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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2003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2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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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未遂
[ LAW ]40 留言, 推噓總分: +6
作者: pwe70338 - 發表於 2024/04/22 00:33(1周前)
1FR2003: 僅按你所寫來看,構成要件不該當04/22 03:49
[問題] 學校人事主任可以隨意調出入境資料??
[ LAW ]152 留言, 推噓總分: +16
作者: sadaharu - 發表於 2024/04/02 22:21(1月前)
1FR2003: 為什麼教師在學期間不得出國...? 哪來這條法規....?04/02 22:37
2FR2003: 講點別的,就連之前疫情期間政府函文至中學禁止出國一事都04/02 22:38
3FR2003: 有爭議了,何況是現在「非法定」的疫情流行期間04/02 22:39
4FR2003: 是我就直接去...04/02 22:41
27FR2003: 純噓L大,這才不是通案的潛規則;04/03 02:12
28FR2003: 你這樣寫只會讓惡性循環持續下去04/03 02:13
29FR2003: 雖然法律運作確實要視個案衡量成本效益04/03 02:14
30FR2003: 但那都是基於一定法規範下去計算、衡量04/03 02:14
31FR2003: 據原Po的描述來判斷,整件事連依循的法規範都沒有04/03 02:15
35FR2003: 我了解rock大的意思04/03 02:19
36FR2003: 也不是指L大錯誤04/03 02:24
37FR2003: 但在無法規範前提下,以此種未來的擔憂限制出國/等權益04/03 02:25
38FR2003: 只會讓私法而非司法的風氣更為旺盛04/03 02:26
39FR2003: (不是公法私法的那個定義,單純是在描述這種潛規則)04/03 02:27
40FR2003: 而儘管這是law板,的確要考慮法律實務運作04/03 02:32
41FR2003: 但這整件事看起來並不像是理論vs實務運作間,合法的差異04/03 02:33
42FR2003: 反倒像是非法的不對等權力關係04/03 02:35
[問題] 想請問這樣對方告得成嗎?謝謝
[ LAW ]26 留言, 推噓總分: +6
作者: guardian128 - 發表於 2024/03/19 23:44(1月前)
1FR2003: 你虛構的故事中,對方要告什麼?03/20 00:28
[問題] 律師會協助棄保潛逃嗎
[ LAW ]6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SexyEunha - 發表於 2024/03/13 22:48(1月前)
2FR2003: 社會總會對法官有一種朦朧美的想像...03/13 23:46
Fw: [問題] 被告筆錄提到的人物未起訴
[ LAW ]0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samallan - 發表於 2024/03/10 22:52(1月前)
2FR2003: 牠??? 這選字是...?03/08 23:38
[問題] 被告筆錄提到的人物未起訴
[ LAW ]27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ooomph - 發表於 2024/03/08 21:54(1月前)
2FR2003: 牠??? 這選字是...?03/08 23:38
[問題] 張貼色情內容犯法的認定?
[ LAW ]35 留言, 推噓總分: +4
作者: spamorc001 - 發表於 2024/02/29 20:12(2月前)
1FR2003: 地檢署.法院早就被其他案件壓得喘不過氣了,如果沒有受害者02/29 20:47
2FR2003: 或成為重大社會矚目事件,基本上不會主動辦這種「小」案02/29 20:48
3FR2003: ^02/29 20:51
4FR2003: 積極02/29 20:51
5FR2003: 另外,紅線違停那種算是行政法,警察就可以處理,而救濟也02/29 20:57
6FR2003: 是行政救濟,不會有地檢介入02/29 20:58
7FR2003: 而你提到的散布色情(下略)這條,是刑法範疇,不是警察缺業02/29 21:04
8FR2003: 積與否來決定要不要辦。兩者有本質上重大之差異02/29 21:04
9FR2003: *績02/29 21:05
10FR2003: 當沒人告發,業務量要爆多時,當然不會再去搬石頭砸自己的02/29 21:08
11FR2003: 腳02/29 21:09
12FR2003: 阿你也可以吃飽沒事去告發,但就不要哪天需要地檢署時,在02/29 21:09
13FR2003: *再02/29 21:10
14FR2003: 抱怨檢察官怎麼哪麼久還不起訴或怎樣怎樣02/29 21:10
15FR2003: Note: 你是受害者的話除外,絕對要提起告訴!!!02/29 21:12
20FR2003: 關於你提的這點,我認為應該不是看身分,但不太確定03/01 11:58
21FR2003: 我覺得主要是看伺服器.機房等的地點03/01 11:59
23FR2003: 想到補充: 誠如我先前寫的,這是ROC刑法,適用範圍本就只有03/02 01:05
24FR2003: 在我國境內,因此你舉的這兩個假設如果伺服器/機房不在我國03/02 01:06
25FR2003: 境內,就沒有犯法的問題。至於有沒有犯其他國之法律,就要03/02 01:07
26FR2003: 設備設置國家之法規範。03/02 01:08
27FR2003: ^03/02 01:12
28FR2003: 看03/02 01:12
29FR2003: 但是,如果分享相關連結至有設伺服器於我國之網站,分享者03/02 01:14
30FR2003: 是有機會被起訴的03/02 01:15
31FR2003: ^任何社群03/02 01:15
32FR2003: 至於兒童公約等國際公法的部分,偶不是很懂03/02 01:17
33FR2003: 就讓其他大神解答了03/02 01:17
34FR2003: 另外,因為是看位置,所以確實有可能出現外國人犯此法的情03/02 01:21
35FR2003: 境,但抓不抓的到以及要不要抓,就又會回到我一開始寫的了03/02 01:22
[問題] 聲明異議已刪文
[ LAW ]16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Mrguo - 發表於 2024/01/12 16:31(3月前)
3FR2003: 認真一下~~問題是1946制定的憲法基本上跟老孫本人無關啊...01/13 14:13
4FR2003: 你要如何以老孫的觀點來看解嚴後~修憲前的憲法?01/13 14:18
5FR2003: 國大之所以會無限期連任就在於改選會造成代表性的問題01/13 14:22
6FR2003: 不能重選又不能整本打掉又有國際政治現實的壓力01/13 14:26
7FR2003: 架空部分原憲法是最適解啊01/13 14:26
8FR2003: (=/= 最佳解;我也不知道最佳解是啥)01/13 14:27
9FR2003: 況且增修條文不也寫了: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01/13 14:28
10FR2003: 至於統一後要怎麼處理、誰統誰,都不是法學問題,不予回應01/13 14:31
11FR2003: 參照 釋字328.41901/13 14:31
12FR2003: 再補充一點,倘若你真要找個人來罵,最簡單.粗暴(但不精準)01/13 14:32
13FR2003: 就怪老蔣吧...XD01/13 14:33
14FR2003: 畢竟某種程度上是他壓著黨內國大們同意改五五憲草的01/13 14:34
[問題] 腳踏車被社區管委會處理掉
[ LAW ]41 留言, 推噓總分: +4
作者: LOCELOT - 發表於 2023/12/28 18:03(4月前)
41FR2003: 我只有一個問題: 那你平常機車停哪?12/30 21:26
[問題] 不清楚這樣會不會有事
[ LAW ]2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FTNatsu - 發表於 2023/12/20 21:20(4月前)
2FR2003: 你寫,是你出事;督導自己改內容,是督導出事,懂了嗎12/21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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