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訴中的再審vs非常上訴;並問蘇建和案..

看板LAW作者 (...)時間13年前 (2011/02/04 11:18), 編輯推噓5(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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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比較兩者在刑訴中的條文,那就純粹是文字比較了。 想請教版上高手的是,在概念內涵上,「再審」的那許多款的事由, 有沒有一個共通的上位概念,用來和非常上訴的審判「違背法令」對為對比呢? 此外我會不確定的是,如果放寬一些概念內涵,如果一名法官即使僅因疏忽,竟然用被偽 造的證據(屬於再審的事由)去判案,難道不也算某種「違背法令」(若同時符合違反刑 訴155或156時...)嗎?這樣概念之間不就混在一起了..... 固然,網路上有人試著區別,說是再審是針對證據部分;如果證據沒錯;但法官腦袋不知 想啥,適用到不正確的法條時,因此判錯時;檢察總長針對這種情形來提非常上訴。 OK,上一段的說法也不是不可以;可是我有點忘了,蘇建和案疑似被刑求所得的不實自白 ,那應該是證據上的錯誤;依照上一段的說法,應該是提再審才是正確路徑囉;怎麼會由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呢? 因為,既然非常上訴的要件是審判違背法令,那麼怎麼跟蘇建和案的「證據」錯誤的層面 連結呢? 若硬要連結,又產生除非在論證上接受本文第三段的那種說法... 但若如此,再審與非常上訴兩概念就無法截然區分...總之,想破頭也沒頭緒。 版上有無高手幫忙釐清區分兩種制度的概念內涵啊~謝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5.157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155.157 (02/04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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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是針對事實面質疑,非常上訴是針對法律程序面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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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9:01, , 2F
原po說的沒錯,尤其在「證據」的層面,「事實」和「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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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9:02, , 3F
沒辦法截然區分的,兩種非常救濟途徑的確都有主張的可能。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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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9:03, , 4F
硬是要去區分,當然會造成「想破頭」的結果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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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9:04, , 5F
另外 你確定蘇案的再審理由是發現「自白因刑求而不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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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9:37, , 6F
先替h寫擬答:否. 見台高院88聲再更(一)13;最高院89台抗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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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9:37, , 7F
是說高院裁定在三的經查全部聲請意旨為無理由,到四再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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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9:38, , 8F
特抗21,把聲請再審意旨(一)另一段挖出來說再審有理由,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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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19:39, , 9F
種這裁定是讓人洗三溫暖的感覺(謎之OS:主文都先破梗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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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5 22:23, , 10F
有寫不對的地方請h大批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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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57, , 11F
哇謝謝E大提供資訊,所以蘇案的再審原因是「警方報告與確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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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58, , 12F
決認定之事實有出入」,而非「被告自白不實」,原po好像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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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1:58, , 13F
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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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6:11, , 14F
抱歉啊諸位..因為有時我記憶不是很精確又急著問就先PO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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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7:01, , 15F
某種程度來講也不能說錯,因為確實蘇案三次非常上訴都槓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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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7:02, , 16F
至於文內的問題,證據分兩個層次,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證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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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7:04, , 17F
力多在刑訴裡有規定,該排除的沒排除,就是一個判決不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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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7:07, , 18F
則的違法;而證明力依最高法院判例26渝上8,當然可以去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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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155條1項但書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違法.另外有些證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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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7:09, , 20F
身存疑,當憑信性的問題被具體挑戰的時候,自然法院有調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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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憑信性的必要,應調查而未調查,當有調查未盡之違法;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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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涉及有利之證據或主張未調查或未說明理由而不採,依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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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7:13, , 23F
310第2款,還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證據問題不會只是事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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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7:14, , 24F
原po去打工寫個第三審上訴理由狀就能深有體會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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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Is_qJ7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