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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rmg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4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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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抱歉啊諸位..因為有時我記憶不是很精確又急著問就先PO再說了02/06 16:11
2F推:CM說的我都同意~但在讀黑白書時,林對無期待可能性的"減免"罪12/31 22:58
3F→:責混在一起講~所以難道要如某網友所言,無期待可能性的範圍橫12/31 22:58
4F→:跨無罪(因免罪責)到有罪(因僅減少罪責)的免刑~減刑?屬我所問12/31 23:00
5F→:因無期待可能性之"減免"罪責不似"阻卻"(違法or罪責)那麼明確12/31 23:03
6F→:判斷阻卻與否的區別明顯~故請CM大,Ev大就我所困惑者不吝指點12/31 23:04
7F→:無期待可能性之減/免罪責..至犯罪vs刑事不法行為,我尚能掌握12/31 23:06
3F→:謝謝,我比較少翻少事法,似乎依法檢方應將某甲移送少年法院囉12/16 13:06
2F→:同意樓上,我把背景改一下...12/06 02:39
11F推:原PO的情形"或許"適用社維法,指示對方會有反駁的空間說剛好10/28 13:39
12F→:經過而已;原PO不如自助式裝窗簾之類遮蓋,他若掀則就必犯法了10/28 13:42
20F→:給原PO 你的「比較」例子沒有類似性。原案是歹徒設計的圈套09/26 12:28
21F→:你模擬的案例中 除非你教唆黑道追殺女生 不然你的情況被刑法09/26 12:29
22F→:評價的情況當然跟原案歹徒設的圈套不一樣了 因此你何能比較?09/26 12:30
23F→:至於你最後的黃字 你犯了非黑即白的謬誤 若照你的邏輯 221也09/26 12:41
24F→:吃掉趁機性交罪算了 因為有身體或心智障礙者的意願當然也不09/26 12:43
25F→:想被歹徒性侵 尤其歹徒老醜看了想吐時 違反意願呢 怎不用22109/26 12:44
26F→:法律自有其內在邏輯 自有其理性 台灣是很多人自己搞不懂然後09/26 12:45
27F→:東拉西扯 上幾篇文章噓文中還有個傢伙竟然抱持有罪推定原則!09/26 12:46
28F→:他自己沒知識又不看電視 滿腦子自己信仰的歪理 簡直忝不知羞09/26 12:49
29F→:請問大家 有思考過為什麼刑事審判採無罪推定的一整套道理嗎?09/26 12:58
30F→:在無法證明被告的確有做壞事之前 記者說啥就是啥嗎?某些網友09/26 12:59
31F→:就直接把被告定罪!那麼不用審檢分立了!回到包公時代全包好了09/26 13:00
32F→:只要檢方起訴就是有罪!OK!法官膽敢意見不同判無罪法官該死OK09/26 13:02
33F→:所以台中那件竹竿重傷女童腸子那名嫌犯被起訴耶!竟獲判無罪!09/26 13:07
35F→:有正義感的白玫瑰鄉民怎不去抗議?此案先前也有腦殘者們噓呢!09/26 13:10
83F→:老實說一路看推文下來 關鍵在於有些網友抱持有罪推定原則 怪09/26 12:32
84F→:不得一直向原PO跳針 對那種人 直接叫他回到包公時代最適合他09/26 12:33
85F→:堅持有罪推定的歪理還嘴硬 跟嘴硬堅持君權神授有何不同 原PO09/26 12:35
86F→:是無法用道理說服這種人的 因為這是他頑固的信仰 信仰是無法09/26 12:36
87F→:用道理說服的 怪不得這種人一直在推文中向原PO無限反覆跳針09/26 12:36
40F推:求教:或許我閱讀並不太準~但805從文意解釋上只是比舊法婉轉09/15 02:21
41F→:請求權規範的主體是拾得人啊!所以是拾得人有裁量權選0~3/10x09/15 02:22
42F→:他要選3/10是他的權利~解釋上讀不出法院有權在爭議時自訂吧?09/15 02:25
2F→:其實走法律邏輯,公務員打太極拳不開罰沒關係,依法該當公懲法08/29 17:08
3F→:所謂的失職;所以絕對有後續法律"效果",如果檢舉人有時間的話08/29 17:09
4F→:可以去蚊子院檢舉,一環扣著一環~我相信國家的法體系是嚴密的08/29 17:10
9F→:所以咧?樓上既然有不同的"法理"論述,那就交流一下,願聞高見~08/29 21:39
10F→:大家各自提出看法,然後找出適當答案,不是這樣嗎?樓上先前跳08/29 21:40
11F→:針之舉也就算了,若想寫高見也很歡迎,態度何必如此科科輕佻?08/29 21:41
21F→:所以E大意思可否歸納成:1.主管機關可被認定為失職(至少就公08/30 01:02
22F→:懲法的部分被監察院糾彈)2.至於證據上若檢舉人有明確證據時?08/30 01:03
23F→:因為2.的情況,主管機關的太極拳"查無實據"說詞會無法施展~08/30 01:04
2F→:感謝~不過我剛剛去查,條文中設條件說"且情況急迫者";我直覺08/19 23:26
3F→:理解認為"若不急迫",就算不表明身份也不能強迫他去警局..08/19 23:27
4F→:雖然我立場並不是全然贊同條文意思,但解讀上好像會這麼推論08/19 23:28
5F→:可是以行人為例,又不像開車可從車號查車主,違規行人不講身分08/19 23:29
7F→:警察該怎麼辦?還是說可寬鬆解釋急迫?好像不行~故我覺得難解~08/19 23:30
9F→:嗯嗯,所以關鍵思路就是把當時情形解釋成急迫,就能符合要件囉08/19 23:32
10F→:我原先只把急迫想成是重大公安危害;但或許趕緊查明本身,也算08/19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