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powerslide2
作者 powerslide2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9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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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F推: 好可愛 ,真想領養那隻賓士12/18 10:26
[新聞] 孫璐西告訴你頂新油品的問題關鍵
[ PublicIssue ]20 留言, 推噓總分: +3
(8年前)
13F噓: 跳針的是樓上吧,你要不要回去看看食安第49條的規定12/14 11:58
14F→: ,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構成刑罰?你拿行政罰規定跟刑事12/14 11:58
15F→: 法院說嘴,不覺得自己在雞同鴨講嗎?更別提食藥署是12/14 11:58
16F推: 更別提食藥署是今年七月才訂定的食用油脂的標準,在12/14 11:59
17F→: 此之前根本沒有任何食用油的來源規範,你拿什麼依據12/14 11:59
18F→: 處罰當事人12/14 11:59
67F推: 台北高行都說了,課綱微調非行政處分,駁回假處分申08/03 13:58
68F推: 請,那來的還可主張司法救濟的說法08/03 13:59
70F推: KMT黨鞭說,那是行政規則,不用送甚,謝謝指教08/03 14:18
72F推: 所以樓上的不知道立,立法院的法案審理是黨鞭說了算08/03 14:30
73F→: 嗎?08/03 14:30
74F推: 教育部擺爛不送審,立法院不肯召開會議審查,你說這08/03 14:33
75F→: 叫有救濟途逕?你在騙誰?08/03 14:33
79F→: 樓上在睜眼說瞎話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一項08/03 21:49
80F→: 去看看好嗎?行政部門不把法規命令送達立法院,立法院08/03 21:50
81F→: 要審甚麼?08/03 21:50
82F→: 明明今天直接受到課綱影響的高中生都提出抗議了08/03 22:04
83F→: 結果你居然說我沒聽到書商的抱怨啊?這是什麼詭辯??08/03 22:06
3F推:1.依民法第 15-1 條 申請輔助宣告,由輔助人行使輔助職04/05 01:34
4F→:權04/05 01:34
5F→:2.由你奶奶自行或輔助人代理辦理自益信託04/05 01:36
2F推:民法第 249 條 第2款參照04/05 01:42
2F推:沒有侵權,因為電腦程式執著作的保障範圍和語文著作的03/22 19:46
3F→:保障範圍不同,只要程式碼的部分沒有抄襲,就不構成侵權03/22 19:47
4F→:至於遊戲方式除非已申請專利,否則並不在著作權法的保03/22 19:48
5F→:障範圍;至於故事的部份,除非該故事已取得獨立的語文著03/22 19:49
6F→:作著作權,而須取得改作權外,否則單以情節的相同,並不03/22 19:50
7F→:構成電腦程式著作的侵權行為03/22 19:52
14F推:故事情節和語文著作是二回事喔,著作權保護的是著作人03/23 12:24
15F→:的表達方式,而非思想,故除非故事情節已和語文結合而03/23 12:25
16F→:取得獨立的著作權,否則單獨的故事情節是不受著作權法03/23 12:26
17F→:保障的,不然市面上那麼多有關三國志的遊戲和電影,難道03/23 12:26
18F→:都互相侵權了嗎?03/23 12:27
4F推: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03/22 05:25
5F推:另外,如果你要找的是類似藝術收藏品的拍賣辦法,很抱歉03/22 05:28
6F→:目前台灣並沒樣這樣的法規,大多是依照拍賣公司所訂立03/22 05:29
7F→:的拍賣規則辦理,民法391-397之規定未必能適用03/22 05:31
10F推: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不是在處理金融合03/22 13:15
11F→:併用的喔,而是在處理不良債權時用的03/22 13:15
2F推:早就有學士後西醫,樓上的不知道嗎?03/21 12:29
3F→:在這樣吵下去,我看乾脆學美國,把所有的醫學系和法律系03/21 12:30
4F→:全部改成學士後醫學或學士後法律,省得大眾批評年紀輕03/21 12:30
5F→:輕,沒有人生經驗和第二專長就來當法官或醫生誤事03/21 12:31
7F推:這應該是媒體接近自由的範疇,而不是直接對言論自由的03/11 12:18
8F→:的限制,所以沒有所謂事前或事後區分問題03/11 12:19
17F推:民15+民184I+民195,另外如果是故意的話,亦有可能構成02/27 00:41
18F→:民184I後段02/27 00:41
19F→:說錯,是民18+民184I前段+民19502/27 00:43
24F推:既然你都提到了名譽和自由等人格權之保障,那被通緝而02/27 01:52
25F→:而被逮捕,還不構成對於被害人之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之02/27 01:54
26F→:重大侵害嗎?又民法侵權行為係採相當因果關係而非直接02/27 01:54
27F→:因果關係,而告訴人既然細[誤認]則難謂無過失,而與造成02/27 01:55
28F→:被害人之[通緝][逮捕]之人格法益侵害之損害無關,當然02/27 01:56
29F→:得構成侵權行為.又訴訟權然是合法權益,但前提要件是你02/27 01:56
30F→:是你主張之權益係屬正當,然告訴人都自承係[誤認],又02/27 01:58
31F→:如何能主張合法訴訟權益而[阻卻違法]?02/27 01:58
33F推:所以樓上還是堅持民法184要直接因果關係?02/27 02:06
34F→:沒有誤告?哪來的通緝?告訴人最多也只能主張被害人[與02/27 02:07
35F→:有過失]而已,如何能否認被害人之損害與其[誤告]無[相02/27 02:07
36F→:當因果關係]?02/27 02:08
37F→:強制執行上利用法院執行而[誤封他人財產]都有可能成立02/27 02:09
38F→:[侵權行為]了,而刑事訴訟[誤告]他人焉有不能成立[侵權02/27 02:10
39F→:行為]之理由?02/27 02:10
42F推:樓上的邏輯很奇怪?因為被害人不遵守[戶籍法],所以他人02/27 02:14
43F→:就可以[誤告]?被害人對於加害人並沒有遵守戶籍法上的02/27 02:14
44F→:的義務,拿這樣理由來牽拖會不會太誇張了些?02/27 02:15
45F→:況且,被害人既然沒有犯罪,那為何還會被通緝?戶籍法有02/27 02:15
46F→:規定不遵守戶籍法的人可以被通緝的嗎?02/27 02:16
50F推:我都說[相當因果關係]了,你還有疑問嗎?02/27 02:19
51F→:難到告訴人不知道他告人會導致被告被拘提逮捕或傳喚02/27 02:19
52F→:嗎?這種危險預見可能性都沒有嗎?02/27 02:19
56F推:沒有假設,刑訴第71條以下規定的很清楚了,我不相信告人02/27 02:22
58F→:的人沒有遇見可能性,不然他幹麻還告人?不就是要對方02/27 02:23
59F→:我說過了拜害人對於告訴人沒有遵守戶籍法的義務02/27 02:23
61F→:所以誤告者無法已此主張阻卻違法,而從[相當因果關係]02/27 02:24
62F→:來看,被告被[通氣]顯然與告訴之[誤告]有關,所以仍得02/27 02:25
63F→:構成侵權行為02/27 02:25
65F推:第 84 條 (通緝(一)-法定原因)02/27 02:27
66F→: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02/27 02:27
67F→:請看清楚何謂[被告]吧!02/27 02:27
68F→:所以照閣下的說法,那誤封他人財產也不可能構成侵權行02/27 02:28
69F→:為了,因為誰知道法院不會詳察真正的所有人為何?02/27 02:28
70F→:還有不要把[行政法]的義務跟[刑法]的義務混為一談!02/27 02:29
71F→:不遵守戶籍法不是通緝的的理由!是[被告][逃亡][藏匿]02/27 02:30
72F→:才是!02/27 02:30
75F推:樓上請檢視一下[刑訴]第84條之規定,哪一段提到了[戶籍02/27 02:38
77F→:法]上的守法義務了?02/27 02:39
80F→:他被通緝,不是因為被告人[誤告]嗎?哪還有其他理由?02/27 02:40
81F→:被[誤告]者有何義務要證明自己沒有[逃亡][隱匿]?02/27 02:41
82F→:更別提把行政法上的義務拿到刑訴上來談,根本就是牛頭02/27 02:42
83F→:不對馬嘴!既然沒有犯罪,就沒有被通緝的理由,就算他不02/27 02:43
84F→:遵守戶籍法,那也只能推導出行政法上的裁罰,如何能推導02/27 02:43
85F→:出刑訴第84條之通緝結果?02/27 02:44
97F推:astr或許該看看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261號判決,跟本02/28 16:40
98F→:本案例類似,同樣是利用司法機關強制處分行為而導致被02/28 16:41
99F→:害人之財產遭受扣押而蒙受損失,最高法院認為公權力的02/28 16:42
100F→:介入不影響誣告竊盜予查扣雜誌侵害他人所有權的相當因02/28 16:43
101F→:果關係,同理則被害人因加害人之誤告而導致通緝,依本判02/28 16:44
102F→:決之見解亦無阻止相當因果關係成立之可能02/28 16:44
103F推:蓋依刑訴第84條之規定,對於被告之通緝與對於證據的扣02/28 16:48
104F→:押,本就屬司法機關於偵查階段有可能採取的強制處分措02/28 16:49
105F→:施,並非客觀上不可預見或存有不合理的例外,則對於利用02/28 16:50
106F→:司法機關所為的扣押都可以成立相當因果關係,那沒有道02/28 16:51
107F→:理利用司法機關所為的通緝不能成立相當因果關係02/28 16:51
110F推:法律構成要件評價從來就不是什麼簡單的[邏輯]問題03/02 09:58
111F→:會說法律只是簡單邏輯問題的人可能沒修過法理學03/02 09:59
112F推:更別提刑法上依些超越因果關係或因過關係中斷的判斷03/02 10:03
113F→:從來都不是從邏輯的觀點出發,如果真的要講邏輯,那請03/02 10:04
114F→:用[統計學]觀點來證明[通緝]與[誤告]的[機率]關係再來03/02 10:05
115F→:說吧!03/02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