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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nnight 在 PTT [ W-Philosophy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8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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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我記得很久之前曾在某處看過,康德認為"善之所以為善乃在02/11 22:07
3F→:於善之意志",也就是說如果動機是好,那用何種手段以及造成02/11 22:07
4F→:何種結果並不重要02/11 22:07
5F→:當然,該動機須符合無上律令,不能把純然地他人當作手段02/11 22:08
6F→:至於在哪看的,已經忘了02/11 22:08
10F→:你舉的例子跟我說得有些不同,依康德的說法,善須符合無上02/12 08:46
11F→:律令,而其中最重要的是不能把他人作為純粹的手段02/12 08:46
12F→:也就是說恐怖份子把他人的生命作為達成自己目的的手段,是02/12 08:47
13F→:不能稱之為善行的02/12 08:48
14F→:比較符合我說的情形,可能是出於善的動機,但卻中途發生變02/12 08:49
15F→:故產生可能不那麼好的結果,那由於是出自善的動機,也依然02/12 08:49
16F→:是善的02/12 08:50
17F→:也就是說手段雖然不須評價,但如果行為人能預見該手段將產02/12 08:53
18F→:生不善之結果,那也不能稱之為善02/12 08:53
19F→:當然,這是我的詮釋02/12 08:53
9F噓:你很有機會跳戰XX02/10 22:07
1F噓:表明對物理和哲學的無知後,又找到新的領域暴露你的無知02/09 13:02
2F→:了?02/09 13:02
3F→:法學當然是種嚴謹的科學,但你只懂嘴砲當然無法了解02/09 13:04
4F噓:至於虐殺這點只有你覺得是問題,如果國家無權殺人,那當02/09 13:08
5F→:然也無權殺虐殺的人,這種豪無反駁力的論點大概也只有毫02/09 13:08
6F→:無思考能力的人會一直大聲嚷嚷。02/09 13:10
12F噓:什麼是真知識?標準為何?真知識須符合某些特定人的惡趣味02/09 16:03
13F→:嗎?02/09 16:03
4F→:樓上講那個對他太難了,他大概只有小學生靠分數辨別階級的02/09 00:31
5F→:程度而已02/09 00:31
1F噓:我用腳趾頭想就知道這篇文章是Chrondol這知識貧乏又毫無02/08 22:01
2F→:論述能力的人發的02/08 22:02
3F→:所以我連常識都不用,用直覺就知道這篇文章毫無價值可言02/08 22:02
4F→:像我上面這種近似於三流政客扣帽子的論證方式02/08 22:03
5F→:就是你的一貫思維,通篇的人生攻擊謬誤02/08 22:03
9F→:你除了人生攻擊和扣帽子這種無趣的伎倆外,能不能有點新意02/08 22:15
10F→:啊?02/08 22:15
12F噓:你還是先回去組織一下你的論述吧02/09 00:27
13F→:你到底是想補償什麼?又要負責什麼?02/09 00:27
14F→:縱使這狗屁不通的論點成立,那對於1.國家無權殺人 2.誤判02/09 00:28
15F→:3.死刑是種酷刑這幾個反對死刑的理由要做如何抗衡?02/09 00:29
8F→:無法實踐社會復歸的反省,除了滿足chronodl這種人的惡趣02/08 14:34
9F→:味外,也只剩下拿來說嘴的功能而已02/08 14:34
3F→:他的道德等同無上律令,要從這點去出發02/08 14:10
4F→:不過這種原則的解釋空間通常會大到可以涵蓋正反雙方也是02/08 14:11
5F→:個事實02/08 14:11
1F噓:夏蟲豈可語冰?套句你說的:呵呵02/08 13:11
2F→:"理性只遵循無上律令而為",照我粗淺的認識,是"己所不02/08 12:55
3F→:欲,勿施於人"的複雜版本02/08 12:55
4F→:然後在這樣的前提下,會產生各種社約論理論,較近代的就02/08 12:59
5F→:是John Rawls,正義那本書裡面也有提到02/08 12:59
6F→:然後再更為複雜的法理學版本請看德國的Robert Alexy,國02/08 13:01
7F→:內學者顏厥安有專文介紹02/08 13:01
8F→:但結論是:無論社會契約是由共識或溝通而締結,保證參與主02/08 13:04
9F→:體的存在是大前提之一,所以生命權不可侵犯。02/08 13:04
10F→:以上是反對死刑的社約論理由02/08 13:06
12F→:這要說的話其實有點長,晚上再打好了02/08 13:23
2F→:簡單的原因:國家沒有殺人的權利02/08 08:41
3F→:然後上面那個原因證成的理由有社約論和社會學兩種02/08 08:42
5F→:不直接相關但卻因死刑放大缺點的原因:誤判02/08 08:43
8F→:最後一個原因則是,死刑是最嚴重的酷刑之一,禁止鞭刑等02/08 08:46
9F→:較輕的酷刑卻允許死刑,會造成論理上的不一致02/08 08:46
11F→:至於u兄說的憲法保障生命權...至少在以我國的多數意見而02/08 08:53
12F→:言,這種保障並非絕對02/08 08:53
13F→:上面的多數意見指大法官02/08 08:53
19F→:我想講的只是,憲法有沒有絕對保障生命權是個事實問題,02/08 09:28
20F→:但目前是否定的。02/08 09:28
21F→:而大法官的論理好不好,是否有邏輯謬誤,是另一個問題02/08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