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婚姻平權之蔡易餘與尤美女委員版本之爭

看板gay作者 (自婊+跳針 = 無敵)時間7年前 (2016/12/17 04:36), 7年前編輯推噓2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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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排版建議以電腦 BBS 或網頁版本開啟 ─ 正文開始前,先說前提。 不論你支持蔡易餘委員的主張,或尤美女委員的版本,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沒有橙色很抱歉)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再來,本文有點長, 但切身權益絕對值得你花點時間閱讀,再花點時間思考。 ─ 以下正文開始,直接進入主題 ─ 婚姻平權法案撇除來亂的趙天麟委員版本及萌萌根本沒想要立的專法版本, 初期較有討論價值的主要是尤美女委員、許毓仁委員及時代力量版本。 三個版本主要內容已有網路媒體做了比較, 如以下連結內容之表格: https://www.twreporter.org/a/marriage-equality-legislation 簡單來說,三個版本的共通點都保障了同性婚姻的皮跟骨、肉。 依三版本共通點, 修正民法第二章 "婚姻" 第一節 "婚約" 972 條, 條文內容修正為「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讓同性伴侶得以提出婚約而結婚,保障了同性婚姻的皮。 至於同性婚姻的骨、肉, 尤美女委員版本以增訂民法第一章 "通則" 971-1 來概括保障, 條文內容為「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許毓仁委員及時代力量版本則將民法中總計81條性別相異用詞修正為中性用詞, 以逐條修正方式來保障。 三版本都以概括或逐條修正方式將異性婚姻中的實質權利義務納入同性婚姻中, 保障了同性婚姻的骨跟肉。 之後僅以尤美女委員版本(即上方淺藍字部分)代表此三版本,以方便討論。 接著 12 月 1 日 上報 報導蔡易餘委員主張的修正動議及相關想法, 如以下連結內容: http://upmediawebmag.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320 修正動議,簡單來說,是以原提案內容為基礎,再酌予修正,而非另提新案。 即蔡易餘委員係以尤美女委員版本為基礎, 但 972 條改為新增「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之內容, 與原條文的異性婚姻並列, 以折衷方式給萌萌們跟一直說被同志霸凌(?)的恐同人士們一個交代, 並以此保障同性婚姻的皮。(雖然不是很令人滿意) 且尤美女委員版本、保障同性婚姻實質權利義務(骨、肉)的增列 971-1 仍然存在。 而這一兩天引起軒然大波、跟 立專法 有 87% 相似、 蔡易餘委員主張「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的說法, 在 12 月 1 日這篇報導裡, 僅是一個在前述折衷案之前的想法,並非此折衷案之一部分或配套方案。 所以 12 月 1 日時並未被廣泛討論。 以下引述自 12 月 1 日上報報導內容: 除了「並列」的折衷案,蔡易餘也透露,他在黨團內部會議曾建議, 若一定要在修《民法》及訂專法找折衷,也可先在《民法》中明定「 承認並尊重同性婚約」,再加一句但書「其權利義務另以法律定之」 ,授權主管機關用「細則」等另訂專法的方式來處理同性婚姻。 直到同一個媒體 上報,在 15 日的報導中, (如以下連結: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100 ) 可能為了配合該報導 「據了解,蔡英文... 反對尤美女所增訂的「平等適用」條款...」這樣的內容, 因此蔡易餘委員的主張也由立基於尤美女委員版本、雖不滿意但尚可接受的 12 月 1 日「增修 972 條並列同性婚姻 + 971-1 實質權利義務保障」版本, 變成跟尤美女委員版本無關、和立專法 87% 像,導致群情激憤、開始不爽喊打的 12 月 15 日「增修 972 條並列同性婚姻 + 主管機關另訂辦法保障」版本。 揪竟是媒體揣測因而扭曲蔡易餘委員原意?或蔡委員確實轉念?不得而知。 但上報 15 日 20 時 29 分的這篇報導開始被其他媒體引用, 如 15 日 21 時 54 分的三立新聞,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07649 更晚一點的 15 日 23 時 21 分的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18708 蔡易餘委員 1 日提出、15 日不知何因而變形的主張, 因此開始發酵、出現有疑慮及反對的聲音, 總統府發言人也出來洗地板澄清, 表示蔡英文總統樂見並期待社會有更多對話和包容。 以下均為 16 日報導: 蘋果即時 婚姻平權修法,請蔡易餘委員三思(這篇應該不少人看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6/1013722 聯合晚報 蔡要婚姻平權修民法?府不證實 http://udn.com/news/story/9586/2173434 中央社 傳蔡總統支持修民法 府:樂見更多對話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612160289-1.aspx 中時及風傳媒亦轉載 中央社 報導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1216004584-260407 http://www.storm.mg/article/202269 ─ 講半天,揪竟哪個方案比較好?差在哪? ─ 結論是:以尤美女委員為代表的三版本最優, 12 月 1 日的蔡易餘委員 972 條同性婚姻並列折衷版次之, 12 月 15 日的蔡易餘委員 87% 專法相似版則是令人完全無法接受! 其實釐清到最後, 應該可以發現尤美女委員等三版本之所以最優, 主要在於新增民法 971-1 所帶來的同性婚姻 概括性 實質權利義務保障, 這部分完全無法接受以「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的讓步方式辦理。 至於 972 條的修訂若基於政治現實、社會和諧並顧及部分異性戀莫名其妙的觀感, 而不得不折衷採比較畸形、同志觀感不佳、條文內容實在突兀的同性婚姻並列版, 那也只能含淚放棄尤美女委員的 972 條修正,而這已是退無可退、最大最大的讓步。 法案審查尚未結束,一切的確都還有變數, 所以 12 月 26 日重點如下: 一、堅持尤美女委員版本為第一要務! 二、若要讓步,頂多只能接受 972 條改為折衷的同性婚姻並列版。 務必確保 971-1 新增條文 (或其他類似實質權利義務保障) 通過! 不然 972 條給你什麼版本都沒用! 以上個人拙見,分享至此, 倘有其他想法,建議整理爬梳後,以回文方式討論並供板眾參考, 在推文裡,你一言、他一句而難以理解者,請原諒不予回應。 ─ 最後的最後,再次呼籲,也給那些直接 END 的人 ─ 不論你支持蔡易餘委員的主張,或尤美女委員的版本,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沒有橙色很抱歉)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至於版本問題,審查還有變數,直接 END 就等當天交給懂的人臨場判斷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54.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81920563.A.E40.html 修正標題分類及名稱 ※ 編輯: holanme (114.136.154.74), 12/17/2016 04:50:59

12/17 08:05, , 1F
感謝整理。
12/17 08:05, 1F

12/17 08:43, , 2F
12/26為了請假還在跟學校對槓
12/17 08:43, 2F

12/17 08:43, , 3F
一定到場支持
12/17 08:43, 3F

12/17 08:47, , 4F
到場+10
12/17 08:47, 4F

12/17 09:00, , 5F
會到
12/17 09:00, 5F

12/17 09:04, , 6F
謝謝分析
12/17 09:04, 6F

12/17 09:05, , 7F
蔡提前拆公投法與核食 是為了同婚備戰
12/17 09:05, 7F

12/17 09:06, , 8F
所以蔡易餘版本是最起碼會做的
12/17 09:06, 8F

12/17 09:06, , 9F
至於是否更進一步 就再看看
12/17 09:06, 9F

12/17 09:07, , 10F
讓婚姻真正平權。
12/17 09:07, 10F

12/17 09:07, , 11F
但至少蔡易餘版本是DPP的底線
12/17 09:07, 11F

12/17 09:08, , 12F
不會提比此版本更糟的
12/17 09:08, 12F
tinmar 板友你好,感謝回應。 先引用您的文字「所以蔡易餘版本是最起碼會做的 至於是否更進一步 就再看看」。 我誠摯、衷心地希望 26 日委員會審議時, 民進黨委員不是以這樣的心態去推動法案。 這是先妥協了才研究是否能更進一步,是消極的作法。 26 日當天仍應努力積極遊說並推動 尤美女委員版本 送出委員會, 到最後一刻,真的沒有辦法,不做退讓就只能玉石俱焚、全盤皆輸的情況下, 才去考慮蔡易餘委員 12 月 1 日的 972 條同性婚姻並列 + 971-1 版本。

12/17 09:43, , 13F
幫你推推
12/17 09:43, 13F

12/17 10:24, , 14F
推分析。26號一定到!
12/17 10:24, 14F

12/17 10:31, , 15F
唬爛我愛你
12/17 10:31, 15F
老爺別這樣,長工在旁邊看呢。

12/17 10:37, , 16F
抱歉,個人認為完全沒有讓步空間,法條憑什麼標籤化
12/17 10:37, 16F

12/17 10:38, , 17F
同志?婚姻的本質沒有不同卻特別做出區隔,就是向
12/17 10:38, 17F

12/17 10:38, , 18F
異性戀霸權低頭,是假的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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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tford 板友你好,感謝回應。 你的意思應該是徹底堅持尤美女委員版本, 自始至終不做任何一絲一毫的讓步,同性婚姻並列的版本也不要! 對吧? 請容我在下方將與你有相同堅持的 pukate 板友意見,一併回復。

12/17 10:44, , 19F
蔡委員的方式,其實只是實務上的做法而已,實質保障才是
12/17 10:44, 19F

12/17 10:44, , 20F
我們需要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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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0:45, , 21F
當然,尤的版本就有如司法院先前背書的,最能避免掛一漏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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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1:05, , 22F
推推
12/17 11:05, 22F

12/17 11:19, , 23F
12260800一定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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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1:23, , 24F
蔡12/15那版本真的就是專法,我之前就有說,還被別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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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1:23, , 25F
我不理解,還好原po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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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1:26, , 26F
972要併列我不反對,但另訂辦法那條絕對不可以,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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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1:26, , 27F
直接適用
12/17 11:26, 27F

12/17 11:57, , 28F
堅持尤的版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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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tford 及 pukate 板友,兩位好。 對你們「堅守尤美女版本」的想法,要先說明的是, 這篇文章的用意並非要大家馬上棄守尤美女版本,改支持蔡易餘委員 1 日主張。 我了解你們對反歧視、反異性戀霸權的堅持,我真的了解。 我也覺得蔡易餘委員折衷版 972 條以增訂同性婚姻並列,是很荒謬又畸形的條文。 依蔡易餘委員版本增訂 972 條同性婚姻並列後,972 條條文內容如下: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是怎樣?異性婚約是單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就可以嗎? 不然這兩句條文內容並沒有互斥,酌修文字、合在一起就好啦! 所以文末還是要大家 26 日以堅守 尤美女委員版本 為第一要務。 但現實往往無法盡如人意。 我們不是蔡英文總統,沒辦法強制黨內委員動員護航通過。 我們也不是委員會召集委員,可以像半分忠、一分瑩,拿著麥克風想說什麼都行, 我們更不是委員會委員,連投票表決都無法參與。 大體上, 26 日的程序委員會審查, 在反同、挺同五五波,民進黨與國民黨都未強制黨內委員出席力挺或否決的情況下, 都是看各委員對婚姻平權的認同程度及是否能挺住選區壓力, 會發生什麼狀況真的很難說。 實務上, 26 日要順利將 尤美女版本 送出委員會,得滿足下列條件: 1.委員三分之一出席。(即9人) 2.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 這部分請參考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A0010043 而目前程序委員會共 19 名委員,名單詳如立法院網址: https://goo.gl/UM00Tz 以 google 查詢各委員態度後,分析如下: 國民黨 6 位 ─ 其中較為挺同者僅曾銘宗(曾連署許毓仁委員版本), 但能否挺過選區壓力,26 日贊成尤美女版本,並不樂觀。 林德福與賴士葆這兩位大反派就不用說了。 剩下三位也是態度搖擺、曖昧不明,壓力來時並不樂觀。 民進黨 11 位 ─ 大多數均為尤美女委員版本之提案或連署立委, 但其中半數立委後續並未積極表態支持, 也有在質詢法務部時提專法版本者.... 時代力量 1 位 ─ 徐永明,必然贊成票。 親民黨 1 位 ─ 陳怡潔,提倡同志伴侶法,算了吧。 至於部分力挺婚姻平權、媒體曝光度高的 許毓仁、黃國昌等委員, 則完全無法直接影響這次委員會審查的表決結果。 分析完後,回到尤美女版本順利送出委員會的滿足條件: 條件 1. 委員 9 人以上出席 ─ 相當容易達成,既使是反對方,也得出席表態給萌萌跟其他反同支持者看。 條件 2.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 可樂觀期待, 但還有一個禮拜的時間,加上前述各黨團委員分析,預期變數仍多。 雖機率不高,但最糟糕情形下, 如果反對方強力動員,贊成方有人未出席或不表態跑票, 最佳的尤美女委員版本未必能順利送出委員會。 此時就得有個備案,讓不出席或不表態委員也能支持。 以避免尤美女版本沒過, 972 折衷版也沒過, 那就真的是全盤皆輸,面子、裡子什麼都沒了。 修法除了版本內容重要,客觀環境營造出的修法時機也很重要。 這陣子各項議題對民進黨的不利、各種髮夾彎與民調日漸走低, 如果沒有好好利用這次機會後,最少最少爭取個 972 折衷版, 以後是否還能有這種全面執政、這樣的委員優勢,來推動法案闖關? 我並不樂觀。 所以這篇文章是希望萬一真的發生不如預期的情況, 讓大家知道我們要堅守的底線在哪,972 重要,但 971-1 更重要。 要堅持尤美女委員版本, 但逼不得已採用折衷版時,起碼讓我們贏了裡子,只是讓了點面子。 這可能也會降低之後 院會二讀、三讀 的阻力。 當然最後還是要再次強調, 能夠通過面子裡子皆贏、全面勝利的尤美女版本是 26 日第一優先選項。 在場外集結的我們還是要高喊「堅持尤美女委員版本!」 至於委員會會議室內的現場審議狀況如何? 是否往後局勢惡劣到逼不得已要採用折衷的 972 條同性婚姻並列版? 那不是當下在外圍的我們所能觸及的事務。 只能信任奮鬥以久且在場內的召委尤美女與其他積極支持婚姻平權的委員們了。 補充: 其實 26 日的委員會算小關卡而已,後續還有 院會二讀、三讀 等更大的難關要過。 這部分請參考: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的【第一次監督國會就上手】立法院的法案是怎麼審的? http://www.ccw.org.tw/p/18665 中央社 12 月 11 日 婚姻平權修民法 藍:一定拉下協商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12110214-1.aspx 以下引述報導內容: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廖國棟表示,基本上會遵守當初簽署的協議, 在26日會讓法案出委員會,「進入院會後一定把它拉下來協商」, 真正處理機會在明年3、4月。但婚姻平權議題有更多沈默的大多數沒機會表達, 對於要修民法或立專法,黨團看法認為不修民法,要立同志伴侶法。 屆時要面對更多各黨背負不同選區壓力的委員們, 而民進黨內的雜音與反動力量也很有機會被放大。 除非蔡英文總統與民進黨黨部對當下送審的版本,能像審查一例一休般強力動員, 否則局勢一定比在委員會更不樂觀許多。 如果最後真的用已讓步的 972 條同性婚姻並列 + 增訂 971-1 版出委員會, 而民進黨卻未在院會二、三讀時強力動員通過的話, 本人往後絕對只投時代力量!

12/17 12:22, , 29F
12/17 12:22, 29F
回復板友推文。 ※ 編輯: holanme (114.137.109.68), 12/17/2016 17:42:07

12/17 14:44, , 30F
支持尤這點不會變,蔡的話其實我比較關注他有沒有神救援
12/17 14:44, 30F

12/17 14:48, , 31F
對我來說不是2選1,而是有沒有1+1,並非要不要讓步問題..
12/17 14:48, 31F

12/17 15:54, , 32F
到場啊!請假也要到
12/17 15:54, 32F

12/17 17:47, , 33F
力守阿美 逼不得已時折衷並列為底限 此為原則
12/17 17:47, 33F

12/17 17:47, , 34F
971-1必須過 972尤為第一順位 蔡為第二順位
12/17 17:47, 34F
加強局勢說明 跟 下祭品。 ※ 編輯: holanme (114.137.109.68), 12/17/2016 19:52:49

12/17 22:29, , 35F
覺得所謂同婚讓步是未考慮多元性別的方式,這樣以後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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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22:29, , 36F
要將跨性別.第三性.不定義...不同性別認同放入法案勢必又
12/17 22:29, 36F

12/17 22:29, , 37F
要經過一番掙扎,而且他們的人數更少,聲音更小,繞這種彎
12/17 22:29, 37F

12/17 22:29, , 38F
根本是只考慮同性戀的類多元,卻還是刻板化了性別二分的
12/17 22:29, 38F

12/17 22:29, , 39F
觀念。 個人認為同樣不該接受。
12/17 22:29, 39F

12/18 01:34, , 40F
依照982定律 本身就沒有提及性別呀 而其它G大所提的部份
12/18 01:34, 40F

12/18 01:34, , 41F
不論是哪一種 在法律上終究只有二分法的性別
12/18 01:34, 41F

12/18 01:35, , 42F
而結婚登記書 也不需填寫性別喔 0.0 因為問題是出在函示
12/18 01:35, 42F

12/18 01:59, , 43F
971-1不是好條文。
12/18 01:59, 43F
文章代碼(AID): #1OL50pv0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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