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valkyrie02
作者 valkyrie02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80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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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F→: 警察身份就是加重條件12/13 23:31
9F→: 如果在意一口氣的都建議告一告,除了舒緩一口氣,實11/07 15:57
10F→: 際走一趟流程才不枉此生11/07 15:57
30F→: 報就報,沒來不會再報嗎?想體驗不會去考嗎?09/18 23:51
14F→: 62條1項是吊扣1-3個月09/02 21:37
27F→: ……都什麼年代了還在那邊路寬….07/12 12:25
1F→: 這就要看你信龜山法學派還是大法官釋字了…..05/10 23:16
8F→: 樓上,麻煩看一下釋字777號,我相信位階比刑法高05/10 23:22
9F→: 照大法官釋字777號來看,交通事故和刑法不是擇一05/10 23:25
68F→: 我只能說,你就不要陰溝裡翻船,認為人家故意行為,05/11 07:26
69F→: 結果解剖相驗,死因上寫因車禍造成內出血死亡,我就05/11 07:26
70F→: 看你gn怎麼救05/11 07:26
71F推: 肇事這名詞釋字777解釋,就問你車子和車輛不同嗎?05/11 07:29
72F→: 但最後還不是用話術唬當事人...05/11 07:32
93F→: 釋字777爭執的是什麼是什麼?不是交通事故的話那是什05/11 12:06
94F→: 麼?05/11 12:06
95F→: 遇到案件又聽到前面的說法,筆錄先問,經某分局交通05/11 12:08
96F→: 分隊稱該案件非交通事故,你是否了解(應該是最佳解決05/11 12:08
97F→: 方式了)05/11 12:08
26F→: 看地上白色機車和左車相對位置來看左車在內側車道,05/10 23:42
27F→: 有規定右轉車右轉前要駛入外車道,左車那車應該是05/10 23:42
28F→: 未依規定右轉,右車尚未發現肇因05/10 23:42
43F→: 要不要看一下釋字777把肇筆怎麼說的啊?查 88 年暨 1005/10 23:02
44F→: 2 年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有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05/10 23:02
45F→: 、「肇事」、「致人死傷」及「逃逸」。其中有關「肇05/10 23:02
46F→: 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05/10 23:02
47F→: 或過失」或「非因05/10 23:02
48F→: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05/10 23:02
49F→: 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05/10 23:02
50F→: 肇事應該沒人在意打錯字吧~05/10 23:04
52F→: 釋字最下面也有寫到 一)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05/10 23:12
53F→: 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05/10 23:12
54F→: 件,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05/10 23:12
55F→: 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有05/10 23:12
56F→: 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05/10 23:12
57F→: 但是就目前185-4是寫土交通事故又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05/10 23:12
58F→: 辦法中,交通事故的定義也無限定故意或過失,所以確定05/10 23:12
59F→: 要說交通事限定過失嗎?05/10 23:12
60F→: 限定過失也是有好處,降低工作壓力,相對就是犧牲當05/10 23:19
61F→: 事人權益05/10 23:19
63F→: 警政署函位階比釋字高,高明見解05/10 23:26
29F→: 啊萬一啦,被法院認證不是刑案…那誰負責?05/09 16:46
30F→: 樓上的,在警察眼中不是刑就是交通事故,當下警察05/09 16:47
31F→: 幫你決定是刑還是交通,完全不會錯,也沒問題05/09 16:47
52F→: 用二分法還敢說幾乎呀?05/09 19:40
53F→: 有人不知道a3酒駕就是交通加刑法吧?05/09 19:43
60F→: 那你有沒有想過,照這種二分法當時說刑事,結果出包05/09 20:15
61F→: 了,我就想問了,像酒測有時效性的,你怎麼補?當05/09 20:15
62F→: 事人說怎麼沒酒測,怎麼救?05/09 20:15
63F→: 確定要用這種非刑事就交通的分法嗎?每一件都可以05/09 20:16
64F→: 明確無誤的判斷?05/09 20:17
68F→: 你現在才發現警方根本在亂搞哦?05/09 20:22
72F→: 希望有一天你不要被警方說這是刑事(還不能翻盤)然05/09 20:24
73F→: 後該車禍流程都不走,最後法院認證非刑事案件,應以05/09 20:24
74F→: 民事解決,然後保險公司手一攤和你說,都沒資料無法05/09 20:25
75F→: 處理05/09 20:25
79F→: 事情這樣子才叫解決,不是在那邊二分法05/09 20:26
81F→: 當然這樣子講啊?我就問,啊如果不是咧?怎麼補救,05/09 20:27
83F→: 你說看看嘛05/09 20:28
89F→: 我沒在和你說程序,我就問你法院認證民事,後來又05/09 20:32
90F→: 走保險程序,那你拿的出來當事沒給的事故登記聯單05/09 20:32
91F→: 嗎?酒測咧?初步分析研判表咧?再狠一點車鑑的鑑定05/09 20:33
95F→: 又一個…我就問啦,萬一說故意最後不是故意你怎麼05/09 20:35
96F→: 救啦~還是要說法院都照警方的認定,說過失就過失,05/09 20:35
97F→: 故意就故意?05/09 20:35
99F→: 當然有人認為警方都不會弄錯的話,那就別講了05/09 20:36
103F→: 呵呵,還以為事後去要警方會理你……..我就問啦,你05/09 20:38
104F→: 所謂的報案證明找誰要啦~05/09 20:38
107F→: 你的想法才該修正,我還是問一樣的,搞錯怎麼救?05/09 20:40
108F→: 講不出來,我建議修正想法05/09 20:40
110F→: 怎麼?講報案證明單的是你,還不能問找誰要嗎?不是05/09 20:41
111F→: 很行嗎?05/09 20:41
112F→: 我問的好像是找誰拿,我問的是什麼時候拿嗎?05/09 20:42
115F→: 還有麻煩名詞講正確點,交通事拿的是交通事故登記聯05/09 20:43
116F→: 單,交通以外的是受理報案證明單05/09 20:43
118F→: 對呀,我笨你最聰明,你行ㄛ05/09 20:45
121F→: 那分局長會這樣說是因為他不是處理員警,保險的作法05/09 20:54
122F→: 是一樣當交通事故處理,因為沒人受傷,都是給雙方保05/09 20:54
123F→: 險後續認定,警方如果認為有逼車,就開罰單,保險就05/09 20:55
124F→: 有逼車或急停討論是否賠償,當事人覺得對方毀損就05/09 20:55
125F→: 附事證提告,你第一線人員亂認證是兼職檢察官兼法院05/09 20:55
126F→: ,在第一時間內幫雙方當事人跑完刑事民事?抱歉我程05/09 20:55
127F→: 度差喔05/09 20:55
128F→: 我看你推文也知道你的工作,aka檢察官又aka法官05/09 20:56
129F→: 希望你不要某一天陰溝裡翻船05/09 20:59
38F→: 看起來…去了會很健康?04/21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