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小學童作出不法侵害,刑事程序上怎送辦?
假設兩個情況請問大家。
假設某甲是小一學童,六歲。
某乙是小六學童,十二歲。
某甲某乙都對六歲的某丙暴力毆打成傷。某甲某乙似乎教養很不好、父母不太管教。
若某丙的家長某丁欲依有刑法意義與效力的制裁程序的話,該怎麼主張?
依照刑法常識,明顯可知某甲某乙都會無罪。
一、可是對某甲,某丁在「法律上」(因為這是法律版,所以純論法律,而不是像坊間
「先告再說」的回答)有提告的「意義」嗎?而檢察官有起訴的意義嗎?還是說既然會被
法官判無罪,所以保安處分方面有檢方自行處置?但這樣的檢方自行處置,合法嗎?
因為我是一下子想不懂:假若「不經過提告程序」,又有哪個程序可以對某甲施以保安處
分?是否一定要依附在刑事無罪判決之中,而無法獨立於家長的刑事告訴程序、或檢方的
刑事起訴程序以外(雖然大家也都知道就罪責方面而言某甲某乙都欠缺罪責)?
二、某乙的情況,在法律上依照少事法,未滿七歲者連保安處分都不適格。
那麼某丁在刑事法方面又有哪些聲明可以有效力地(而不是所謂「白告了一場」)主張?
檢察官對某乙又該做出怎樣結果的處分?還是說真的跟刑事程序無關,而是以公函轉請
社會局還是教育局做行政程序上的處理?假設是這樣子「跟刑事程序無關」的「純」「函
轉」,做法的法源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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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依照少事法既然不去規範未滿七歲,所以...就「社會上自行依情理」處理某乙囉?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4.195 (12/16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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