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警察取締行政犯,對方拒不告知身份,怎處理呢

看板LAW作者 (...)時間15年前 (2010/08/19 21:54), 編輯推噓5(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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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新聞讓我聯想到的,關於違反行政秩序罰(行人闖紅燈、捷運飲食...)的行為人, 或許事發當時,具體事實是否確有違反,有爭議空間;若當時警察詢問當事人的身份, 當事人拒不告知。我要問的是這情況時的法律問題。 若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只有跟犯「罪」有關者才能對拒不配合的當事人強制其到警局。 可是對於違反行政秩序罰若還拒不告知身分的人,我赫然發現,警察「有哪條法源」可以 強令他配合呢?好像沒有。 還是說為了法邏輯的一致,其實法律是要警察「用其他非強制力的方法」(例如先拍照然 後回警局比對身份)去調查身份?可是若無前科的人走路闖紅燈,警察光拍他的大頭照, 能有效查出她是誰然後開罰嗎?有點怪異。 請教版上大大們...警察是否有此種狀況下的強制力的法源,萬一若有的話是何法第幾條? 我要問的是確定的法源依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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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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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26, , 2F
感謝~不過我剛剛去查,條文中設條件說"且情況急迫者";我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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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27, , 3F
理解認為"若不急迫",就算不表明身份也不能強迫他去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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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28, , 4F
雖然我立場並不是全然贊同條文意思,但解讀上好像會這麼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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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29, , 5F
可是以行人為例,又不像開車可從車號查車主,違規行人不講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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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警察不認識的人 若現在任其離去 可能就再也找不出他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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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該怎麼辦?還是說可寬鬆解釋急迫?好像不行~故我覺得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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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這樣應已經符合「情況急迫」的要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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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32, , 9F
嗯嗯,所以關鍵思路就是把當時情形解釋成急迫,就能符合要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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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先只把急迫想成是重大公安危害;但或許趕緊查明本身,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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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急迫的意思應該是 現在若不如此做 之後就很難達成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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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23:45, , 12F
這樣解釋很危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就很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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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是說第3條第幾項呢?是說第1項的比例原則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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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比例原則沒錯,但引那條其實有點捨近求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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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違規者只要耍賴不表明身分就不用被罰」對法制序會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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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破壞,警方以短暫干預人身自由的方式查證違規者身份,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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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通不過比例原則的檢驗呢?我覺得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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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0:23, , 18F
我曾經聽一位警官講過 他抓了一個違反行政罰的人 到最後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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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他幾天都還查不出他身分 最後還是得放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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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幾天受到的惡果其實比罰款更嚴重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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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一下社秩法67-1-2,其"依法調查"於行政秩序法內亦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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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透過同法42條即可強制其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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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0:48, , 23F
只是在操作這條時要注意限定在姓名、住、居所這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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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警職法是行政法,裡頭查驗人的身分是屬行政調查,而裡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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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非專指刑事不法,而是指刑政法範疇內的,如是刑事不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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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或犯嫌則應適用刑訴法,所以依警職法在遇抗拒下亦可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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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1:57, , 27F
上上行打錯,是"行"政法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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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警職法條文的用語是「刑事法律」、「犯罪嫌疑」,只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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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02:40, , 29F
為行政法為由就主張那些詞的意思是指行政不法,這樣解釋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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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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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警職法的調查為行政調查,非犯罪偵查,其目的在於防止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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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故發動要件多為有犯罪之虞,如層升到犯罪了,那就應該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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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刑訴法了。我可沒說到在政不法喔...我只說到其非專指刑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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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其調查範圍是在行政法的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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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樣講可以了解,不過你之前說的「裡頭的"罪"非專指刑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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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會讓人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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