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形同虛設的自刪條款

看板marriage作者 (小元宅爸)時間5年前 (2018/09/26 07:47), 5年前編輯推噓5(503)
留言8則, 6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9/13 (看更多)
※ 引述《rabbit008 (兔子)》之銘言: : ※ 引述《sandra80032 (頻語兒)》之銘言: : : ====================================== : : 1. 罰則加重:原文的50%內容被刪除,即視為「變相自刪」,禁言60天。 : : 2. 豁免條款: : : a. 發文後10分鐘內修改內文,可視為誤發文章,由板主代刪,不罰。 : : b. 文章發表3個月後可向申請板主代刪,不罰,但會備份在精華區隱板。 : : 板主會每週統一公告由板主代刪的文章列表 (會有ID及文章標題) : : c. 我還沒想到,以下歡迎補充。 : : ====================================== : : 我知道這樣的修改一定還是有人不滿意, : : 覺得50%太多,覺得60天太輕,覺得不需要豁免條款...blahblah : : 覺得60天太輕的,我不接受,因為申訴信是我在處理, : 因為板主非常辛苦又優秀, 加上我是堅定的反對禁自刪者, 本來不想對禁自刪相關的 : 板規有太多意見, 因為我心知肚明不管怎樣我都不會滿意, 但對新出爐的板規有些疑 : 問: : 1.50%是由板主一個字一個字計算刪除的字佔原文的比重嗎? : 那49.8%要算四捨五入還是只要未達50%就不算? : 2. 所謂的原文是指發出的第一次文章嗎?比如原po先發了500 字的文, 第二次修改 : 增補了600 字, 第三次修改將第二次增補部份全刪掉了, 那是罰還是不罰? : 3. 50%的計算方式是計算刪除的句子佔原文比例是否有達50%?還是字? : 如果是字的話, 在刪除同時用大量同樣字變換順序增補上, 是否算刪文? : 另外, 純粹個人意見, 我覺得未得他人同意刪掉了他人推噓文或修改他人回文, : 是比較嚴重的事, 但依板規只有禁言30天. : 但刪掉自己的文章卻要禁言60天, 感覺很奇怪. : 批露自身經歷或想法之後打算收回的罰則遠比扭曲或阻斷他人意見的罰則還重? : 請板主針對,60 天這件事再考量一下, 謝謝. ==前情提要== 作者 sandra80032 (頻語兒) 看板 marriage 標題 [公告] 4/17"禁止自刪"第二階段投票開始 時間 Tue Apr 17 20:21:13 2018 ─────────────────────────────────────── ◎ 投票議題: "禁止自刪"第二階段投票 ◎ 投票期間: 2018/04/17~2018/05/16 ==結束== 討論好多個月,5/16才投票通過的東西 一直有人要翻盤,這其實才是最不合理。 你覺得刪掉了他人推噓文或修改他人回文比較嚴重卻乏比較輕 那可以把這條罰重一點阿,其實許多版面這種行為是長期或永久水桶 我贊成你這樣改。 然而我也覺得版主太辛苦了,50%或60%等等真的讓自己太累 其實版主權限本來就可以認定特定狀況進行裁罰 目前的爭議除了有人想翻盤投票後的共識之外 其實就是【假修文真刪文】的狀況 因為這基本上就是在繞了小圈違反版規,把大家當傻子 因此建議版主直接裁量,不要搞個50%來折磨自己,大家看了都心疼 真的文章未滿50字,現有版規可處理。 假修文真刪文而變成未滿50字,不該用未滿50字的輕罰處理 這樣其實爭議就不大了。 而致於一直有人想翻盤投票後的版規 這好像也死結了 司法案件一事不兩議 但版規也不是永遠不能改 只是凡事都有比例原則 經過長期討論與投票表決的版規,你說改就要改 這才不合乎比例原則阿。。。 反對禁自刪是您的權利,但經過長期討論與兩階段投票通過的板規 是否也應該尊重一下別人的看法 或是提出個解套的方式? 其實我本來是覺得該禁自刪文的 但這幾個月下來,如果有再投票的機會,我也會反對禁自刪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6.44.4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537919257.A.602.html ※ 編輯: isaacc (118.166.44.48), 09/26/2018 08:09:24

09/26 08:46, 5年前 , 1F
等有新版主上任再提吧.不要再搞苦命的版主了
09/26 08:46, 1F

09/26 08:47, 5年前 , 2F
霸凌你還不准你跑的意思
09/26 08:47, 2F

09/26 09:14, 5年前 , 3F
我沒有說我反對禁自刪吧…原來有這麼多人誤會(汗)
09/26 09:14, 3F

09/26 09:15, 5年前 , 4F
不過直接加重2-1和2-5 也確實是一個辦法
09/26 09:15, 4F

09/26 09:20, 5年前 , 5F
我也是覺得,就讓制度執行個一年,至少到明年過年後,再來
09/26 09:20, 5F

09/26 09:20, 5年前 , 6F
看看結果
09/26 09:20, 6F

09/26 11:27, 5年前 , 7F
我是反反禁自刪,非反禁自刪,非反自刪也非同意自刪
09/26 11:27, 7F

09/27 11:17, 5年前 , 8F
樓上這個推文我看好久才看懂XD
09/27 11:17, 8F
文章代碼(AID): #1RgiaPO2 (marriag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RgiaPO2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