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tentaikanso
作者 tentaikanso 在 PTT [ PttLife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2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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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F推: 對造律師本來就是以有利其委任人方式主張,故意反於12/14 16:25
27F→: 委任人利益的行為,更可能違反律師倫理。12/14 16:25
28F→: 你覺得不合理就舉反證推翻對造的計算方式。12/14 16:25
11F→: 就僱傭人的連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問題在於有無民法11/01 20:19
12F→: 第188條但書問題,沒有判決書,沒有看過卷證怎麼評11/01 20:19
3F→: 直接去找住所最近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表示要聲請10/17 12:34
4F→: 免除扶養義務,請他們協助提供範例書狀。10/17 12:35
9F→: 為非婚生子女請求扶養費完全不可能構成恐嚇取財/得10/17 10:57
10F→: 利罪......10/17 10:57
14F推: 樓上推文都好壞。教你一招,請你朋友改名換姓連夜搬10/17 10:42
15F→: 家,家裡背景如果這麼好,就一輩子躲去國外不回台灣10/17 10:42
16F→: ,避免以後被強制認領加請求給付扶養費。10/17 10:42
7F推: 看起來是繼承問題,屬家事事件,就相關案件約定後酬09/27 22:47
8F→: 的律師會被送懲戒好嗎…09/27 22:47
4F推: 應該說初判是讓當事人比較好協調,但法院看的是交通03/09 12:51
5F→: 事故鑑定結果03/09 12:51
14F推: 身心症患者的照護一直都是台灣法規的盲點,去尋求一03/05 17:40
15F→: 些NGO協助吧!03/05 17:40
16F→: 伊甸基金會精神疾病照顧者專線:02 2230-883003/05 17:40
17F→: 至於那種「讓媽媽找不到」的意見,要是令堂出事,你03/05 17:40
18F→: 們家人反而會有遺棄罪問題,拜託無視。03/05 17:40
23F→: 樓上版友,你的意見是:「離開家裡,讓媽媽找不到」03/05 21:30
24F→: 如果照你所說,是指「其他人離開,留原PO父親一人」03/05 21:30
25F→: 沒看到原PO敘述當她一人面對症狀發作母親的驚恐?03/05 21:31
26F→: 而如果是說「媽媽發作時,大家都離開」依照實務見解03/05 21:32
27F→: 對遺棄罪的認定,家人絕對會有相關法律責任的問題。03/05 21:33
28F→: 更別說原PO母親於身心症發作時,有很大可能落入心神03/05 21:35
29F→: 喪失的情形,以訴訟程序能幫上什麼忙?03/05 21:35
33F→: 耗時耗錢,且最終是確認法律責任,既不能改善母親狀03/05 21:36
34F→: 況,也不能讓原PO家找到照顧身心症患者的方法。03/05 21:37
35F→: 建議原PO除了上面的專線,也可聯絡地方政府衛生局。03/05 21:39
37F→: 所以樓上的建議最終結果就是丟下母親一人,讓社會承03/05 22:16
38F→: 擔?這樣並沒有比較好吧?03/05 22:16
40F推: 法律豈只有民刑事。行政法規即使不足,也能盡量提供03/06 11:06
41F→: 協助管道。03/06 11:06
42F→: 而且在身心症照護議題上,提告根本解決不了問題。03/06 11:07
56F→: 不講人權與法律的話,那你還在這個版面回什麼呢?03/06 13:34
57F→: 透過民刑事訴訟是確認案件的法律責任,問題是原PO不03/06 13:36
58F→: 需要,她敘述的都是照顧母親的困難跟驚嚇,而不是追03/06 13:36
59F→: 究責任。 說到底就是有沒有人能夠提供對身心症患者處03/06 13:37
60F→: 置的專業建議,甚至是提供代為照顧的喘息服務。03/06 13:37
61F→: 你一直講民刑事訴訟的提告,對本案毫無意義;而你上03/06 13:38
62F→: 面又說不能凡事講法律與人權,這不自相矛盾?03/06 13:41
63F→: 另外,你好像把為了保障生命身體權益的強制力行使當03/06 13:46
64F→: 作「不顧人權與法律」但這其實是為了更重要人權保障03/06 13:47
65F→: 的不得已的犧牲,不是代表不給予人權...03/06 13:48
74F→: 嗯,所以跟你前面「敢提告媽媽嗎?」跟「離開家裡讓03/06 22:49
75F→: 媽媽找不到」都不是解方啊。 讓原PO有下一步諮詢的目03/06 22:49
76F→: 標或方向比較能幫到她,讓她有機會脫離現狀。03/06 22:50
77F→: 「伊甸基金會精神疾病照顧者專線」跟「地方衛生局」03/06 22:50
78F→: 請原PO至少聯絡這兩個地方吧,也有較專業的人員提供03/06 22:51
79F→: 可能有效的建議。03/06 22:51
85F→: 「離開家裡,讓媽媽找不到」只會增加法律責任,不是03/07 12:00
86F→: 任何一種解決方法啦!所有人都在母親出現症狀時跑掉03/07 12:01
87F→: 一個同財共居具有保證人地位的親屬,在母親有自傷傷03/07 12:02
88F→: 人時不作為,會構成有義務遺棄罪的問題!03/07 12:03
89F→: 如果你說還有父親在,請問處理一個具攻擊性的患者,03/07 12:04
90F→: 是許多人一起處理比較安全有效,還是放一個人處理比03/07 12:05
91F→: 較安全有效?想給法律意見要有依據也要看事實好嗎!03/07 12:06
101F推: 你的法律只有民刑法喔,沒聽過精神衛生法?03/07 15:04
4F推: 將衣服拍照、截圖對話內容保留證據09/03 17:16
5F→: 告是可以告,成罪機率則不大。09/03 17:17
36F→: 現在有加重詐欺罪了,而且前案紀錄是一個問題。09/03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