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婚姻平權之蔡易餘與尤美女委員版本之爭
想想覺得還是重新回一篇好。
1.私下人工滴精(非配偶的精子)不可能期待法律保障
現在私下滴精就算女女伴侶彼此關係變質,
因為沒有婚姻關係,所以不會有延伸問題,
但如果有婚姻關係……
「生母怎麼證明是私下滴精,
不是婚外性行為(刑法通姦,民法妨害家庭)?」
畢竟老婆生了個不是自己基因的孩子,
在過去的判例裡,是「婚外性行為的鐵證」哪。
2.民法婚生推定,非生母方的親權
否認訴/強制認領都是看基因鑑定
雖表面上婚生推定不看基因,但只要提出基因不匹配證明,
法定雙親/子女/基因生父都可以推翻婚生推定的親子關係。
這也是為什同性配偶不能適用婚生推定,如直接適用,
(以下情境皆卵母同生母)
如非生母方不知情,不同意孩子的出世,
還是直接成為母親?其該以什為依據提否認訴?
基因不匹配可以當依據的話,一開始就不該適用婚生推定了,
不是?
異性配偶,男方最起碼可以事前自體結紮拒絕有後代。
同性配偶,非生母方事前拒絕預防都沒法做,
然後孩子出生,不論知情同意與否,都強制得當媽?
孩子的權益要被保障,非生母方的意願就不用顧慮嗎?
(人工生殖法有保障父母雙方意願。)
人工生殖子女與父母的關係,
以人工生殖法給予「婚生保障」較妥。
3.人工生殖法修法不是現階段可以做的。
這部分前面的人已經說了,我不想複製貼上。
4.國內不承認的「國外人工生殖行為」,
不論異性戀還是同性戀「都一樣不受保障」
國內法規不承認代理孕母,所以如女方子宮不健全無法受孕,
還是只能得遠赴海外進行人工生殖(代理孕母)。
孩子出生後,一樣不適用婚生推定。
生父認領,母親繼親收養,比女女同性配偶還要複雜些。
(男男配偶,未來應也是如此。)
5.人工生殖法不只是「同志的事」
人工生殖法要修我完全贊成。
但是不能只是為了保障「部份人工生殖子女」(女女配偶子女),
而忽視「其他沒被保障的人工生殖子女」。
(異性配偶代理孕母子女,男男代理孕母子女)
要改這特別法,是要去全面性照顧到「未被保障的族群」
而不是「因為同志需要,所以現在改」,
那樣就變成「只有女同志的子女有保障,其他沒有」,
或是「只有同志國外人工生殖(代理孕母)行為被保障,異性戀沒有」,
那種耍特權的修法,根本上就有問題。
6.同志國外人工生殖不被法律保障,和同性婚姻是不同議題
同性婚姻是民法,人工生殖是人工生殖法,
他們本來就是兩個不同的法,怎麼混為一談?
同性配偶不適用婚生推定,是因民法婚生推定是「血緣主義」,
同性配偶不適用人工生殖法,是因人工生殖法的「條件嚴苛」,
這兩者間無衝突性,無互斥性,更無關聯性,怎麼能併談?
「海外人工生殖(人工受孕/代理孕母)」,
也不是同性婚姻通過與否,問題會有不同的,不是?
代理孕母延伸閱讀:
台灣醫事安全法學論壇-誰是我媽媽?-代理孕母爭議
https://goo.gl/lZ1MkD
聯合新聞網-出國找代孕 醫師:天價沒保障
http://udn.com/news/story/9228/1418940
民視新聞頻道-國外找代理孕母 小孩險成國際人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3YbM7HqH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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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5補充:
根據同志家庭lala的說法,國外合法代理孕母,
可於國外先解消孕母的生母身分,再帶回國外進行出生登記,
如此一來,可迴避「生母親權」爭議。
(但母親/非生父方的親權,可能還是要另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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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132.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82196104.A.B79.html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20/2016 09:45:15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20/2016 09: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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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婚生子女是以具有雙親為原則」,
在民法的婚生推定下,僅適用配偶雙方精卵結合的自然受孕,
不適用非配偶雙方精卵結合的人工生殖。
非配偶雙方精卵結合的人工生殖,
要
1.國內人工生殖法承認
2.有配偶雙方表示同意的文件證明
才能有婚生認定。
(國外非雙方精卵結合的人工生殖,是鑽法律漏洞,且有否認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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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要從人工生殖法解決或是想辦法禁止同性婚約當事人生孩子。
前者要有同性婚姻合法化事實的前提,才可能進一步討論。
後者……未婚女子懷孕生子都無法禁止了,怎麼可能禁止同性婚約當事人生孩子?
法律的運作,不能只是「假設問題」,要有「事實根據」與「實行可能」,
現況沒有「同性婚姻合法事實」,不可能進一步討論「同性婚姻下的人工生殖法修法」,
(這就如國內不承認代理孕母,自然未進一步討論代理孕母-孕母/子女的法律保障)
禁止女性在異性婚姻外的狀況懷孕,則是根本沒有「實行可能」。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20/2016 10:09:39
且就算能夠禁止同性婚約當事人於同性婚姻關係存續狀態下生子,
同性婚約當事人還是可以先有懷孕事實再結婚再繼親收養,
這樣的禁止有什意義嗎?
你應該不是只想滿足[婚姻關係存續時的出生孩子要強制有雙親保障],
這種流於表面,卻沒有實質意義的保障吧?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20/2016 10: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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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要有同性婚姻合法化事實,且如女女人工生殖被承認,
可以以較低的門檻在國內進行人工生殖,異性配偶豈能無平等適用情形?
又憑什麼男男人工生殖(代理孕母),仍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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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對
「同性配偶人工生殖子女」另訂「同性配偶人工生殖法」專法,
而非直接修改「人工生殖法」,
也反對同性配偶可以以「相對異性配偶較低的門檻」,
於國內進行成功率較高,費用較低的人工受孕。
要改「人工生殖法」,請先承認「同性婚姻合法」,
再一併處理「異性/同性婚姻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保障。
因為:異性婚姻人工生殖,不該法律地位「劣於」同性婚姻人工生殖。
※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20/2016 1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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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伴侶盟當初的板本是直接把婚生推定納入修法範圍,
但我認為不應以民法婚生推定女女婚生子女,因這會延伸出
「婚外生父爭親權,不利非生母方」的問題,
「非生母方無參與生母受孕過程,卻共同承擔生育責任」的問題,
「非生母方以事後仍可以以基因不匹配進行否認訴不合理,
如不可以以基因不匹配進行否認訴,則又有忽視非生母方意願」問題。
民法婚生推定不直接適用,系因受孕精子不可能是「配偶」的,
縱使是跨性別同性配偶變性前凍精,也是以人工生殖法,
去擬定婚生關係,較可避免
配偶單方面進行受孕,另一方不知情未同意或受要脅的權益受損問題。
(跨性別同性配偶現在應該有適用人工生殖法可能)
故以人工生殖法,承認同性配偶人工生殖行為,
進而保障人工生殖子女的親權,
較可避免因基因不匹配,發生後續親權問題。
關於人工生殖法修法問題,我記得伴侶盟
也有在談話節目中表示過意見,
這部份我晚點找到資料會再補充。
伴侶盟-許秀雯:「另外很小的一些部份
如果要確認確實人工生殖法要不要開放給同性伴侶使用,
我想會是一個議題,但這件事我們根本就還沒有開始討論,
再來就是說,代理孕母當然他的爭議我知道它是高的,
衛福部過去也做了蠻多的研究及討論,所以這個部份也會是一個公共議題,
不論同婚過不過,它本來在台灣就是一個議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i6I5tImoXo&feature=youtu.be&t=24m3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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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25/2016 1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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