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powerslide2
作者 powerslide2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10則
限定看板:LAW
看板排序:
3F推:1.依民法第 15-1 條 申請輔助宣告,由輔助人行使輔助職04/05 01:34
4F→:權04/05 01:34
5F→:2.由你奶奶自行或輔助人代理辦理自益信託04/05 01:36
2F推:民法第 249 條 第2款參照04/05 01:42
2F推:沒有侵權,因為電腦程式執著作的保障範圍和語文著作的03/22 19:46
3F→:保障範圍不同,只要程式碼的部分沒有抄襲,就不構成侵權03/22 19:47
4F→:至於遊戲方式除非已申請專利,否則並不在著作權法的保03/22 19:48
5F→:障範圍;至於故事的部份,除非該故事已取得獨立的語文著03/22 19:49
6F→:作著作權,而須取得改作權外,否則單以情節的相同,並不03/22 19:50
7F→:構成電腦程式著作的侵權行為03/22 19:52
14F推:故事情節和語文著作是二回事喔,著作權保護的是著作人03/23 12:24
15F→:的表達方式,而非思想,故除非故事情節已和語文結合而03/23 12:25
16F→:取得獨立的著作權,否則單獨的故事情節是不受著作權法03/23 12:26
17F→:保障的,不然市面上那麼多有關三國志的遊戲和電影,難道03/23 12:26
18F→:都互相侵權了嗎?03/23 12:27
4F推: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03/22 05:25
5F推:另外,如果你要找的是類似藝術收藏品的拍賣辦法,很抱歉03/22 05:28
6F→:目前台灣並沒樣這樣的法規,大多是依照拍賣公司所訂立03/22 05:29
7F→:的拍賣規則辦理,民法391-397之規定未必能適用03/22 05:31
10F推: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不是在處理金融合03/22 13:15
11F→:併用的喔,而是在處理不良債權時用的03/22 13:15
7F推:這應該是媒體接近自由的範疇,而不是直接對言論自由的03/11 12:18
8F→:的限制,所以沒有所謂事前或事後區分問題03/11 12:19
17F推:民15+民184I+民195,另外如果是故意的話,亦有可能構成02/27 00:41
18F→:民184I後段02/27 00:41
19F→:說錯,是民18+民184I前段+民19502/27 00:43
24F推:既然你都提到了名譽和自由等人格權之保障,那被通緝而02/27 01:52
25F→:而被逮捕,還不構成對於被害人之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之02/27 01:54
26F→:重大侵害嗎?又民法侵權行為係採相當因果關係而非直接02/27 01:54
27F→:因果關係,而告訴人既然細[誤認]則難謂無過失,而與造成02/27 01:55
28F→:被害人之[通緝][逮捕]之人格法益侵害之損害無關,當然02/27 01:56
29F→:得構成侵權行為.又訴訟權然是合法權益,但前提要件是你02/27 01:56
30F→:是你主張之權益係屬正當,然告訴人都自承係[誤認],又02/27 01:58
31F→:如何能主張合法訴訟權益而[阻卻違法]?02/27 01:58
33F推:所以樓上還是堅持民法184要直接因果關係?02/27 02:06
34F→:沒有誤告?哪來的通緝?告訴人最多也只能主張被害人[與02/27 02:07
35F→:有過失]而已,如何能否認被害人之損害與其[誤告]無[相02/27 02:07
36F→:當因果關係]?02/27 02:08
37F→:強制執行上利用法院執行而[誤封他人財產]都有可能成立02/27 02:09
38F→:[侵權行為]了,而刑事訴訟[誤告]他人焉有不能成立[侵權02/27 02:10
39F→:行為]之理由?02/27 02:10
42F推:樓上的邏輯很奇怪?因為被害人不遵守[戶籍法],所以他人02/27 02:14
43F→:就可以[誤告]?被害人對於加害人並沒有遵守戶籍法上的02/27 02:14
44F→:的義務,拿這樣理由來牽拖會不會太誇張了些?02/27 02:15
45F→:況且,被害人既然沒有犯罪,那為何還會被通緝?戶籍法有02/27 02:15
46F→:規定不遵守戶籍法的人可以被通緝的嗎?02/27 02:16
50F推:我都說[相當因果關係]了,你還有疑問嗎?02/27 02:19
51F→:難到告訴人不知道他告人會導致被告被拘提逮捕或傳喚02/27 02:19
52F→:嗎?這種危險預見可能性都沒有嗎?02/27 02:19
56F推:沒有假設,刑訴第71條以下規定的很清楚了,我不相信告人02/27 02:22
58F→:的人沒有遇見可能性,不然他幹麻還告人?不就是要對方02/27 02:23
59F→:我說過了拜害人對於告訴人沒有遵守戶籍法的義務02/27 02:23
61F→:所以誤告者無法已此主張阻卻違法,而從[相當因果關係]02/27 02:24
62F→:來看,被告被[通氣]顯然與告訴之[誤告]有關,所以仍得02/27 02:25
63F→:構成侵權行為02/27 02:25
65F推:第 84 條 (通緝(一)-法定原因)02/27 02:27
66F→: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02/27 02:27
67F→:請看清楚何謂[被告]吧!02/27 02:27
68F→:所以照閣下的說法,那誤封他人財產也不可能構成侵權行02/27 02:28
69F→:為了,因為誰知道法院不會詳察真正的所有人為何?02/27 02:28
70F→:還有不要把[行政法]的義務跟[刑法]的義務混為一談!02/27 02:29
71F→:不遵守戶籍法不是通緝的的理由!是[被告][逃亡][藏匿]02/27 02:30
72F→:才是!02/27 02:30
75F推:樓上請檢視一下[刑訴]第84條之規定,哪一段提到了[戶籍02/27 02:38
77F→:法]上的守法義務了?02/27 02:39
80F→:他被通緝,不是因為被告人[誤告]嗎?哪還有其他理由?02/27 02:40
81F→:被[誤告]者有何義務要證明自己沒有[逃亡][隱匿]?02/27 02:41
82F→:更別提把行政法上的義務拿到刑訴上來談,根本就是牛頭02/27 02:42
83F→:不對馬嘴!既然沒有犯罪,就沒有被通緝的理由,就算他不02/27 02:43
84F→:遵守戶籍法,那也只能推導出行政法上的裁罰,如何能推導02/27 02:43
85F→:出刑訴第84條之通緝結果?02/27 02:44
97F推:astr或許該看看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261號判決,跟本02/28 16:40
98F→:本案例類似,同樣是利用司法機關強制處分行為而導致被02/28 16:41
99F→:害人之財產遭受扣押而蒙受損失,最高法院認為公權力的02/28 16:42
100F→:介入不影響誣告竊盜予查扣雜誌侵害他人所有權的相當因02/28 16:43
101F→:果關係,同理則被害人因加害人之誤告而導致通緝,依本判02/28 16:44
102F→:決之見解亦無阻止相當因果關係成立之可能02/28 16:44
103F推:蓋依刑訴第84條之規定,對於被告之通緝與對於證據的扣02/28 16:48
104F→:押,本就屬司法機關於偵查階段有可能採取的強制處分措02/28 16:49
105F→:施,並非客觀上不可預見或存有不合理的例外,則對於利用02/28 16:50
106F→:司法機關所為的扣押都可以成立相當因果關係,那沒有道02/28 16:51
107F→:理利用司法機關所為的通緝不能成立相當因果關係02/28 16:51
110F推:法律構成要件評價從來就不是什麼簡單的[邏輯]問題03/02 09:58
111F→:會說法律只是簡單邏輯問題的人可能沒修過法理學03/02 09:59
112F推:更別提刑法上依些超越因果關係或因過關係中斷的判斷03/02 10:03
113F→:從來都不是從邏輯的觀點出發,如果真的要講邏輯,那請03/02 10:04
114F→:用[統計學]觀點來證明[通緝]與[誤告]的[機率]關係再來03/02 10:05
115F→:說吧!03/02 10:05
7F推:噗ㄘ,不知道自認行政法觀念超強的J大要怎麼解釋02/23 22:55
8F→:國立台灣大學網路使用規範第肆條的法律性質?是行政私02/23 22:55
9F→:法說還是委託行使公權力?02/23 22:56
10F→:國立台灣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02/23 22:56
11F→: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第2244次行政會議通過02/23 22:57
12F→:本規範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與『教育部校園02/23 22:57
13F→:網路使用規範』制定。02/23 22:57
14F→:(四)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02/23 22:57
15F→: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02/23 22:58
16F推:六、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處分02/23 23:02
17F→: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02/23 23:02
18F→:(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02/23 23:03
19F→:(二)接受學校相關法令之規範或處分。02/23 23:03
20F→: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02/23 23:03
21F→:也許我們該恭請偉大的J大來詳細解說一下上開條文的法02/23 23:04
22F→:律性質,好讓大夥了解什麼叫做行政法的概念02/23 23:05
1F推:你第一點關於形式選擇自由的說法就錯了,如果通說真的02/16 00:15
2F→:這樣講的話就不會有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35號判02/16 00:17
3F→:決了,可見的現行通說並不採完全的形式選擇自由說,而應02/16 00:18
4F→:受其目的拘束,而竹論叢PTT存在的目的或是其處置行為02/16 00:19
5F→:的態樣來看,都典型的單方高權行為,版主說了算,管理員02/16 00:20
6F→:說了算,怎嚜都看不出有您所謂講究平等關係的私法契約02/16 00:21
7F→:形式之存在,至於教育部的學術網路規範更不說了,那就是02/16 00:22
8F→:行的行政規則,從來沒經過PTT版友的同意,以此來作為處02/16 00:23
9F→:分的依據,怎麼都看不出是私法契約說論者應有的主張02/16 00:23
12F→:至於公用是不是公法關係,請先翻行政法關於公物設定的02/16 00:25
13F→:設定規定再來說嘴吧!02/16 00:26
18F推:又想轉移話題了嗎?貨運公司什麼時候用到交處罰條例來02/16 00:28
19F→:規範其與顧客間的關係?這能跟PTT相類比嗎?PTT的設立宗02/16 00:29
20F→:指第一條就說了須以學術網路規範為前提?這麼白紙黑字02/16 00:30
21F→:你還要拿道交條例來混淆視聽嗎?02/16 00:30
24F→:那好啊,那你先成PTT依據學術網路規範處置版友違反私02/16 00:32
25F→:法自治原則再來繼續說嘴吧02/16 00:32
32F推:樓上好像沒能了解我的重點?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可以02/16 12:47
33F→:以私法行事為之,不然也不會有最高法院那一號判決,法條02/16 12:47
34F→:都明文規定了為私法契約,但法院還是認為其應為行政契02/16 12:48
35F→:約,所以拿形式選擇自由來當立論基礎根本就站不住腳02/16 12:48
36F→:應該從行政行為的內容來看,而很明顯地,PTT的浸水桶處02/16 12:49
37F→:分部不適合以私法形式達成02/16 12:50
38F→:這種行為根本就是傳統公營造物下的家主權行使,而非傳02/16 12:51
39F→:統以私法形式為之的給付行政02/16 12:52
56F推:殘念,不要轉移話題,我說的就是X大拿道路處罰條例來類02/16 20:05
57F→:比的錯誤,因為既然都已經是依據道路處罰條例來處置,那02/16 20:05
58F→:就不可是私法行為,而今天爭議的焦點正是PTT版主禁版02/16 20:06
59F→:有水桶的法源依據是什麼?很明顯不是版主與版友間的私02/16 20:06
60F→:契約,也不是站長與版友間的私法契約,而是依據教部所訂02/16 20:07
61F→:定的學術網路管理規則所賦予網管人員的權限,所以扯私02/16 20:07
62F→:法契約說根本就是轉移話題混淆試聽而已02/16 20:08
63F推:還有從PTT成立的宗旨而言,以學術性質為目的,提供各專02/16 20:10
64F→:業學生實習的平台,從這個端點來看,其提供服務的對象02/16 20:11
65F→:是學生而非一般使用者,所以我看不出可以推論其可採行02/16 20:12
66F→:證法對一般民眾提供服務的理論依據02/16 20:12
67F→:行政私法02/16 20:13
68F推:國立台灣大學網路使用規範02/16 20:18
69F→:本規範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與『教育部校園02/16 20:18
70F→: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制定。02/16 20:18
71F→:四)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02/16 20:18
72F→: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02/16 20:19
73F→:請把以上的規範條文看清楚再來回答問題,不要雞同鴨講02/16 20:20
74F→:張冠李戴02/16 20:20
75F推:還有,行政程序法是民國88年定的,促參法是民國89年定的02/16 23:06
76F→:而促參法都已經明定主辦機關在此有選擇私法契約進行02/16 23:07
77F→:BOT建設,但行政法卻仍認為因其涉及公權力行使,只能以02/16 23:07
78F→:行政契約方式為之,並為多數公法學者所接受,可見得所謂02/16 23:08
79F→:的主管機關在達成行政目的時有形式選擇自由說之觀點02/16 23:09
80F→:在我國目前公法學者間已非主流,否則不會在立法者已賦02/16 23:10
81F→:明文賦予主管機關形式選擇自由時,卻仍堅決只能以行政02/16 23:11
82F→:契約方式為之,更陳愛娥教授在其論述中就已提及涉及02/16 23:11
83F→:高權行政的內容之時,主管機關並無形式選擇自由之存在02/16 23:12
84F推:還有,行政程序法是民國88年定的,促參法是民國89年定的02/16 23:15
85F→:請先把背景事實搞清楚再來論述,不要張冠李戴,倒果為因02/16 23:16
89F推:樓上不用再凹了,促參法訂的比行政程序法晚,立法者難道02/17 07:08
90F→:會不知道早以有行政契約的規定嗎,難到部會制定過渡條02/17 07:09
91F→:不過差個壹年,就可當作立法者怠惰的藉口?你也凹的太難02/17 07:09
92F→:看,還有你都不看立法理由的嗎,不知道為什麼立法者要將02/17 07:12
93F→:其定性為私法契約,而且我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在立法者02/17 07:12
94F→:都[已經]明白賦予行政機關形式選擇的自由,學者仍認為02/17 07:13
95F→:行政機關此時仍無形式選擇自由,這叫[舉重以明輕],難道02/17 07:14
96F→:你還看不懂,在那邊鬼扯什麼?02/17 07:14
105F推:樓上的沒聽過什麼叫過渡條款嗎?而且不過視差一年,就02/17 12:56
106F→:構成立法委員不採行政契約說而採私法契約的主因嗎?這02/17 12:57
107F→:種說不是太可笑了,法都是你立法委員立的,難道你沒有02/17 12:58
108F→:解決之道,更別提促參法第12條的立法理由根本不是因為02/17 12:58
109F→:行政程序法未施行的緣故02/17 12:59
110F→:至於該多看看期刊文章,是閣下不是我吧,我已經說得很02/17 13:00
111F→:在立法著明文賦予(保障)行政機關選擇私法契約作為行02/17 13:00
112F→:政機關履行這種公法上給付行政任務時得選擇私法契約,02/17 13:01
113F→:學說和實務見解仍然否定行政機關此種選擇自由,這不是02/17 13:02
114F→:正打了你前面一直強調政府在執行[給付行政任務]時有02/17 13:02
115F→:形式選擇自由的說法?難道你要否認BOT案件不是給付行政02/17 13:03
116F→:的一環?BOT投資範圍不過你前面提的原本屬於公營造物02/17 13:03
117F→:的案例?你還要在繼續硬ㄠ下去嗎?02/17 13:04
118F推:還有W大可能期刊看的不夠多,不知道在行政契約法制化02/17 13:20
119F→:之後,國內公法學者已逐漸傾向否認行政私法的存在,以免02/17 13:24
120F→:國家行政行為遁入私法而不受公法監督,以傳統被認為是02/17 13:25
121F→:典型行政輔助行為的政府採購案件,已有不少學者(如林明02/17 13:26
122F→:鏘)應納入行政契約的一環,更別提在雙階理論的授益處分02/17 13:27
123F→:之履行,學者多認為它就是行政契約的一種,所以您對國內02/17 13:28
124F→:行政私法理論的理解,恐怕還停留在半個世紀以前吧02/17 13:29
7F推:台大資訊系系產就不是國有財產?難到台大資訊系有獨立02/14 22:32
8F→:的法人格?獨立於台大之外?亦獨立於教育部之外?02/14 22:33
9F推:我國的公立大學何時改採行政法人化了?02/14 22:45
14F推:這問題好像之前就已聽談過了,重點是PTT的硬體是台大02/15 22:45
15F→:資訊系的系產,網路架構是教育部的,怎麼看起來都是國02/15 22:46
16F→:有財產的使用權限問題,而與私人產權無關02/15 22:46
18F推:台大資訊系系產應該沒有非公用以為的使用可能性吧?02/15 22:49
20F→: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不是講的很清楚了嗎?還02/15 22:50
21F→:有解釋的空間嗎?02/15 22:51
22F→:台大資訊系不是公有圖書館,目的任務也不同,請不要胡02/15 22:51
23F→:胡亂類比,而且就算是公有圖書館的利用,國內好像也沒02/15 22:52
24F→:學者主張是私法利用關係,如果有還請舉證02/15 22:52
25F推:目前通學說通說所承認的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只有公用事02/15 22:55
26F→:業,並不包括公營造物形式的公有圖書館02/15 22:56
27F→:而且如果要採私法說,那請問PTT跟版友間的私法關係是存02/15 22:58
28F→:於誰跟誰之間?是站長跟版友?還是版主跟版友?抑或台大02/15 22:58
29F→:資訊系跟版友?02/15 22:59
30F推:那版主的浸水桶到底是債務不履行,還是無權處分(公物)?02/15 23:01
31F→:這樣的關係會比較單純嗎?還是更複雜化?02/15 23:02
5F推: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擔保不就好了02/12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