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jasonvlee
作者 jasonvlee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3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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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如果不考慮檢察官公務員身分,你舉的例子確實不構成恐嚇05/13 02:27
3F→:我只有兩句話:05/16 23:11
4F→:1.找個律師問問,判決裡寫「縱...」是代表什麼意思。05/16 23:12
5F→:2.把網路換成光纖,因為你這篇所有問題都已經被討論過。05/16 23:13
7F→:你這篇我看過三次了,確定只值得用推文回應。05/16 23:14
15F→:扣除你轉貼判決跟我說過的話,只剩10幾行,是要花多久?05/16 23:48
16F→:我看不出來有什麼問題是15372跟15375這兩篇沒回應到的。05/16 23:49
17F→:還是樓上諸位都認為被罵妓男跟有錢賺就陪睡也無妨?05/16 23:51
20F→:妨害名譽是法院說的,不實是郭台銘說的,我有引述錯誤嗎05/16 23:52
23F→:法院沒認定,當事人說的又不信,想必樓上諸位都是臧家宜05/16 23:55
25F→:判決都把臧家宜威脅的內容寫得清清楚楚,還需要凹嗎?05/17 00:00
26F→:當然,對於甘於被公開罵男妓也不覺得違法的人而言,需要05/17 00:01
29F→:不用急著對號入座,認為公開罵人男妓合法的人,不是你05/17 00:03
30F→:除非承認公開罵人男妓是合法手段,否則臧案確實不相關。05/17 00:04
31F→:問題其實很簡單:「出書罵別人是男妓」是合法手段嗎?05/17 00:07
33F→:奇怪,怎麼現在開始改信當事人說的話了?05/17 00:23
36F→:自己要先否認郭台銘的話,現在又要搬臧家宜的話出來?05/17 00:25
38F→:重點是,被恐嚇的人是郭台銘還是臧家宜,實不實該聽誰的05/17 00:25
39F→:認定是否構成誹謗及公然侮辱,該從郭還是臧的主觀判斷?05/17 00:28
40F→:不要忘了,被討論的是郭的意思自主,不是臧的。05/17 00:29
42F→:你拿臧的說法,去認定郭主觀上是否認為不實,這樣對嗎?05/17 00:31
1F推:如果你的負評內容,只寫了你認為面交100元是不實交易05/16 14:19
2F→:沒帶有其他負面描述或情緒用語,那現在就不用理他。05/16 14:20
3F→:不過相關的拍賣頁面內容還有溝通過程記錄,要先備份好05/16 14:21
3F→:法官只是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的拘束,還是要依法判決啊05/14 22:51
4F→:不過有些外國法,是不准檢察官對被告無罪判決上訴。05/14 22:53
5F→:台灣的檢察官還帶有司法官色彩,所以訴訟權能還是太高。05/14 22:56
7F→:當然可以,不過問題是理論依據呢?05/13 16:50
8F→:這裡沒有價值選擇的問題,所以分歧可以經過論理釐清。05/13 16:51
9F→:「法律保障不受欠缺合理關聯的合法手段」是結論不是推論05/13 16:52
11F→:我的看法更直接:國家憑什麼來定義「內在關連性」?05/13 16:52
13F→:我舉的例子裡,「正妹號碼」跟「錢」的內在關連在哪?05/13 16:53
14F→:社會可非難性太空泛了,不能直接拿來當作規範概念05/13 16:53
15F→:簡單來說,社會可非難性也是結論,不是推論05/13 16:54
18F→:「格調」也從來不是判斷國家發動刑罰正當性的要素05/13 16:54
19F→:「風俗上不可容受」這句話是怎麼推出來的?05/13 16:55
20F→:如果只是言論者個人的主觀感受,拿來當刑罰正當性就錯了05/13 16:56
21F→:「邏輯」就是在討論這種問題時超級好用的工具05/13 16:56
23F→:「可否非難」「有無格調」這些都是論理之後才會知道的05/13 16:57
24F→:怎麼能反過來當成論理的基礎?這是倒果為因。05/13 16:57
26F→:回bala:對,可以選擇,所以才需要討論刑罰的正當性。05/13 16:57
28F→:如果「刑罰謙抑性」或「比例原則」這樣的概念就不存在了05/13 16:58
29F→:再說黃榮堅的爭議還不沒到動用憲法的層次,只是釋義問題05/13 16:58
30F→:「意思自由」法益內涵,是需要被論證才能建立正當性05/13 16:59
31F→:簡單來說「為什麼國家可處罰欠缺內在關連的合法手段?」05/13 16:59
36F→:如果要從這裡看,那就必須拿出實證研究數據,不是嗎?05/13 17:01
39F→:沒有人挑戰「要保障意思自由」,爭執的是「保障邊界」05/13 17:02
41F→:多數決,可以,但我沒看過哪位肯定說有提出過實證數據?05/13 17:03
42F→:不論肯定說或否定說,都在現行條文的文義範圍內05/13 17:04
43F→:因此主張「社會多數說要罰就要罰」的一方,就必須舉證。05/13 17:04
44F→:因為代表社會多數的立法者並沒有選擇肯定說或否定說。05/13 17:05
45F→:所以任何一方要沾「社會多數」的光,就必須舉出實證。05/13 17:05
46F→:否則就只是淪為跟整天把「我們台灣人..」的政客差不多了05/13 17:06
49F→:回E:我不是說你,別誤會。我是挑戰社會非難性的確實性05/13 17:08
50F→:我反對在沒有找到實質論據前,就把「社會多數」搬出來用05/13 17:09
52F→:社會多數沒有「應該」與否的問題,只有立法與司法者才有05/13 17:09
60F→:「較多數的學說」不等於「社會多數」,學說不是算人頭的05/13 17:11
64F→:理性標準是規範概念,我看不出跟這裡討論的問題有何關聯05/13 17:13
67F→:我還是回前例:法律為何不保障丙可以不付錢拿到正妹電話05/13 17:15
69F→:原因很簡單,因為丙可以自由選擇「放棄正妹電話」05/13 17:15
71F→:內在連結可以是規範概念,但前提是要先建立正當性。05/13 17:16
73F→:「理性人」的正當性說穿了是經濟成本、引導性等等05/13 17:17
75F→:那「內在連結」的正當性在哪?這就是黃榮堅的攻擊重心。05/13 17:17
77F→:這不是誰說了算,而是國家是否應該介入代替人民判斷?05/13 17:17
78F→:人民願意用自己的錢去交換些什麼,國家用刑罰干預,對嗎05/13 17:18
81F→:或許簡單點,看誰能回答「正妹電話與金錢」的內在關聯?05/13 17:19
82F→:如果不能的話,就可以看得出「內在關聯」不是正確規範05/13 17:19
83F→:「不花錢就沒正妹電話,所以付錢」,這算「願意」嗎?05/13 17:20
85F→:所以黃榮堅不是從自由選擇來切,是從選擇困境來切。05/13 17:21
86F→:人面對困境都可以自由選擇,但法律保障不需面對某些困境05/13 17:21
87F→:而這個「某些」的判斷條件就是「是否涉及法律保障法益」05/13 17:22
88F→:法律保障人不被砍,也就保障不需陷入「被砍」的選擇困境05/13 17:22
93F→:當然不是,因為法律不保障犯罪者「不被追訴」05/13 17:28
95F→:所以犯罪者面臨「花錢或被告」的困境,也不關法律的事05/13 17:29
97F→:可以,但問題是「干預」與「過度」的判斷標準在哪?05/13 17:30
100F→:對,所以問題來了,「犯罪者花錢或被告」的不妥處在哪?05/13 17:31
101F→:「內在關聯」根本就是一個空泛而且沒有實質判準的概念05/13 17:32
102F→:小明幫小華寫作業,交換小華請小明吃飯,內在關聯在哪?05/13 17:32
103F→:說穿了,交換的兩邊都同意,就有內在關聯了,不是嗎?05/13 17:33
104F→:國家到底憑什麼來介入人民間的交換同意?這才是問題。05/13 17:33
106F→:「賠錢的生意沒人做」如果只犯小罪,犯罪者會同意付錢嗎05/13 17:34
108F→:這可以是一個正當性基礎,但絕對不會是「意思自由」的。05/13 17:35
109F→:我同意訂定一條「目擊者用錢交換不告發」的妨害司法罪05/13 17:35
110F→:以前的外國立法例上也有類似的罪,但都與意思自由無關05/13 17:35
111F→:所以我才一再強調「請注意:我們討論的是意思自由」05/13 17:36
114F→:犯罪者覺得不划算的時候,會成為「勒索」嗎?05/13 17:37
116F→:「不給錢就不給正妹電話」 算不算「干預」意思自由?05/13 17:37
117F→:錯,黃榮堅的角度,這不是量的問題,是質的問題。05/13 17:38
118F→:手段不法或手段合法的邊界是非常明確的,沒有量的問題。05/13 17:38
120F→:「你不給錢,我就不給你正妹電話」算不算「勒索」?05/13 17:39
121F→:「勒索」已經帶有評價的概念,不是客觀行為的描述05/13 17:40
122F→:正確的說法應該是「交換」,不是嗎?05/13 17:40
125F→:內在關聯可以是質的問題,那就必須講清楚到底是什麼質?05/13 17:41
126F→:「甲憑仗乙喜歡某正妹的把柄,強行要脅乙交出錢財」呢?05/13 17:41
127F→:在「手段合法」的前提下,「強行」與「要脅」都是評價。05/13 17:42
128F→:「要脅、恐嚇、勒索」這些都已經是評價概念,不是描述。05/13 17:42
129F→:多想想「正妹電話」的例子,就可以清楚黃榮堅的重點了05/13 17:43
131F→:我不懂「具體」是什麼意思。05/13 17:46
134F→:甲告訴乙「我喜歡某正妹,想跟她聯絡,茶不思飯不想」05/13 17:47
135F→:為什麼「並無不當」?為什麼可以利用別人的愛牟取錢財?05/13 17:48
136F→:這跟「為什麼可以利用犯罪者害怕追訴而牟取錢財」一樣05/13 17:48
137F→:肯定說不把「內在關聯」的內涵講清楚,就永遠會被攻擊。05/13 17:49
139F→:因為社會所有活動的本質,都是人與人之間的「交換」。05/13 17:49
140F→:跟「為什麼可以利用犯罪者怕被關牟取錢財」的竿子一樣大05/13 17:50
141F→:犯罪者想不被關,宅男想跟女神聯絡,都是一種市場條件。05/13 17:50
142F→:犯罪者願意用錢買自由,宅男願意用錢買電話,有何相異?05/13 17:51
145F→:所以問題還是一樣啊,國家憑什麼干預人民間的交換範圍?05/13 17:51
146F→:(請注意,這裡談的不是妨害司法,是意思自由)05/13 17:52
147F→:說不定真的有犯罪者願意花錢買自由,國家幹嘛禁止?05/13 17:52
148F→:偽證罪的存在,不就代表現實上有犯罪者願意花錢買自由嗎05/13 17:52
149F→:所以偽證罪被放在妨害司法罪章,不會被放在妨害自由罪章05/13 17:53
151F→:國家可以禁止「用錢換毒品」,但不會說這是保障意思自由05/13 17:54
152F→:問題就是,肯定說的「前提」到底是什麼,沒人能講清楚。05/13 17:55
154F→:肯定說被攻擊不是因為立場,而是因為論理上的模糊不清。05/13 17:55
155F→:什麼時候告訴乃論變成判斷刑罰有無恣意的標準了?05/13 17:56
156F→:不該動用刑罰的場合,就不需要考慮被害人的立場。05/13 17:56
158F→:層次上,先確定刑罰正當性,再來才是發動訴追誰屬的問題05/13 17:57
160F→:出包?什麼意思?討論法律本來就應該處處烽火啊05/13 17:59
161F→:想盡辦法擠出支持自己的論點,本來就是討論法律時的好事05/13 17:59
164F→:沒有不敬的意思,但林山田黑白書有很多法學方法上的錯誤05/13 18:01
165F→:其中最常出現的一點就是把台灣刑法當成德國刑法。05/13 18:02
167F→:回E:不用道歉啦,鬼才會去背哪些罪告不告訴乃論XD05/13 18:02
168F→:回ameko:當你看到這個問題,林山田的書對你就有價值了05/13 18:03
169F→:不過樓上諸位抱歉了,晚餐有約,走先,下次再繼續討論。05/13 18:05
2F→:相當的不是子彈,是風險。05/13 03:52
6F→:要看怎麼定義學界「通說」,黃榮堅與許玉秀都採否定說。05/13 01:35
8F→:那是因為人性總見不得別人「看似」不勞而獲05/13 02:03
9F→:採肯定說的跟「為什麼我爸不是李嘉誠」是差不多的心態05/13 02:04
10F→:老實說,連許玉秀都被說服了,這點學理上已經沒有爭議了05/13 02:05
13F→:法律是利益衡量的產物,有「衡量」本就不會有「絕對」05/13 02:08
14F→:林志玲不當我女朋友,我也很憂患,法律也不會保護我05/13 02:09
15F→:原因很簡單,林志玲的交友自由比我的憂患更值得保護05/13 02:10
16F→:黃榮堅的重點就是要釐清「意思自由不等於無憂無慮」05/13 02:10
17F→:任何會保護「絕對免於憂患」的法律,一定是惡法05/13 02:11
18F→:因為在複雜的人際網絡下,有人免於憂患,就有人處於憂患05/13 02:11
19F→:偏向任何一方的「絕對」,都只是立法恣意。05/13 02:12
21F→:什麼是「要50萬拿到20萬」?05/13 02:15
23F→:黃榮堅的推論,迄今沒有任何學者提出足以抗衡的論理。05/13 02:16
25F→:我忘記黃榮堅舉的例子了,不過恐嚇取財本與金額無關。05/13 02:17
27F→:乙女的恐懼來自於被警方查獲,而不是來自於丙男要錢05/13 02:18
28F→:而「犯罪被追訴」無論從公私益角度看,都不是不法侵害05/13 02:19
29F→:甲乙女本無「犯法還免於被查獲」的自由,這是關鍵。05/13 02:21
31F→:既然法律不保障甲乙女上開自由,那丙即未侵犯意思自由05/13 02:21
32F→:那就更沒問題了,「被家人知道」跟「被刑罰訴追」05/13 02:22
35F→:如果後者都非不法侵害,那前者又怎麼會是被保護的法益呢05/13 02:23
36F→:抗衡的是「論理」,不是「人」,所以跟通不通說無關05/13 02:23
38F→:黃榮堅一向是少數說,靠的當然不是人數,是論理本身05/13 02:24
40F→:公務員跟非公務員,怎麼會用一樣的天秤?05/13 02:24
41F→:怎麼會不犯法?重點是,犯什麼法?不要把問題混成一塊。05/13 02:25
43F→:如果不考慮檢察官公務員身分,你舉的例子確實不構成恐嚇05/13 02:27
44F→:刑法對待公務員與非公務員本來就有差異,這就是身分犯05/13 02:28
46F→:而且我看不出來檢察官身分與這篇的重心有何關聯性。05/13 02:28
48F→:這不是價值觀不同,是刑罰正當性的問題,沒有模糊空間。05/13 02:29
49F→:除非要放棄「必須侵害他人法益,才能動用刑罰」05/13 02:29
51F→:黃榮堅的邏輯很簡單「刑罰不該處罰人民獲利的行為」05/13 02:30
54F→:許玉秀說的很清楚:「惡害」告知本應以違法手段為必要05/13 02:30
56F→:社會可非難性不是一個可以操作的概念,釋義學上不好用05/13 02:32
57F→:我認為「提供多一種可能性」才是黃榮堅論理最堅強之處05/13 02:33
58F→:很難想像「給對方多一項選擇」會構成「妨害意思自由」05/13 02:33
63F→:我的意思不是你引述有誤,而是我認為黃榮堅的重點在哪裡05/13 02:35
64F→:老實說,陳志龍只提出結論,沒有提出論證。05/13 02:36
65F→:找不到法理論證的法感情,我認為不是法律應該保護的對象05/13 02:37
66F→:「為什麼他可以得到一個用不告發換得金錢的機會?」05/13 02:37
67F→:我認為上面引號裡的問題,正是肯定說在論理上的盲點。05/13 02:39
68F→:為什麼國家要用刑罰去處罰一個懂得把握機會賺錢的人民?05/13 02:39
69F→:把視野提高的話,「檢舉獎金」不也是在做一樣的事嗎?05/13 02:40
70F→:「犯罪理應被追訴」確定後,就沒有「不被追訴的自由」05/13 02:42
71F→:黃榮堅就是用上面的邏輯,卡住肯定說的喉嚨。05/13 02:42
72F→:因為肯定說怎麼也不敢說「犯罪者享有不被追訴的自由」05/13 02:44
73F→:黃榮堅就是靠這點,把恐嚇的不法性鎖定在手段不法05/13 02:44
1F→:未看先推香港保濟丸(選一下字,利人不害己)05/05 23:25
3F→:老實說,我完全看不出來你的原文回答了哪一個問題。05/02 05:03
4F→:單是「如果釋憲成功無罪」這句話怎麼來的,回應在哪?05/02 05:04
7F→:還有「要幾次合憲解釋才夠謹慎」與「要等多久」的回應呢05/02 05:05
10F→:我本來就沒有要爭辯這個,因為這是你那種立場才需要說明05/02 05:07
13F→:在已經有合憲解釋的前提下,你的問題就是「次數」的問題05/02 05:08
16F→:我的問題很簡單啊,已經有合憲解釋了,為何還不夠謹慎?05/02 05:09
17F→:「謹慎」是你用來合理化「停止」的理由,當然是你說明吧05/02 05:10
19F→:焦點從頭到尾就是「聲請釋憲」與「停止執行」的正當連結05/02 05:11
20F→:你可以答不出來或不願回答,但說問題失焦,就是惡逃了。05/02 05:11
21F→:在你建立「謹慎」論證之前,「聲請就停止」就沒有正當性05/02 05:13
22F→:我質疑你對於「謹慎」的標準,哪裡算是「節外生枝」?05/02 05:13
23F→:你認為「就算有過合憲解釋,只要有人聲請,還是要停止」05/02 05:17
24F→:並且將這樣的標準建立在「謹慎」的正當性基礎之上,那麼05/02 05:17
25F→:我提出「那要幾次合憲解釋(或等多久)才算謹慎?」05/02 05:18
26F→:你卻丟下一句「不要節外生枝」然後走人,實在令人疑惑。05/02 05:19
28F→:「保安!保安!可以讓人打了又打打了又打打了又打嗎?」05/02 13:56
29F→:這當然是玩笑話,但「要幾則合憲解釋才算謹慎」不是玩笑05/02 13:57
30F→:「都沒釋憲過」與「已經有合憲解釋」是不同的環境設定05/02 13:58
31F→:死刑違憲是重大爭議,在還沒解釋前,說至少要等到解釋過05/02 13:59
32F→:這正當性就高多了。但已經解釋過,還要指責國家不謹慎05/02 13:59
33F→:那就需要更多的理由,否則反過來說,假設476是違憲解釋05/02 14:00
34F→:國家能不能說「反正大法官N年後也可能翻盤」而繼續執行?05/02 14:00
35F→:不要忘了,死刑制度的意義不是指有被告生命權這一項而已05/02 14:01
36F→:476的意義在於大法官認為還有比被告生命權更重要的法益05/02 14:03
37F→:所以在大法官沒變前,要指責死刑不謹慎,就不能這麼隨便05/02 14:04
38F→:說的難聽一點,大法官唯一不可取代的功能不是憲法學術性05/02 14:04
39F→:也不是民意代表性,而是憲政設計下的最終有權釋憲機關05/02 14:05
40F→:「大法官說話了,其他就別吵」這是釋憲在憲政上重要意義05/02 14:07
41F→:結果國家照著合憲解釋跟法律規定執行死刑,又要被指摘05/02 14:07
42F→:實體爭議當然可以討論,但R的「謹慎」顯然是針對程序05/02 14:08
43F→:這就已經不是死刑違憲與否本身的問題了。以上。05/02 14:08
1F→:3.非上跟再審主要是因為考量誤判,不是因為死刑合憲與否05/02 02:57
2F→:1.死刑已經釋憲過一次。 2.憲法解釋不能溯及既往。05/02 02:55
4F→:1.死刑已經釋憲過一次。 2.憲法解釋不能溯及既往。05/02 02:55
6F→:3.非上跟再審主要是因為考量誤判,不是因為死刑合憲與否05/02 02:57
9F→:「本來」的法理基礎或法律依據何在?05/02 02:59
11F→:「聲請釋憲就要停止執行」的見解,我還真是第一次聽到05/02 02:59
13F→:「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這幾個字不是我說的05/02 03:00
14F→:怎麼又變成「就死刑而言是這樣」?05/02 03:01
18F→:我的問題很簡單,到底「釋憲就停止執行」限不限於死刑?05/02 03:01
21F→:所以認為自由刑違憲而聲請,也就該放出來嗎?05/02 03:02
23F→:那是因為我原本以為「釋憲就暫緩,只限於死刑」是底線05/02 03:03
25F→:結果你提出「不管什麼刑,釋憲都該停止執行」這種新看法05/02 03:04
26F→:我再重複一次:「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不是我說的05/02 03:04
27F→:你要不要先承認上面這句話跳得太快了?05/02 03:04
30F→:或是至少提出學者見解支持你說「任何刑都該停止執行」?05/02 03:06
32F→:「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 本來申請釋憲就該停止」<=05/02 03:06
33F→:樓上這句話是全文一字不差的引用,看不出來還有其他意思05/02 03:07
36F→:若「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又何必補充「針對死刑」?05/02 03:09
37F→:既然「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那就包含自由刑不是嗎05/02 03:09
40F→:「不論是否針對死刑,申請釋憲就該停止」就是你的主張啊05/02 03:10
41F→:我提「自由刑」也是指釋憲標的啊,我的本文就說得很清楚05/02 03:10
44F→:問題很簡單,到底「釋憲就停止執行」是否只限於死刑?05/02 03:11
47F→:那就解釋「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本來..」是何意?05/02 03:12
49F→:在我看來「跟是否針對死刑毫無關係」就包含「自由刑」05/02 03:12
51F→:如果你不認為「自由刑釋憲,也該停止」,就請自行釐清05/02 03:13
54F→:不管死刑或自由刑,本來就都是指釋憲標的,需要特別說嗎05/02 03:13
56F→:不必鬥嘴了,你那句話該怎麼解釋,就讓其他看的人解讀吧05/02 03:14
58F→:至於「自由不可逆」確實是我說的,還是你也有不同意見?05/02 03:15
60F→:還有,推文實在很麻煩,真有意見就直接回文吧05/02 03:16
62F→:說實話,我覺得對於廢死議題,最該被打屁股的就是大法官05/02 04:19
63F→:不管要不要推翻之前的合憲解釋,或認為死刑不適宜釋憲05/02 04:20
64F→:都應該趕快做出決定,讓立法者跟法務部有所遵循05/02 04:20
65F→:釋憲跟寫學術文章不一樣,人民聲請釋憲的案子有時效性的05/02 04:22
66F→:更別說死刑這種老問題,在當大法官前早該有自己的見解了05/02 04:22
68F→:我知道很難拿到啊,所以我才會認為大法官的處理是錯的05/02 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