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罷免板主
看板AboutBoards作者amateratha (天使長路西法 Luciferous)時間18年前 (2006/01/05 14:57)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12/12 (看更多)
※ 引述《LLD (麻將人格)》之銘言:
: ※ 引述《zoea (quit...)》之銘言:
: : 針對這點 底下您有另外提出建議
: : 亦有另一位使用者針對您的建議提出自己的想法
: : 基本上連署機的使用並無法做到完全限制符合某種規定的人才能連署
: : 除了基礎限制的上站次數 文章篇數以及註冊時間外
: : 並沒有其他可以在使用連署上做限制
: : 組務針對這點的考量點在於希望連署機的使用完全是國家研究院正常使用者
: : 主動性的使用連署機制 並藉由這樣正常的連署情況來作為認定任何一個連署的效果
: : 當然既然在認定所謂鄉民以及一般正常使用者上有疑慮
: : 對於連署新增版主或看板上 過往判例上審核上會寬鬆許多
: : 然對於解除某些版主職務的罷免版主連署上 組務必須審慎的認定連署的效果
: : 既然無法作清楚認定鄉民或者一般正常使用者 組務認為這樣的情況會使連署失去真實
: 失去真實?
: 是失去罷免人數的真實? 還是失去罷免結果的真實?
: 以公職人員選舉為例,如果有爭議的選票不會造成選舉結果改變,
: 也不會就這樣說選舉無效的
: 以小組長上次的決策為例,你有確定扣除掉鄉民,罷免就不會過了嗎?
: 小組長在不確定有那些是鄉民,那些是正常使用者的情況下
: 就認定罷免無效
: 那如果正常使用者支持罷免的人數就超過40人了呢?
: 他們的權益在那裡?
: 還是以後版主被罷免,就註冊一個id去hate版來罵自己?
: : 基於這樣的情況 繼而認為這樣的規定是有其必要性的
: : 至於所謂罷免連署是否會資訊不對稱的情況
: : 若一個連署標的有其連署的必要性
: : 我認為自然會有認為必須連署的使用者來做一個連署的動作
: : 各版是否非得以連署資訊置底或者連署資訊發布於該看板
: : 這樣的資訊留置 我認為各版版主的想法不同
: : 留或不留 組務方面頃向於讓版主自行決定
: : 當然我們無法想像被罷免的版主會讓這樣的資訊做太多的停留
: : 不過若然該版版主有失當之處 業經組務認可罷免連署有理由
: : 會有許多使用者來作連署動作是可以預期的
: 我想請問,既然版主不會對自己被罷免的資訊做停留
: 其他人怎麼知道版主有失當之處?
: 舉例而言,某宗教版版主將與他立場不同的文章即時刪除,
: 並且濜使用者水桶
: 那其他版友如果知道版主的不當行為?
: 如果被濜水桶的版友在其他版公佈此一訊息,
: 是不是又是所謂「不當」拉票?
我個人以為,應「強制置底公告連署資訊」。
畢竟無論贊成或反對者,都可以去投票,公告此資訊對被連署罷免之版主,
其實沒有絕對的有利或不利。
反之放任版主任意砍除相關資訊,反倒使版眾遭受蒙蔽,一旦此舉被人發覺,
該版主的立場也是更慘而已。
: : 對於"不當"這樣的不確定法概念 或許需經由數次的判例來做成一個規範的界線
: 如果小組長現在對於何謂不當,連一個原則性的,例示性的定義都沒有辦法
: 那我不認為你有能力操作這項權力
: 「需經由數次的判例來做成一個規範的界線」
: 那在這數次判例中,連署者所花的時間精力,
: 都是活該浪費的嗎?
: : 不過目前無法給予使用者一個明確的限制
: : 然若認為國家研究院組務群會有過當行使職權
: : 亦可於Pttlaw版作申訴等 對於使用者權益應不致有損失之虞
: 身為小組長,如果在判決後說「對判決不滿可自行上訴」,那是ok
: 可是如果在訂定組規時說
: 「我也不確定我能夠操作好這項權力,反正我做不好你們在上訴嘛」
: 這樣不太對吧,應該是小組長先證明你能做好,再來增加自己的權力吧
: : 連署文章是否等同於立法機關實有疑慮
: 這有兩個層面:
: 一、實然面考量
: 總統不能不公佈,是因為法律這麼規定的。
: 如果組規有漏洞,那也是修法,而不是在修法之前,就率先用小組長
: 的自由心證凌駕組規之上。
: 二、應然面考量
: 立法院是民意,連署機也是民意。
: 行政權能否用自己的主觀否定民意,殊無疑義。
: 小組長的爭點是「何謂國家研究院的民意」
: 那按照現在的機制,每個連署的id都應該「推定」是民意
: 而如果小組長認為不是,是來亂入的鄉民,應負舉證責任。
我個人以為,國家研究院的版面既然都不是那種隱私性高的私人團體版,
實在不能光從所謂「他版人員湧入」、「票數突然暴增」等理由就說連署無效。
組務對被連署的版主採舉無罪推定,對投票的版眾是不是也該用同樣的準則?
不然老是否決多數民意的投票結果,實在是很難對正反雙方的投票者解釋....
: : 當然組務方確實為國家研究院行政之最高機關 但在目前分層管理明確的情況下
: : 針對小組長本條規定的行使上 若認為小組長說明或審核上有不適當之處
: : 亦可提請群組作再次審核 國家研究院亦會形成群組會議作個案審查
: : 甚可於對群組會議仍不認同的情況下 提出於PttLaw版作申訴
: : 使用者所擔心擴權與否問題 在此三層審核下應仍得到紓解
: 申訴是救濟機制。
: 但如果小組長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有這個能力操做這項權力
: 為什麼要先讓你擴權,再來去申訴呢?
: : 當然審核標準隻字未提的情況 原因在於小組長對於連署審查決定並非僅止於一個標準
: 並非僅止於一個標準,可是說是不明示標準的理由嗎?
: 幾乎每項法律的構成要件也都不是只有一個標準
: 但立法者還是要去解釋這些標準
: : 若對於執行結果與連署結果相左 組務方面"當然"有必要對於這樣的情況作詳細說明
: : 審核標準未提之缺失應可於此說明下作治癒
: : 以上為組務方面對於使用者提出想法的意見
: : 若無其他使用者提出任何建議
: : 則前述新組規 將於群組會議做最後認定及修正後實施
: : 使用者若有其他想法 煩請盡速提出
: : 以供組務作參考及實施 謝謝
: : zo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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