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brian900530
作者 brian900530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7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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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F推: 上面說伸張正義不是刑訴主要目的 拜託回去翻教科書07/20 22:10
28F→: 好不好 刑訴的目的明明是在發見真實維護正義與使刑07/20 22:10
29F→: 事被告有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是在有效訴追犯罪與保07/20 22:10
30F→: 障人權中間找平衡點 伸張正義當然也是主要目的==07/20 22:10
31F→: 現在的法院為什麼被大眾詬病就是因為天秤只倒向其中07/20 22:15
32F→: 一方 這當然是司法體系長久以來的問題07/20 22:15
48F→: 不知道明明各位都是法律人怎麼有這麼滑坡的論述?這07/21 21:03
49F→: 些搜索扣押不正訊問的規定本來就是一體兩面的 一方07/21 21:03
50F→: 面為了發見真實固然需要有這些規定 一方面為了保障07/21 21:03
51F→: 被告權益也會設下種種的限制 並且維護正義跟應報理07/21 21:03
52F→: 論也不存在什麼關聯 如同上面說的 發見真實維護正義07/21 21:03
53F→: 與保障被告權利是在天秤的兩端 如何維持平衡本來就07/21 21:03
54F→: 是重要的課題 刑訴158-4權衡證據能力的規定正是此種07/21 21:03
55F→: 思想的展現07/21 21:03
56F→: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 國家的刑事司法體系最初本來就07/21 21:08
57F→: 是為了幫助受害者維護正義而成立 只不過國家既然需07/21 21:08
58F→: 要行使此種權利 自然需要有足夠的限制以保障被告權07/21 21:08
59F→: 利不受國家違法侵害 法理跟實務是兩件事 你用實務上07/21 21:08
60F→: 怎麼找程序法上的漏洞來辯護來證明程序法的立法目的07/21 21:08
61F→: 本來就是邏輯謬誤07/21 21:08
62F→: 應然跟實然是兩回事 應該注重兩方跟實際上偏重注意07/21 21:09
63F→: 一方 這也就是我講的 現在的法院天秤倒向一方這當然07/21 21:09
64F→: 是問題 身為法律人我也不會一昧的幫法院護航07/21 21:09
2F推: 真的有符合行政法人的要件嗎 前幾年許宗力認為學生03/18 16:31
3F→: 會是僅具有部分權利能力的公法機關 不知道現在有沒03/18 16:31
4F→: 有變見解03/18 16:31
69F推: 原po很抱歉 這板就是有特定人喜歡這樣質疑(教育)01/16 19:22
70F→: 發文的人 建議你當沒看到就好01/16 19:22
74F推: 我想留言就留言 你管我一定要留有助於原po的內容 不01/16 22:40
75F→: 知為何總是有人以質疑他人為樂~01/16 22:40
20F推: 刑事訴訟法158-4 權衡證據能力12/21 22:06
55F推: 推文是認真的嗎怎麼都沒有講到點啊 你跟屋主有特約12/16 02:59
56F→: 免除屋主漏水部分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沒錯 但依照民12/16 02:59
57F→: 法366條的規定 如果是屋主故意不告知瑕疵時此特約為12/16 02:59
58F→: 無效 因此你如果要主張屋主負民法354條以下的物之瑕12/16 02:59
59F→: 疵擔保責任 需要屋主就其餘漏水的情形有故意不告知12/16 02:59
60F→: 你瑕疵的情事負舉證責任 以實務上來說難度很高 以上12/16 02:59
61F→: 說明12/16 02:59
89F→: 為什麼不需要討論 那個協議並沒有明說有其他瑕疵只12/16 10:07
90F→: 是能夠推斷出來而已 不要以為全世界的人都那麼聰明12/16 10:07
91F→: 看得出來 民間看不懂的人大有人在 所以這個案子就是12/16 10:07
92F→: 舉證責任的問題而已12/16 10:07
93F→: 而且本案的減價 比較合理的解釋是針對買家已知漏水12/16 10:12
94F→: 的部分 我不覺得可以把減價解釋成屋主暗示有其他漏12/16 10:12
95F→: 水瑕疵而預先為減價@@12/16 10:12
99F→: 我只是出具意見 但我也有講了舉證責任難度很高 不懂12/16 12:48
100F→: 你為什麼要說我不會幫原po出訴訟費12/16 12:48
101F→: 他問我回答 樓主要怎麼決定是他的事12/16 12:49
157F推: 這個版怪人很多 你要不要太受傷 尤其是那個每次都回12/18 17:42
158F→: 一大串的。 我的結論是 你有轉圜的餘地只是難度很高12/18 17:42
163F→: 理由我不是很上面就講了? 總比你每次都扯一堆酸發12/19 04:40
164F→: 文的人好 呵呵12/19 04:40
4F推: 依照429 430條 原則上修繕是由出租人來負擔 如果出12/16 12:51
5F→: 租人主張這個水管損害是你們不正常使用而生的 出租12/16 12:51
6F→: 人要負擔證明責任12/16 12:51
7F→: 你們的租約基本上也是這樣寫12/16 12:52
41F推: 笑死 這麼特別的存證信函 乾脆裱框裱起來好了09/20 15:50
11F推: 說真的 你是法律系 啊加重結果犯 跟單純加重條件的04/13 14:40
12F→: 加重竊盜分不出來…有點慘 加油吧04/13 14:40
47F噓: U大詩到底在講什麼11/17 03:41
1F噓: ?10/14 14:09
2F→: 忘記看ID 原來是U大師10/14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