 221F

10/30 00:37, , 222F
il大說明的很好,推il大~~
10/30 00:37, 222F

10/31 17:30, , 223F
推推
10/31 17:30, 223F

11/11 12:31, , 224F
四人"同行" 海港是進去的時候就算算帳單了 他們當然不是同
11/11 12:31, 224F

11/11 12:31, , 225F
行阿
11/11 12:31, 225F

11/11 14:58, , 226F
哈 其實如果在門口就湊好四人入座 一樣是鑽漏洞 但是卻合理
11/11 14:58, 226F

11/11 14:59, , 227F
一樣的行為 但卻是不一樣的結果 :p
11/11 14:59, 2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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