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valkyrie02
作者 valkyrie02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6則
限定看板: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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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先交再申訴(x)我又沒錯為什麼要交(o),大多是這想05/10 18:55
4F→: 法05/10 18:55
9F→: 如果在意一口氣的都建議告一告,除了舒緩一口氣,實11/07 15:57
10F→: 際走一趟流程才不枉此生11/07 15:57
14F→: 62條1項是吊扣1-3個月09/02 21:37
18F→: 為什麼要在意有沒有加鎖?在一般人經驗上來看就是台破01/13 16:50
19F→: 舊沒人要的腳踏車,撿回去修自然是欠缺竊盜的不法所01/13 16:50
20F→: 有意圖,而且原Po 等到處份書下來才知道01/13 16:50
21F→: 更何況如果那台腳踏車如原po 所說 客觀上是無主物,無01/13 16:57
22F→: 主物是先佔先得(民802),那原本物主自然喪失所有權01/13 16:57
23F→: ,何來竊取他人財物?01/13 16:57
24F→: 正妹不是物,但屍體是物…所以….01/13 16:58
6F→: 管委會沒那麼大權力,自行設置罰款罰則,要在區權會12/24 19:12
7F→: 中提出並通過12/24 19:12
3F→: 這樣子就中了哦09/06 00:36
14F→: 如果是真的有學習過刑法,應該就知道用客觀歸則理論08/31 14:31
15F→: 來處理,風險是否製造?法所不許之風險?風險實現?是08/31 14:31
16F→: 否可歸則給製造者?08/31 14:31
18F→: 那至少也要了解一下什麼是相當因果,同一情況同一環08/31 14:50
19F→: 境下,必定會發生相同結果,請參閱76年台上192判例08/31 14:50
20F→: 相當因果關係有它的缺陷08/31 14:51
23F→: ….老婆證人的證言在證明力方面恐怕極低…原po你當初06/05 22:29
24F→: 報案時有請警方採證嗎?如果真的有去 一定會留下人在06/05 22:29
25F→: 場的跡證….不需要糾結在證人的問題上06/05 22:29
26F→: 順便提一下 被告的老婆不是被告….只有被告沒有偽證06/05 22:31
27F→: 的問題06/05 22:31
38F→: 採證其實不限明顯的東西 還有摸過的指紋06/06 07:24
34F→: 要先分你的事故地點是路段中或是交叉路口。04/19 09:12
35F→: 交通事故碰撞主要路權歸責參考—基本原則04/19 09:12
36F→: 1.路段之路權:於道路中行駛,直行車享有較大之優先通04/19 09:12
37F→: 行權, 起駛、改變方向之變換車道、左右轉彎、迴車、04/19 09:12
38F→: 超車、倒車 等有轉向或變換角度、車道之駕駛行為均有04/19 09:12
39F→: 應暫停、禮讓、 注意等義務。04/19 09:12
40F→: 2.前後-同車道前車與後車:由於「後車有注意車前狀況04/19 09:12
41F→: 之義 務」,不論路段或接近路口,前車比後車擁有優先04/19 09:12
42F→: 通行權, 因此前車以正常行駛行為往前行駛,後車與其04/19 09:12
43F→: 發生事故,後 車責任大。04/19 09:12
44F→: 按原po之情形應是屬於第二點中之情形,請參考04/19 09:12
25F→: 主委和副主委並沒有同進退的問題 至於樹的問題要不要01/18 21:00
26F→: 請在月例會先要求管委會提出說明 或是要求回復 造成委01/18 21:00
27F→: 員會損失部分就請委員會向該砍樹行為人求償01/18 21:00
28F→: 至於正 副主委怎麼產生 是由當選委員相互推選而出 因01/18 21:02
29F→: 為我當過大樓主委01/18 21:02
30F→: 講清楚點 月例會中 要提出的是二點 一是要求管委會就01/18 21:04
31F→: 砍樹問題提出說明 二是如有損失要求管委員向該行為人01/18 21:04
32F→: 求償01/18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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