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高雄漢來43樓海港自助餐廳對人無禮

看板Anti-ramp作者 (強哥)時間14年前 (2009/10/25 23:50), 編輯推噓32(32068)
留言100則, 3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15 (看更多)
雖然被刪了,但還有回文留下來的綠色字。大概看完了這篇文章了。 幾點想法說明一下: 一、本板不贊成PO文者把自己文章刪除了,還一直到別人的文章推文。   不贊成的原因很簡單,如果要刪文,就代表其言論不適合張貼。   既然如此,又何必再到別人的文章來推文反駁?   要反駁開篇文章不是比較快,也自負文責?   在下並不是要依此來處分人(並無板規禁止此種情況),   但還是要聲明,這樣的做法並不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本板不贊同之。 二、本板為非好店板,依板旨,消費者只要認為某店的做法   未達一般消費者的期待,那就足以PO到板上分享。   但因為什麼是一般消費者的期待,個別PO板的每個消費者並不一定知道,   所以會經過多數的板友以推文或是回文的討論來把多數人的想法說出來。   在說的過程中,的確有可能會引發一些較為情緒的說法,   本板並不禁止噓文,所以PO文者自然要有接受公評的雅量,   但如果板友討論時已經觸及人身攻擊或是誹謗之類的嚴重言詞,   那自然會依照板規來處分。換言之,未犯板規的任何言論,本板皆尊重之。 三、就本例來看,在下個人的看法是:消費者錯在先,店家錯在後。 (一)消費者錯在先,因為擴張解釋了優惠的方式。    一個合理的一般人看到四人同行的優惠,一般都會理解為是    找到原來就認識的四人,然後一起去消費;    而不會是當場在店內,兩個人找了不認識的另外兩個人,來要求優惠。    如果有消費者做了這樣的事,常理判斷就是消費者要去拗店家的優惠了。    不過的確有的店家可能願意被這樣拗,但也有的店家是不允許的。 (二)店家錯在後,因為拒絕地太無理,並且不給消費者台階及尊嚴。    店家其實明知這是臨時的「認識」,為了要拗店家的優惠,    但他其實也可以用更婉轉的方式來堅持不能夠用這樣的方式來要優惠,    卻很老粗地、得意地問:那你說說他叫什麼名字?來給消費者難看。    事實上,店家可以不必這樣做,一樣可以拒絕給那樣的優惠,    店家除了錯在不應該踐踏消費者的尊嚴之外,    也錯在永遠地喪失了一個顧客。    根據我的經驗,如果真的店家碰到了不能給的優惠,    都會給另一種優惠—例如下次來消費再送個什麼小菜之類的,來給消費者,    一方面消費者這次就不會再繼續拗了,    甚至下次他還會來光顧,店家可以再繼續賺這個消費者的錢。    所以店家不僅待人失禮,同時也喪失未來再賺第二次錢的機會了。    並且,保證他的商譽必定受損。    因為一定會有人覺得這個店這樣做錯了,不論數量是多是少,    至少那位消費者的兒女也絕對不會再去消費了。 四、為避免過多的爭議,在下就先把僅存的上面那篇鎖起來。   要討論可以在我這篇推文、回文來討論,皆可。   謝謝大家的理性討論,我們一定會有更多的收穫!                     非好店板板主 legist 向各位板友致敬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3.68

10/25 23:52, , 1F
推ㄧ下強哥~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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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00:05, , 2F
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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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00:09, , 3F
不過對於店家來說 可能覺得少了這位顧客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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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00:14, , 4F
我的想法: 若店家希望永久少一位顧客 那他肯定不只會少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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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他是高檔飯店 我認為應該會更重視reputation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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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飯店重視顧客,但原文原PO媽也是老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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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部份上,對於常去的店家多半會尊重些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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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清楚"據理力爭"的部份,但是既然能當上"領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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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道理不清楚安撫顧客的部份...(而且又是高檔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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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對於領班態度在這部份上我給予保留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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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不鑽漏洞部份,鑽得過算賺到,鑽不過硬要就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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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00:22, , 12F
據理力爭也是看誰爭吧...我媽和我姐的利到肯定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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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00:23, , 13F
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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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00:44, , 14F
跟力道沒關係 無理去爭就不對 曲解人家優惠活動 還要人通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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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人通融一下 這不叫爭叫什麼? 當然漢來態度有問題 也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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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00:46, , 16F
你們錯在先還想要討拍拍 說可受公評 還刪文 足見可受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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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根本只是說好玩 下午推文時還想說你風度大 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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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版主的觀點!!不過原po並非當事人也未身歷其境,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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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00:50, , 19F
主觀看法應該與以保留,何況是形容未見到之領班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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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00:51, , 20F
領班確實處理的不夠周到,但並不表示客人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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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01:10, , 21F
我本篇文章的見解是以相信原PO所言為真實作為前提。否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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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任何好說的地方了。(我相信板友願意遵守板規 不會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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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經理的態度真的是這樣 那請不要客氣 客訴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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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原PO可以去其他吃到飽 又有人數優惠的店家試試看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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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種方式 我想應該也不會得到什麼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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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06:38, , 26F
其實若原po媽真的是大戶,沒理由管事的人不知道她而且還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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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地要原po媽說出當場認識女生的名字.若原po媽真的是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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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這種鳥事只要當場叫更高級主管來,主管一看是vip很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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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讓一下.雖然"幾年來買了十多萬餐卷"聽起來很大戶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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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人外有人天外有天呀!還有,今天若是在門口找另外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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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識的人,四人一同進場並坐同一桌,店家不給優會就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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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吃完了,才在店裡找鄰桌人,這樣很怪!難怪很多餐廳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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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桌只能一個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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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受了委屈的人 在言詞上總是會往自己有利的方向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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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08:40, , 35F
原PO一直反覆咬著對方的無禮,卻不會反省自己的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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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誤解可以接受,服務生已經轉達拒絕之意後還算誤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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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08:51, , 37F
如果承認自己家人的無理,相信推文就不會這麼一面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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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原PO認為自己有理阿XDD有錯再先加上服務應對不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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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推一下版主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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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1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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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原PO的母姐是在飯店外找到那兩名小姐一起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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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坐同一桌,那他們即使不認識,飯店應給予四人同行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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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天是他母姐已經進去且落坐,該桌已新開一張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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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20:38, , 64F
而在進餐過程中發現隔壁桌有兩人,剛好可湊成四人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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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結帳時無理的要求飯店應給予兩桌兩張不同的帳單併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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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20:40, , 66F
然後讓她們使用四人同行優惠...請問原原PO覺得這樣是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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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飯店領班是"無禮",如強哥與其他版眾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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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班的解決方法實在是稱不上適當,這樣進逼客人沒甚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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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20:43, , 69F
兩方都有問題,原原PO卻不認為母姐有錯,才是被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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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20:49, , 70F
高級傲客
10/26 20:49, 70F

10/26 21:12, , 71F
版主分析得有理,兩造各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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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21:16, , 72F
版主分析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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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21:35, , 73F
強哥真中肯!!好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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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23:03, , 74F
他不是接受評論 自d的很順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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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0:42, , 75F
我覺得沒有擴張解釋 高鐵優惠就是一個例子 除非有先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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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同時入場或同桌飲用 不然充其量就是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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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0:45, , 77F
現在這個社會 遊戲規則不訂明就是會有這種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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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0:46, , 78F
不然今天要是剛好真的兩兩朋友在內巧遇 優惠該不該給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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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0:55, , 79F
高鐵是 "買票前" , 跟漢來的 "進場前" 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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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0:56, , 80F
兩個人搭高鐵在車上遇到另外兩個朋友, 也不能退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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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1:10, , 81F
http://0rz.tw/HYa0v 網站活動內容,我不懂這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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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1:11, , 82F
如果都像新店京采飯店先結帳,我想就不會有這種漏洞可以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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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鑽得理不直氣很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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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8:31, , 84F
即使原本不認識,但在門口認識決定湊一桌,我想店家沒理由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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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店家也不會知道你們是在外面湊的,只看到你們是一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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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8:32, , 86F
但若是已進店用餐,也都分開坐,等到要結帳才說要湊,我想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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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08:33, , 87F
就沒必要給優惠了.店家有理由堅持,但就是靠話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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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1:36, , 88F
人家都已經寫明四人"同行"了啊..不就是要你四個同時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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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1:37, , 89F
在外面在另揪二個人同時進去..這部份店家管不著.但二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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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1:40, , 90F
個人分別進場..吃到要結帳才要併單~哪算四人"同行"?
10/27 11:40, 90F

10/27 12:04, , 91F
樓上,就是因為定型化契約內容時常模糊不清,所以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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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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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2:05, , 93F
我不認為人人都能把「同行」當然認定為「一起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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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3:50, , 94F
不一定要一起進門,只要一開始跟餐廳說我們四個是一起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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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3:50, , 95F
行下成立契約,當然要對消費者作有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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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3:54, , 96F
我贊同樓上的意見,但該餐廳的結帳是在餐後,除非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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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3:55, , 97F
規定必須四人一起報到再用餐,否則不能做此主張。
10/27 13:55, 97F

10/27 13:56, , 98F
不認識-->開兩張帳單-->揪團-->要求合併結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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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 13:56, , 99F
我想這應該不能使用對消費者做有利解釋的主張
10/27 13:56, 99F

10/27 14:20, , 100F
若確認為「已存在有兩張帳單」之情況,我贊同樓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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