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高雄漢來43樓海港自助餐廳對人無禮

看板Anti-ramp作者 (福音)時間14年前 (2009/10/27 23:34), 編輯推噓13(1419)
留言24則, 1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9/15 (看更多)
※ 引述《Matsuzaki (浩司君)》之銘言: M大提供的法律資訊非常詳盡及用心,就法律上來講 詳細條文以及內文恕姍,節錄重點如下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 因 果 這條法律是說,當條款有了疑義的時候,才能採取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但是何謂"疑義" 應該是以社會一般觀感來看對此條文有解釋模糊不清 或是此條文有兩種以上不同解釋才叫疑義 今天如果店家打出買便當送多多的促銷口號 但是現實中有分大中小罐的多多~店家沒有特別指明是怎樣的size 所以消費者可以主張店家沒說是大罐還小罐,條文有疑義 應該採取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買便當要送個大罐的多多嗎? 我想是不行吧^^~ 因為這偏離了一般社會觀感 同理,回頭來看漢神的狀況 "四人同行、一人免費" 一般大眾來看,都會認知成要"四個人"&"結伴進去"吧 以店家的角度,會是希望消費者找自己的親朋好友湊成四個人來吃藉以衝高單次消費額 但是因為店家沒有詳盡規定這四人同行彼此之間認不認識 所以這邊可以採用"有利消費者之解釋"=> 這四人同行彼此並沒有一定要認識 所以就算我在門口湊人進去也應該得到該優惠 回到原Po的狀況 是已經到店裏再找人一起結帳出去 這個行為我怎麼看都與"四人同行"完全不符合阿 囧囧囧~~~~ 既然是完全不符合,也就沒有條文有疑義的狀況 自然而然就沒有接下來的動作--"採取有利消費者之解釋"的必要 : 要知道企業與消費者相比,其財力人力物力均遠優於個人消費者, : 故必須訂定此法,以維護相對弱勢之消費者法益。 : 再來說到這次的案件,一般所謂「四人同行,一人免費」, : 在普遍社會認知上是指「能湊到四個人,就只要付三個人的帳。」 : 而這怎麼個湊法,就是消費者自己的事了,我在門口問人再一起進去可不可以? : 所以本來認不認識並不是充要條件,在契約、廣告內容也都沒有載明。 : 除非DM上明定「同行」意義為同時進場用餐,並且要互相認識、叫得出姓名才行。 我想大多數人的回覆都足以告訴M大您 這四人同行起碼是要一起進場,或是分批進場但是要事先告知 並不能將條文解釋成違背一般社會觀感然後主張有疑義 如同便當店多多的例子 : 不好意思,我跟強哥出去吃飯,我知道他是飛好墊板主,我也知道他叫強哥, : 如果我們在路上看到對方,也都會喊一聲「強哥!」「浩司!」 : 我跟他吵過很多次架,我們蠻談得來,不打不相識。不過認識這麼多年..... : 我根本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 (雖然他名字是公開的,不過我懶得去找) : 那我們看到漢來有優惠,決定再約兩位板友去漢來吃飯,先到先吃的狀況之下: : 1. 大家來的時間都不一定,非同時進場 : 2. 根本叫不出名字 : 那麼是不是就不算四人同行? : 對,雖然這跟原po「當場才湊人」的狀況不同,但就店家來說, : 他們所能認定的客觀事實是一模一樣的,不是嗎? : 而兩種情形的實際差別在哪裡? 如果規定是四客簡餐,一客免費的話 我相信這就比較有疑義,因為他沒有明確定義出這四客能不能藉由併單來計算 但是 四人同行 我覺得店家甚至可以主張到同行為一起進來之意思 進而拒絕分批進來之顧客 當然這邊扯遠了 只想說的是 我怎麼看"四人同行"最利於消費者的解釋也只有到門口湊人這種地步 而非進場之後再找人來湊 如果你要主張進場前後湊人之事實(營業額)是相同的,為什麼非得排除進場後 只能說很抱歉,條文就是放在這邊,你頂多用到條文解釋之極限 超出條文之外還是麻煩您照規矩來 以下恕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89.209

10/27 23:37, , 1F
她們的認知是...結帳前找到四個人 就應該要算四人同行
10/27 23:37, 1F

10/27 23:47, , 2F
M大跟本是來亂的 舉的例子又完全不合
10/27 23:47, 2F

10/27 23:47, , 3F
以為PO個法律可以嚇死人?
10/27 23:47, 3F

10/28 00:00, , 4F
我覺得這篇很中肯。
10/28 00:00, 4F

10/28 00:39, , 5F
我不想站在原po那方但是你這篇沒有真正解決問題
10/28 00:39, 5F

10/28 08:27, , 6F
不想承認自己是傲客的話 怎麼解釋都沒有真正解決問題
10/28 08:27, 6F

10/28 10:56, , 7F
此篇中肯+1
10/28 10:56, 7F

10/28 11:17, , 8F
店家根本就沒有問題 要解決什麼問題?
10/28 11:17, 8F

10/28 11:42, , 9F
其實你的 多多 回答了一切 ,真沒想到這種問題還會有人
10/28 11:42, 9F

10/28 11:43, , 10F
要在版上討論....有點怪
10/28 11:43, 10F

10/28 11:46, , 11F
這樣吵 吵不完...滿2000送200...也沒說是新台幣...
10/28 11:46, 11F

10/28 11:47, , 12F
那可以要求 200 美金嗎!? 因為沒有加註清楚
10/28 11:47, 12F

10/28 11:48, , 13F
有人就是希望把廣告當論文寫...讓他們心服口服= =
10/28 11:48, 13F

10/28 13:10, , 14F
不錯喔,買個50元便當送比飛多家庭號^^ (大誤
10/28 13:10, 14F

10/28 13:12, , 15F
即使是非好店板也是要講公平道理,不可一味偏幫消費者才是
10/28 13:12, 15F

10/28 13:19, , 16F
2000送200 單位一樣阿 你買兩千美金 當然也送你200美金
10/28 13:19, 16F

10/28 15:38, , 17F
正常所謂送兩百或三百的都是禮卷 而且會限期使用
10/28 15:38, 17F

10/31 00:12, , 18F
10/31 00:12, 18F

10/31 07:01, , 19F
滿千送百的例子,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應該為不限期使用
10/31 07:01, 19F

10/31 07:01, , 20F
但,回到契約成立時,雙方的意思表示似乎有出入,消費者要約
10/31 07:01, 20F

10/31 07:02, , 21F
跟店家的承諾,並不對立一致,如在消費者不清楚有限期時
10/31 07:02, 21F

10/31 07:03, , 22F
此時可以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表示不買的意思
10/31 07:03, 22F

11/02 02:23, , 23F
多多的部份您回復有錯誤喔 要參照民法200條I
11/02 02:23, 23F

09/13 19:05, , 24F
推本篇中肯,另推banboy大
09/13 19:05,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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