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合法性

看板LAW作者 (werewolf)時間15年前 (2011/02/23 08:50), 編輯推噓6(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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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這個問題是個大哉問 : 首先我們得先釐清幾個概念: : 你的「所謂『合法』行為 就是沒有違背現有『法律』的行為」 : 這句話中的「合法」、「法律」 : 指的是什麼? : 而他的回應中「那並沒有『合法』吧 只是『沒有違法』或『無法可管』」 : 這句話的三個「法」又各是什麼意思? : 簡單的說 : 你認知的法律,聽起來比較像是「獨立法條的集合」 : 因此,所謂的合法 : 就是指被獨立的法條所允許、或未受獨立的法條所禁止的行為 : 在這樣的理解之下 : 「於法無據」與「法無禁止」在概念上是沒有辦法區分的 : 如果我們不希望法律成為見仁見智的東西的話 : 我們就得引進其他的東西 : 而這個東西就是所謂「法律的原則」 : 所謂「法律的原則」 : 意思就是把法律當作一種有系統、有目的的有機整體 : 當個別的條文、配上具體的案件、卻無法得出法律原始設計應有的結論時 : 得以使用這個虛擬的法律原則,來縮小、或是擴充個別的條文的疏漏之處 : 如果這個辦法也失靈 : 最後的方法就是引進法律外的東西來加以補救 : 依照法域的不同,這個東西可以是宗教、歷史、倫理、道德等不一而足 : 簡單來說就是把法律當作是整個文化架構之下的一環 : 把文化當作一種有系統、有目的的有機整體 : 當法律本身、配上具體的案件、卻無法得出文化特色上應有的結論時 : 得以使用這個虛擬的文化內涵,來創造應該要有、卻漏掉的法律條文 : 值得注意的是 : 無論是使用法律原則、或是超越法律的造法 : 這種複雜的法律技術 : 都應該是例外例外例外例外例外例外中的例外 : 一個法官除非有天大的理由 : 否則絕不宜用幾十頁的篇幅去推翻一個憑直覺就能得到的結論 : 理由很複雜,暫且不表 : 到這裡就可以思考一下那位仁兄所說的那句話了: : 「那並沒有『合法』吧 只是『沒有違法』或『無法可管』」 : 第一個「合法」 : 指的應該是合乎整體的法律目的、或合乎文化觀點下的法律 : 而「沒有違法」、「無法可管」 : 指的卻是違反個別獨立的條文 : 你沒有錯、他也沒有錯 : 但身為執法或用法的你 : 或許可以考慮僅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 : 才使用他的說法 : 複雜的法律解釋技術乃是凶器,不得已而用之 感謝 那我就繼續問下去了 這次的爭議是 自從換了新的系統之後 板主可以設定水桶的日期 也就是不需要像以前一樣 必須要等被水桶的板友來信解除水桶 問題來了 有位板主將被水桶的板友 設定超過應有的水桶日期 有人到板主專板詢問大家認為這個行為的合理性 我思考了一陣 認為在一個前提之下有可能合理 也就是板主非常在乎來信這個行為本身 因此故意設定比較長的時間 等板友來信解除 (板規內有規範來信解除水桶的規則) 這種推論在板主專板被某些人認為是無稽之談 他們認定 以板主所有的懲罰權討論 不應有這種權限 因此才討論到板規並沒有規定板主設定水桶的日期云云 看到這裡板友的回應 我思考的是 既然板規是板主設立的 (當然我知道這種立法司法集於一身的狀況 在現代很特別) 那板規原則的解釋權力 是否也是由板主所掌有? 那合法與否 豈不是板主說了算?(板規的部份 當然站規是另一回事) 以上 希望能幫我解惑 感謝 -- 卍~卍~卍~卍~卍~卍~ 嘉察仁波切《聽即解脫咒》 ~卍~卍~卍~卍~卍~卍 ★Ah Ah Sha Sa Ma Ha ★阿 阿 夏 沙 嘛 哈 ★Ma Ben Dharma Ra Ra ★嘛 北 當 嘛 RA RA ★Ha Gan Ga Ah Sha La ★哈 港 嘎 阿 夏 拉 ★Sa Den Dharma Da Li ★沙 殿 當 嘛 達 哩 ★Ga Ha Na Ah Li Ta ★嘎 哈 哪 阿 哩 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8.92

02/23 08:53, , 1F
請先說明PTT板主的法律定性 在來討論行為
02/23 08:53, 1F

02/23 08:54, , 2F
好問題... 我不是很知道怎樣回答@@"
02/23 08:54, 2F

02/23 08:59, , 3F
板主只有好意施惠關係
02/23 08:59, 3F

02/23 14:13, , 4F
別像某行政法程度極差的人,一口咬定是在受託行使公權力就好
02/23 14:13, 4F

02/23 14:15, , 5F
日常法律關係裡本來就沒有處處要求分權,只是版主須受站方約束
02/23 14:15, 5F

02/23 18:10, , 6F
這讓我回想起很久很久以前 批兔的8A板曾經有一場大戰....
02/23 18:10, 6F

02/23 22:55, , 7F
噗ㄘ,不知道自認行政法觀念超強的J大要怎麼解釋
02/23 22:55, 7F

02/23 22:55, , 8F
國立台灣大學網路使用規範第肆條的法律性質?是行政私
02/23 22:55, 8F

02/23 22:56, , 9F
法說還是委託行使公權力?
02/23 22:56, 9F

02/23 22:56, , 10F
國立台灣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02/23 22:56, 10F

02/23 22:57, , 11F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第2244次行政會議通過
02/23 22:57, 11F

02/23 22:57, , 12F
本規範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與『教育部校園
02/23 22:57, 12F

02/23 22:57, , 13F
網路使用規範』制定。
02/23 22:57, 13F

02/23 22:57, , 14F
(四)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
02/23 22:57, 14F

02/23 22:58, , 15F
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
02/23 22:58, 15F

02/23 23:02, , 16F
六、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處分
02/23 23:02, 16F

02/23 23:02, , 17F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
02/23 23:02, 17F

02/23 23:03, , 18F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
02/23 23:03, 18F

02/23 23:03, , 19F
(二)接受學校相關法令之規範或處分。
02/23 23:03, 19F

02/23 23:03, , 20F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
02/23 23:03, 20F

02/23 23:04, , 21F
也許我們該恭請偉大的J大來詳細解說一下上開條文的法
02/23 23:04, 21F

02/23 23:05, , 22F
律性質,好讓大夥了解什麼叫做行政法的概念
02/23 23:05, 22F

03/17 12:06, , 23F
這板主的作為當然不合理.這叫做擅權.被水桶的人肯定是要繼續
03/17 12:06, 23F

03/17 12:07, , 24F
行使緘默權的.
03/17 12:07,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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