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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rmg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45則
限定看板:LAW
[問題] 刑訴中的再審vs非常上訴;並問蘇建和案..
[ LAW ]24 留言, 推噓總分: +5
作者: dormg - 發表於 2011/02/04 11:18(15年前)
14Fdormg:抱歉啊諸位..因為有時我記憶不是很精確又急著問就先PO再說了02/06 16:11
Re: [問題] "無期待可能性"並非"無罪"的要素?
[ LAW ]17 留言, 推噓總分: +2
作者: CrazyMarc - 發表於 2010/12/30 18:33(15年前)
2Fdormg:CM說的我都同意~但在讀黑白書時,林對無期待可能性的"減免"罪12/31 22:58
3Fdormg:責混在一起講~所以難道要如某網友所言,無期待可能性的範圍橫12/31 22:58
4Fdormg:跨無罪(因免罪責)到有罪(因僅減少罪責)的免刑~減刑?屬我所問12/31 23:00
5Fdormg:因無期待可能性之"減免"罪責不似"阻卻"(違法or罪責)那麼明確12/31 23:03
6Fdormg:判斷阻卻與否的區別明顯~故請CM大,Ev大就我所困惑者不吝指點12/31 23:04
7Fdormg:無期待可能性之減/免罪責..至犯罪vs刑事不法行為,我尚能掌握12/31 23:06
[問題] 國小學童作出不法侵害,刑事程序上怎送辦?
[ LAW ]6 留言, 推噓總分: +2
作者: dormg - 發表於 2010/12/16 12:58(15年前)
3Fdormg:謝謝,我比較少翻少事法,似乎依法檢方應將某甲移送少年法院囉12/16 13:06
[問題] 找沒律師資格的朋友當訴訟代理人
[ LAW ]32 留言, 推噓總分: +11
作者: dormg - 發表於 2010/12/06 02:21(15年前)
2Fdormg:同意樓上,我把背景改一下...12/06 02:39
[問題] 室友的男朋友怪怪的,怎麼辦?
[ LAW ]26 留言, 推噓總分: +7
作者: ann0303 - 發表於 2010/10/28 04:35(15年前)
11Fdormg:原PO的情形"或許"適用社維法,指示對方會有反駁的空間說剛好10/28 13:39
12Fdormg:經過而已;原PO不如自助式裝窗簾之類遮蓋,他若掀則就必犯法了10/28 13:42
Re: [問題] 關於白玫瑰運動的訴求??
[ LAW ]46 留言, 推噓總分: +6
作者: ganbaday - 發表於 2010/09/26 08:29(15年前)
20Fdormg:給原PO 你的「比較」例子沒有類似性。原案是歹徒設計的圈套09/26 12:28
21Fdormg:你模擬的案例中 除非你教唆黑道追殺女生 不然你的情況被刑法09/26 12:29
22Fdormg:評價的情況當然跟原案歹徒設的圈套不一樣了 因此你何能比較?09/26 12:30
23Fdormg:至於你最後的黃字 你犯了非黑即白的謬誤 若照你的邏輯 221也09/26 12:41
24Fdormg:吃掉趁機性交罪算了 因為有身體或心智障礙者的意願當然也不09/26 12:43
25Fdormg:想被歹徒性侵 尤其歹徒老醜看了想吐時 違反意願呢 怎不用22109/26 12:44
26Fdormg:法律自有其內在邏輯 自有其理性 台灣是很多人自己搞不懂然後09/26 12:45
27Fdormg:東拉西扯 上幾篇文章噓文中還有個傢伙竟然抱持有罪推定原則!09/26 12:46
28Fdormg:他自己沒知識又不看電視 滿腦子自己信仰的歪理 簡直忝不知羞09/26 12:49
29Fdormg:請問大家 有思考過為什麼刑事審判採無罪推定的一整套道理嗎?09/26 12:58
30Fdormg:在無法證明被告的確有做壞事之前 記者說啥就是啥嗎?某些網友09/26 12:59
31Fdormg:就直接把被告定罪!那麼不用審檢分立了!回到包公時代全包好了09/26 13:00
32Fdormg:只要檢方起訴就是有罪!OK!法官膽敢意見不同判無罪法官該死OK09/26 13:02
33Fdormg:所以台中那件竹竿重傷女童腸子那名嫌犯被起訴耶!竟獲判無罪!09/26 13:07
35Fdormg:有正義感的白玫瑰鄉民怎不去抗議?此案先前也有腦殘者們噓呢!09/26 13:10
Re: [問題] 關於白玫瑰運動的訴求??
[ LAW ]111 留言, 推噓總分: +13
作者: powerslide - 發表於 2010/09/26 01:04(15年前)
83Fdormg:老實說一路看推文下來 關鍵在於有些網友抱持有罪推定原則 怪09/26 12:32
84Fdormg:不得一直向原PO跳針 對那種人 直接叫他回到包公時代最適合他09/26 12:33
85Fdormg:堅持有罪推定的歪理還嘴硬 跟嘴硬堅持君權神授有何不同 原PO09/26 12:35
86Fdormg:是無法用道理說服這種人的 因為這是他頑固的信仰 信仰是無法09/26 12:36
87Fdormg:用道理說服的 怪不得這種人一直在推文中向原PO無限反覆跳針09/26 12:36
[討論] 關於最近十分之三報酬案
[ LAW ]72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rhchao - 發表於 2010/09/14 17:44(15年前)
40Fdormg:求教:或許我閱讀並不太準~但805從文意解釋上只是比舊法婉轉09/15 02:21
41Fdormg:請求權規範的主體是拾得人啊!所以是拾得人有裁量權選0~3/10x09/15 02:22
42Fdormg:他要選3/10是他的權利~解釋上讀不出法院有權在爭議時自訂吧?09/15 02:25
[問題] 性騷擾的行政罰也適用被害人"告訴"乃論嗎
[ LAW ]28 留言, 推噓總分: +2
作者: dormg - 發表於 2010/08/29 16:44(15年前)
2Fdormg:其實走法律邏輯,公務員打太極拳不開罰沒關係,依法該當公懲法08/29 17:08
3Fdormg:所謂的失職;所以絕對有後續法律"效果",如果檢舉人有時間的話08/29 17:09
4Fdormg:可以去蚊子院檢舉,一環扣著一環~我相信國家的法體系是嚴密的08/29 17:10
9Fdormg:所以咧?樓上既然有不同的"法理"論述,那就交流一下,願聞高見~08/29 21:39
10Fdormg:大家各自提出看法,然後找出適當答案,不是這樣嗎?樓上先前跳08/29 21:40
11Fdormg:針之舉也就算了,若想寫高見也很歡迎,態度何必如此科科輕佻?08/29 21:41
21Fdormg:所以E大意思可否歸納成:1.主管機關可被認定為失職(至少就公08/30 01:02
22Fdormg:懲法的部分被監察院糾彈)2.至於證據上若檢舉人有明確證據時?08/30 01:03
23Fdormg:因為2.的情況,主管機關的太極拳"查無實據"說詞會無法施展~08/30 01:04
[問題] 警察取締行政犯,對方拒不告知身份,怎處理呢
[ LAW ]37 留言, 推噓總分: +5
作者: dormg - 發表於 2010/08/19 21:54(15年前)
2Fdormg:感謝~不過我剛剛去查,條文中設條件說"且情況急迫者";我直覺08/19 23:26
3Fdormg:理解認為"若不急迫",就算不表明身份也不能強迫他去警局..08/19 23:27
4Fdormg:雖然我立場並不是全然贊同條文意思,但解讀上好像會這麼推論08/19 23:28
5Fdormg:可是以行人為例,又不像開車可從車號查車主,違規行人不講身分08/19 23:29
7Fdormg:警察該怎麼辦?還是說可寬鬆解釋急迫?好像不行~故我覺得難解~08/19 23:30
9Fdormg:嗯嗯,所以關鍵思路就是把當時情形解釋成急迫,就能符合要件囉08/19 23:32
10Fdormg:我原先只把急迫想成是重大公安危害;但或許趕緊查明本身,也算08/19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