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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slaa 在 PTT [ DummyHistory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377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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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好慘05/13 07:38
2F→: 又要靠幻想來取得精神上的安慰05/13 07:39
3F→: 不過這就是本板成立的目的之一吧05/13 07:39
4F→: 也算一種社會公益事業05/13 07:40
5F→: 很榮幸我能參與與幫助05/13 07:40
6F→: 老蔣死在中國大陸05/13 07:40
7F→: 日本打贏而至永遠統治台灣05/13 07:40
8F→: 日本沒有打二戰永遠統治台灣05/13 07:41
9F→: 二戰美國展覽台灣,讓台灣獨立05/13 07:41
10F→: 現在加上05/13 07:42
11F→: 蘇聯一起阻止PRC入聯合國,讓台灣繼續是聯合國成員05/13 07:43
12F→: 你還喜歡聽什麼妄想?05/13 07:43
13F→: 盡量說出來05/13 07:44
14F→: 我幫忙複述05/13 07:44
15F→: 我知道這種事就像抓癢,別人抓總是比較爽05/13 07:44
16F→: 同理,別人講出自己的幻想,爽度更高05/13 07:45
17F→: 說吧,我今天不知為啥心情不錯,很樂意助人05/13 07:46
18F→: ^_^05/13 07:46
21F推: 對啊05/13 08:01
22F→: 所以我來安慰他。05/13 08:01
23F→: 這世上總是有人無法接受現實05/13 08:02
24F→: 要來這裡找安慰05/13 08:02
25F→: 我也滿可憐他 哈哈哈哈哈05/13 08:03
26F→: 歡迎你一切起來安慰05/13 08:03
27F→: 這是社會公益事業,值得大家一起來05/13 08:04
29F推: 同意,原po看到沒05/13 09:30
30F→: 有板友建議你去做精神量表05/13 09:31
31F推: 我也很擔心你的精神狀況05/13 09:33
32F→: 有兩個人這樣呼籲你了,你就去吧。05/13 09:33
37F推: 是滿可憐,所以我現在都是用正面積極的態度來參與05/13 10:08
38F→: 對我來說,大家都是同一個島出生的人 (應該吧05/13 10:09
39F→: 能幫忙我都盡量幫忙的,比如說說對方愛聽的05/13 10:10
40F→: 這還在我能力範圍內,ok的。05/13 10:11
41F推: 對了,就問題本身,這要回到當時的票數05/13 10:12
45F推: 我查了一下,當時贊成76票,反對35票,05/13 10:16
46F→: 如果要逆轉,大概要跑票20票到反對方05/13 10:17
47F→: 而再看了一下當時贊成票,以我個人感覺05/13 10:17
48F→: 蘇聯能直接去影響的,我不認為有到20票05/13 10:18
49F→: 不過當然這涉及一些我不熟悉的國家狀況05/13 10:19
50F→: 或許也可以被算入蘇聯能影響的票05/13 10:19
51F推: 總之,以我目前對贊成方名單認識,05/13 10:21
52F→: 我不覺得能跑票20以上。05/13 10:21
53F→: 具體名單維基有,你認真要討論的話,不妨自己先想想05/13 10:22
54F→: 名單上哪些國家是蘇聯能控制,總數量大於2005/13 10:22
1F推: 感謝。我個人解讀大大回應的意思05/08 14:07
2F→: 感覺有兩層05/08 14:07
3F→: 1. 外國要在美國搞叛軍,很難,蘇聯光是在非洲想搞叛軍05/08 14:08
4F→: 就花了十億美元。05/08 14:08
5F→: 2. 美國太強大,反制只花了0.25億美元。05/08 14:09
6F→: 推測大大的結論:05/08 14:09
7F→: 想在美國本土搞叛軍,一下就被消滅掉。05/08 14:10
8F→: 其實這也我的意思,如果正式掛上叛軍名頭05/08 14:10
9F→: 比如搞告什麼 美國自由民主聯軍05/08 14:10
10F→: 則這根本方便美國動用最先進的軍隊來平叛05/08 14:11
11F→: 最好就是堅持自己只是老百姓,搞搞販毒賣黑槍,還有零元購05/08 14:12
12F→: 這樣美國就只能出動警察。但都一樣在消耗美國國力。05/08 14:12
8F推: 哪會沒有異議呀05/05 11:20
9F→: 日本為了管理在日台灣人戰後搞特權,故聲明05/05 11:21
10F→: 台灣人還是日本人。英國人也說和約未簽之前05/05 11:22
11F→: 國籍不能變動,一切以和約為準05/05 11:23
12F→: 連蔣光頭給陳誠的信都說台灣只是我們託管地05/05 11:23
13F→: 以上是我最尊敬的覺青老師找出來的史實05/05 11:24
14F→: 嘻嘻05/05 11:24
23F推: 不是,沖繩這個問題我幾年前在歷史板跟某位板友戰過05/06 08:11
24F→: 我也是提出當時沒有辦公投。反論的板友則是提出05/06 08:12
25F→: 其實在決定返還前的沖繩縣長選舉時,出馬競選的候選人都是05/06 08:14
26F→: 主張回歸日本,所以無論誰當選,等於公投回歸。05/06 08:14
27F→: 我印象中,因為我對反論者的印象不錯,所以沒有05/06 08:15
28F→: 近一步查證。05/06 08:15
29F→: 然後前幾天,tomer板友提出一個極重要的說法:05/06 08:16
30F→: 在沖繩返還前,美國已經讓日本給沖繩人發日本護照05/06 08:16
31F→: 所以這裡有三個時間點要查證05/06 08:17
32F推: 1. 日本在哪一年開始重新發護照給沖繩人05/06 08:19
33F→: 2. 二戰後歷次沖繩選舉是哪些年,候選人主張是什麼05/06 08:20
34F→: 3. 哎 這點不是時間點,算了 XD05/06 08:21
35F→: 就算是美國重新叫日本發護照05/06 08:22
36F→: 這個決策過程是什麼05/06 08:22
37F推: 假設 美國非以盟軍總部身分指示日本政府05/06 08:25
38F推: 且發給護照時間點早於候選人共同回歸政見05/06 08:27
39F→: 也就是法理上這屬於美國獨斷行為05/06 08:27
40F→: 則....... 笑05/06 08:28
1F推: 你以為他們不想嘛 哈哈05/04 20:05
2F→: 我猜他們超想的,只是時代不同了05/04 20:06
3F→: 簡單說,現在中央政府的武力(特別是美軍),跟你能扶持的05/04 20:07
4F→: 叛軍其可能擁有的武力,實在差太多了05/04 20:07
5F→: 你想像一下,假設現在大家的軍事科技倒退回南北戰爭時代05/04 20:08
6F→: 政府有什麼武力? 槍? 這容易裝備叛軍 馬? 多半容易裝備05/04 20:09
7F→: 可能就加農砲比較難裝備給叛軍05/04 20:10
8F→: 這時假設你能扶持起一隻一兩千人的叛軍當骨幹,以當時05/04 20:10
9F→: 軍事科技,你是可能跟中央政府的正規美軍對幹的05/04 20:11
10F→: 反觀現在05/04 20:12
11F→: 你一個外國政府想在美國境內扶持叛軍,你能給叛軍什麼05/04 20:12
12F→: 是不是又是槍,頂多夜視鏡裝備這種輕裝備?05/04 20:13
13F→: 難不能你有本事把航空母艦戰鬥群送給叛軍05/04 20:13
14F→: 反觀美國正規軍,你想想他們動用到什麼等級得東西來幹爆你05/04 20:14
15F→: 叛軍?05/04 20:15
16F→: 不是啊,光是沒辦法扶持到能硬扛美軍,你就注定拉不到人05/04 20:16
18F→: 入夥了。05/04 20:16
19F→: 很簡單嘛 我為什麼要加入一個必死的軍隊呢?05/04 20:17
22F→: 好講到這裡,對,所以正解其實是J1990板友說的05/04 20:18
23F→: 你絕對不要把事情搞成真正的叛軍,這樣就是軍事對壘05/04 20:19
25F→: 美軍就有大義名分出兵平境內的叛軍,沒人要玩這種必死的局05/04 20:20
26F→: 所以正確玩法,不是搞叛軍,而是直接當平民05/04 20:20
28F→: 用平民的身分販毒賣槍,從根搞爛美國社會基礎05/04 20:21
29F→: 甚至搞移民,等人數夠多的時候,咦,美國不是講民主嘛05/04 20:22
30F→: 所以我一直很懷疑,那些大量移民到美國的.......05/04 20:22
31F→: 好,我相信你知道我要說啥。就寫到這裡。05/04 20:23
1F推: 感謝回應。對於現實中沒人理睬的肥宅我來說05/04 19:58
2F→: 上這裡居然有人會認真回應我,我實在深深感受到PTT的溫暖05/04 19:59
3F→: 我實在無以回報,只好把屁股...05/04 20:00
4F→: 啊啊啊 又不小心說出內心話 請k大大當沒看到吧 ^^05/04 20:00
5F→: 總之,感謝回應 ^^05/04 20:01
4F推: 為什麼這次不是 唔 開頭05/04 14:09
5F→: 這樣我會難以模仿。05/04 14:10
6F→: 還請保持寫作風格一致。感恩喔~05/04 14:10
48F→: ....以當前的社會氣氛,是飛熊隊吧,怎麼會是龍呢05/04 03:34
49F→: 夜深了,大大該睡了05/04 03:34
10F推: 這就你對我舉證不予承認05/03 10:30
11F→: 這沒什麼05/03 10:30
12F→: 張三殺了人05/03 10:30
13F→: 張三老媽跟張三朋友們可以繼續堅持張三其實是好人05/03 10:31
14F→: 可惜我只關心張三到底是否有殺人05/03 10:32
15F→: 別人是否認同張三老媽與朋友的看法,我不在意05/03 10:33
16F→: 重點是05/03 10:34
17F→: 我舉證美國駐台武官同意飛虎隊的價值05/03 10:34
18F→: 這些話如果是個人意見,AIT大可出來再修正05/03 10:35
19F→: 在我看來這就是美國同意中華民國歷史對台灣有價值05/03 10:35
20F→: 你一定沒看我提供的新聞影片05/03 10:36
21F→: 最後武官還說05/03 10:37
22F→: (大意)美國與台灣的友誼奠基在這些歷史合作05/03 10:37
23F→: 這是美國軍人的發言05/03 10:38
24F→: 反觀您的論點05/03 10:38
25F→: 無論聽來有多合理05/03 10:38
26F→: 不好意思,有哪個美國官方 人員出認證呢05/03 10:40
27F→: 注意這裡的認證,不是抓著蛛絲馬跡說,美國 內心其實這樣05/03 10:40
28F→: 想,因為我的舉證是人家親口講得清清楚楚05/03 10:40
29F→: 所以兄台要反論的話 行 當然行05/03 10:41
30F→: 但我認為要同等級的反向證據05/03 10:42
31F→: 比如那個美國官方人員說05/03 10:42
32F→: 哎喲,中華民國那個對台灣完全負資產05/03 10:42
33F→: 我們美國希望台灣快點拋棄05/03 10:43
34F→: 這樣台美才有真正友誼05/03 10:43
35F→: 我猜您找不到這類發言?05/03 10:43
36F推: 對了,為了避免模糊焦點,我再次重申05/03 10:46
37F→: 我這兩天的發言完全基於假設中華民國這個體制已確認無需05/03 10:47
38F→: 維持在台灣,但對於它的有形無形東西,會採05/03 10:48
39F→: 完全不予承認呢05/03 10:48
40F→: 還是說我們繼承中華民國,所以中華民國的東西還是台灣的05/03 10:49
41F→: 所以我們台灣從二戰就是盟軍一員05/03 10:49
42F推: 從已知的事實,蔡英文的國防部邀請美國談飛虎隊的意義05/03 10:51
43F→: 賴清德到南美會找中華會館05/03 10:51
44F→: 我認為我的主張比較會成真呢05/03 10:52
54F→: 這也解釋了為什麼後來的專法在定義同性伴侶時(第二條)05/03 22:53
55F→: 說這是"結合"。05/03 22:54
1F→: 想起來,因為板主在前面的留言好像似乎有把大法官釋憲05/03 20:41
2F→: 這個動作,認為代表民意05/03 20:42
3F→: 不好意思,我不認同喔。很簡單嘛05/03 20:42
4F→: 近日好像也有人叫大法官釋憲說,死刑是不是違反憲法05/03 20:43
5F→: 所以廢除死刑是本地主流民意?當然不是嘛05/03 20:44
6F→: 事實上,把大法官在釋憲時,認為大法官是看民意在做解釋05/03 20:44
7F→: 我覺得您在污辱大法官的法學專業吧05/03 20:45
8F→: 如果大法官是看民意在做釋憲,那直接做公投來釋憲就好啦05/03 20:46
9F→: 這樣才是最準的釋憲吧(笑)05/03 20:46
10F→: /05/03 20:50
11F→: 靠,我突然想到,我幹嘛用同性婚姻這麼複雜的例子05/03 20:51
12F→: 框架超越現實,這個騎機車戴安全帽不就超簡單的前例05/03 20:51
13F→: 我浪費時間查同性婚姻法律了 Orz05/03 20:52
20F→: /剛好我還在線上 XD05/03 22:24
21F→: 不愧是說過(大概意思): 我管你那麼多啊,反正我不是中國人05/03 22:25
22F→: 的男人,一語道破關鍵05/03 22:25
23F→: 其實啊,我當時看到板主說啥框架要適應現實後05/03 22:25
24F→: 因為瞬間覺得 不是啊 這個那個... 於是寫了同性婚姻05/03 22:26
25F→: 但寫完,就有點後悔了,因為我突然想起來05/03 22:26
26F→: 國際跟國內本來就兩回事05/03 22:27
27F→: 適用於國內的道德法律等原則,滿常不是用於國際05/03 22:28
28F→: 其實呢,k板主這樣回我就結案了05/03 22:29
29F→: 沒想到板主一時沒看穿這點,居然配合我起來一起談同性婚05/03 22:30
30F→: 那剛好我就喜歡這種解釋來解釋去的遊戲 (這我一項承認^^)05/03 22:31
31F→: 實在很想看看板主怎麼接著說,所以寫這一篇05/03 22:31
32F→: 其實正確處理就是05/03 22:32
33F→: 我(k)在談國際問題,你(m)扯國內問題幹什麼05/03 22:33
34F→: 這兩種議題的運作原則會一樣嘛!05/03 22:33
35F→: /05/03 22:35
36F→: 雖然關鍵之處被說破了05/03 22:35
37F→: 不過我還是滿想知道,板主如何從公投結果推論出05/03 22:36
38F→: 當時民意支持同性結婚(婚姻)05/03 22:36
39F→: 我的論點如正文,這裡不重複05/03 22:37
40F→: 如果板主願意撥冗(再次)細說您的解讀思路05/03 22:38
41F→: 我感激您的陪同。05/03 22:38
42F→: /05/03 22:46
43F→: 補充資料,為了以防萬一,我剛去看了當年的公投題目05/03 22:46
44F→: 與同性婚姻有關的,有三項05/03 22:47
45F→: 1.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05/03 22:47
46F→: 公投結果通過05/03 22:48
47F→: 2.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保障同性別兩人建立婚姻關係?05/03 22:48
48F→: 公投結果不通過05/03 22:49
49F→: 3.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05/03 22:49
50F→: 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05/03 22:50
51F→: 公投結果通過05/03 22:50
52F→: 從三項有關之公投議題陳述,與投出來的結果05/03 22:51
53F→: 我的結論不變,我仍認為當時民意不認同 同性"結婚/婚姻"05/03 22:52
129F→: (相比於民法正大光明地說 第二章婚姻...等)05/03 19:14
130F→: (這個新法滿小氣的,名稱只敢模模糊糊說 施行法)05/03 19:15
6F推: 其實也可能現實會趕上框架 如果你問同性可不可以結婚05/03 13:27
7F→: 公投當時明明說不可以05/03 13:28
8F→: 嚴格說 是不可以用現行民法定義的婚姻來結婚05/03 13:29
9F→: 但政府繞了個圈子05/03 13:30
10F→: 故意指稱這裡的結婚指民法的結婚05/03 13:31
11F→: 所以另立法案讓同性結婚,然後這裡的結婚不是民法的結婚05/03 13:32
12F→: 用這種文字遊戲來辦到同性可以結婚05/03 13:32
13F→: 然後你看現在誰敢公開反對同性結婚05/03 13:32
14F→: 我意思是 當時公投的社會"現實" 明明主流是反對同性結婚05/03 13:33
15F→: 但政府技巧的用文字遊戲 弄了一個能讓同性結婚的框架05/03 13:34
16F→: 結果現在,不是現實來配合框架了嗎?05/03 13:35
17F→: 現實當然很重要,任何討論基礎都是現實05/03 13:35
18F→: 但把現實當成最優先 其他後退 這缺乏理想05/03 13:36
19F→: 我以為那才是可悲的地方05/03 13:36
20F推: 恩恩,對於事情的解讀,果然會有很多不同方向。05/03 17:35
21F→: 您使用框架與現實05/03 17:35
22F→: 什麼是框架與現實呢?05/03 17:36
23F→: 框架比較好定義,我認為是指書面上的規定,比如憲法 法律05/03 17:37
24F→: 校規 這類,總之,文字化的規定要求等等05/03 17:38
25F→: 什麼是現實呢? 對應於框架,大概就是指社會上的實情05/03 17:38
26F→: 這個實情可能指民心,也可能指一些更具體的行為05/03 17:39
27F→: 比如,法律說 殺人者會有什麼什麼處罰05/03 17:40
28F→: 這意思是 法律認為人不應該殺人 (不然幹嘛處罰)05/03 17:41
29F→: 但你知我知,殺人案是永遠不會變成零的,這是現實05/03 17:42
30F→: 這時,你要不要說,框架(法律),怎麼不來適應現實呢05/03 17:42
31F→: (殺人案永不會降到零發生)05/03 17:43
32F→: 其實,也真有框架來適應現實的情況05/03 17:43
33F→: 通姦罪聽過嗎 現在通姦罪適應現實(永遠有人通姦)05/03 17:44
34F→: 去掉了。(可喜可賀?)05/03 17:44
35F→: /05/03 17:45
36F→: 回到同性結婚,其實這個案立,在我看來,恰恰就是我主張的05/03 17:46
37F→: 框架有時候要超越現實,是現實要去發展成框架的模樣05/03 17:46
38F→: 你自己都說了,同性婚姻的起點(應該是起點吧?)05/03 17:47
39F→: 是大法官認為法律不允許同性婚姻,這個違憲05/03 17:48
40F→: 不好意思,憲法,這不也是框架的一種05/03 17:48
41F→: 最高級的框架從來沒有說婚姻只限於男女05/03 17:49
42F→: 是過去的民情認為結婚只限於男女05/03 17:49
43F→: 較低一階的法律民法去順應當時的現實(民意),規定婚姻05/03 17:53
44F→: 只限於男女05/03 17:53
45F→: (這不就是你在讚頌的 框架要適應現實 現實是老大)05/03 17:53
46F→: /05/03 17:54
47F→: 最後講到當時的公投結果,其實你還沒發現嗎05/03 17:54
48F→: 你提出的資料,恰恰證實我的說法,當時民意不贊成同性05/03 17:55
49F→: 婚姻,這是主流05/03 17:55
50F→: 以下複製貼上05/03 17:57
51F→: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通過 (同意比 72.4%)05/03 17:58
52F→: 同婚另立專法:通過 (61.1%)05/03 17:58
53F→: 我完全沒說錯啊,我記憶中也是如此05/03 17:58
54F→: 當時民意就是認為婚姻只限於男女05/03 17:59
55F→: 同性的結合走另外的方案,就不是民法的婚姻05/03 18:00
56F→: 如果我沒記錯,精準的用語是 同性結合05/03 18:03
57F→: 注意 是結合 不是結婚!05/03 18:03
58F→: 只是新專法裡面讓這個"結合"的所有權利義務去比照"結婚"05/03 18:04
59F→: 也就是<法理上>這根本不是結婚 (不然幹嘛不直接用民法)05/03 18:04
60F→: 只是<現實上>05/03 18:05
61F→: 因為這個結合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等,都比照男女婚姻05/03 18:05
62F→: 所以結果算是用打迷糊仗的方式,讓大家皆大歡喜05/03 18:06
63F→: 守舊人士: 哇哈哈 你們就不是婚姻!05/03 18:06
64F→: 進步人士: 哇哈哈 這就是婚姻啦~~~05/03 18:07
65F→: 再說一次,當時的主流民意就是 同性不能結婚05/03 18:08
66F→: 但可以結合,然後比照男女婚姻05/03 18:09
67F→: 現在大家也習慣了05/03 18:09
68F→: 所以才看來好像當時大家都接受同性可以結婚05/03 18:10
69F→: 最後講一下 回頭去看 我認為那場公投結果 是剛好走在05/03 18:20
70F→: 時代的新舊交替,多數的主流民眾畢竟是老時代長大的05/03 18:21
71F→: 所以接受不了民法直接改成男男 女女 也可以結婚05/03 18:21
72F→: 但也察覺到,這是不可擋的趨勢,所以同意走另外管道05/03 18:22
73F→: 也就是主流(守舊)民意,保住了面子,但新一代的民意拿到了05/03 18:23
74F→: 裡子,反正就是可以在一起了,而且受到法律保障05/03 18:23
75F→: 如果現在再一次公投,提出,反正都比照民法了05/03 18:24
76F→: 為什麼不直接修改民法05/03 18:24
77F→: 這次可能就會成了05/03 18:24
78F推: /05/03 18:34
79F→: 為了避面板主繼續跟我討論什麼是當時的主流民意 對同性婚05/03 18:35
80F→: 假設萬一板主要繼續討論,則不好意思,請解釋05/03 18:35
81F→: 請先解釋 如果當時主流民意就贊成同性結婚(動詞)婚姻(名詞05/03 18:36
82F→: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通過 (同意比 72.4%)05/03 18:37
83F→: 同婚適用民法案:未通過 (32.7%)05/03 18:37
84F→: 為什麼不直接修改民法,甚至連適用民法都不行05/03 18:38
85F→: 只接受另立新法律05/03 18:38
86F→: 另外,這個新法,我剛特別去逐條查證05/03 18:39
87F→: 感謝網路的偉大,不用兩分鐘就查到05/03 18:40
88F→: 第 1 條05/03 18:40
89F→: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05/03 18:40
90F→: (這是賦予法源)05/03 18:40
91F→: 第 2 條05/03 18:41
92F→: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 成立... 結合關係05/03 18:41
93F→: (這是定義男男/女女之間的"那個",是結合,不是結婚/婚姻)05/03 18:42
94F→: 在定義清楚這叫結合,不叫結婚/婚姻之後05/03 18:42
95F→: 後續法條開始處理現實上的問題05/03 18:43
96F→: 比如你要怎麼讓國家知道你們在一起了05/03 18:44
97F→: 實務上讓你去戶政機關沿用異性婚的結婚登記05/03 18:44
98F→: 登記後的日常生活權利義務,基本全部比照民法05/03 18:45
99F→: 再說一次,你不能因為實務上全部比照民法05/03 18:46
100F→: 你就說當時民意同意同性結婚/婚姻05/03 18:46
101F→: 很簡單嘛 一個你繞不過去的說法破綻是05/03 18:47
102F→: 那怎麼解釋下面兩個公投結果05/03 18:47
103F→: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通過 (同意比 72.4%)05/03 18:48
104F→: 同婚適用民法案:未通過 (32.7%)05/03 18:48
105F→: 真這樣贊同同性結婚直接用上面選項翻盤就好啦05/03 18:49
106F→: /05/03 18:49
107F→: 好啦,到了最讓我興奮的地方啦~~~05/03 18:50
108F→: 我這個人呢,從年輕時候,就特別喜歡說文解字05/03 18:50
109F→: 特別喜歡看別人怎麼搞白馬非馬這類的文字遊戲05/03 18:51
110F→: 我已經,喔,其實是您,您已經自己把公投結果貼出來了05/03 18:52
111F→: 我呢,怎麼看,都覺得這明明證明了當時主流民意反對同性05/03 18:52
112F→: 結婚/婚姻,而您似乎認為這是證明了05/03 18:53
113F→: ok的,沒關係的05/03 18:53
114F→: 我已經把我的主張,寫在上面 (不用我再重複吧)05/03 18:54
115F→: 現在換您,您到底如何解釋,為什麼公投結果證明主流民意05/03 18:55
116F→: 同意同性可以結婚05/03 18:55
117F→: 好不好請您說明一下05/03 18:56
118F→: 如果您覺得您上面有說了,那不好意思,我比較笨05/03 18:56
119F→: 我看不懂,請再白話一些??05/03 18:57
120F→: 先謝謝了 ^^05/03 18:57
121F推: /05/03 19:08
122F→: 補充資料05/03 19:09
123F→: 現行民法 第四編親屬 第二章婚姻 第一節婚約05/03 19:10
124F→: 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05/03 19:11
125F→: /05/03 19:11
126F→: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05/03 19:12
127F→: 第2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 成立... 結合關係。05/03 19:13
128F→: (注意連法律名稱都不給說是比如 同性結婚/婚姻施行法)05/03 19:13
1F推: 以前相聲有個段落05/03 11:45
2F→: 順天笑(大概是): 藝人需要掌聲...05/03 11:46
3F→: 王地寶: 你怎麼這麼墮落,身為藝人居然在台上跟觀眾要掌聲05/03 11:46
4F→: 順天笑: 你說的對,我太墮落了,想不到您這樣偉大崇高05/03 11:47
5F→: 王地寶:............. 不... 我也滿墮落......05/03 11:48
6F→: (台下觀眾立即送上掌聲)05/03 11:48
7F→: 王地寶: 好爽好爽~~~ 再多來點 >o<05/03 11:49
8F→: (嘻嘻)05/03 11:49
11F→: 現在是多元成家時代05/03 12:53
12F→: 看樣子是開始研究哪個廠牌的ky比較潤滑的時候了 >o<05/03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