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婚姻平權之蔡易餘與尤美女委員版本之爭
※ 引述《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之銘言:
: 目前的草案好像還有什麼問題不太清楚,想向大大們請教。
: 假設有A,B兩女結婚,A自行向男性友人借精,以滴管受精、生子,
: 爾後B以繼親收養的方式收養孩子。
: 那麼生出來的孩子可否確認提供精子的男性與他有親子關係?
可以,甚至生父認領是不需要看基因的,
只要生母不否認,任何一個有精子非近親的男人,
都可以認領生父的身份。
: 按照現行法來看,因為A,B迴避了人工生殖法,所以應該是可以。
: 那這個孩子可以有三親,也就是母、母、父、更會有三組祖父母。
: 借精的男性不但對小孩有扶養義務,
: 小孩以後也可以繼承借精的男性友人的遺產。
一個孩童,最多可以有一對生父母和二個養親,
但是同一時間點有法律權利義務保障親子關係的父母,
最多只會有二個。
繼親收養是收養配偶(生母)的子女,如子女非父不詳,
需有生父同意出養,才可進行收養。
先繼親收養再生父認領,生父不同意出養要求恢復親權?
那也會先打完親權官司再判斷養親和生父誰有親權。
: 另外像是Jovi的情況:https://youtu.be/QhgNoSiha90
: 可能會發生:
: 生母是用伴侶的卵子做人工生殖,兩人分手後,生母與另一同性伴侶結婚,
: 婚後該名同性配偶也辦繼親收養。
: 這時原本提供卵子的前女友可不可以說,
: 她跟小孩有親子關係?如果可以,會不會變成是母、母、母的情況?
: 當然,也會有三組祖父母。
同上。
: 針對第一個例子,也許有人會說,
: 孩子已經被B收養就不會跟生父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 除非B終止收養,而且B終止收養,生父也要透過認領的方式,
: 才會跟孩子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 但我想這個說法有個誤解。
: 生物上的生父本來就跟那個孩子沒有法律上關係,
: 所以本來就沒有的東西,是不會因為B的繼親收養而消滅
: 反而是孩子之後想要知道自己生物上的生父是誰,
: (這有規定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 知道了之後能不能要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問題。(理論上也可以)
可以確認親子關係,但不代表親權可以恢復。
出生時被棄養的孩童,被養親收養後,
生父母在孩子長大後,忽然不知從哪冒出來,
提出DNA鑑定證明,並不會就直接持有孩童的親權。
你認為的問題,不會是同志家庭子女,才會發生的問題。
: 事情複雜沒關係,就規範好就好,放民法也都OK。
: 為什麼很多運動人士要一直假裝可能的問題好像不存在一樣?
為什麼很多反同婚的人士要一直假裝他們認為的問題
現在就不存在一樣?
很多問題不是同志家庭才會發生的,
例如收出養孩童知道自己身世的權利,
例如無父或無母對孩童學習成長的影響,
例如少數家庭型態的孩童可能遭遇同儕排擠壓力,
例如人工生殖借精/卵子女的親子關係是否會因血緣而有差異……
不是同志不面對問題,而是那些問題
根本不是什麼未來可能的問題,而是早已存在許久的問題,
也不會因為同婚合法化,就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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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132.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ay/M.1482074558.A.9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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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生出來的孩子可否確認提供精子的男性與他有親子關係?」
但這種以基因認定親子關係的作法,就是生父認領。
http://www.ptt.cc/bbs/lesbian/M.1477104785.A.D5F.html
上面的連結文末有生父/生母的身份認定說明,
包含人工生殖法生父/母的認定與否認訴辦法,
應該很足夠供你解惑。
※ 編輯: white9cat (27.242.132.115), 12/18/2016 23: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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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規定喔。
收出養制度一個被收養人,最多只可以有兩個養親,
然後養親的親權和生父母的親權不可同時並存。
所以一個人在同一時間點,
不會有三個有法定權利義務的父母,
最多只會有兩個直系一親等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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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親子關係「不等於」恢復親權。
確認親子關係只是把戶籍資料,
生父欄從父不詳改成生父名字而已。
要恢復親權必須走以下途徑:
1.孩童和養親合意解消收養關係。(不打官司,但要跑流程)
2.生父表示未同意出養,要求孩童與養親的收出養關係解消
>打親權官司>法官依孩童最大利益判定親權歸屬。
3.孩童/養親表示想解消收出養關係,但另一方不同意
>打解消收出養關係之官司>法官判定是否應解消收出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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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請容我提醒我國漢人傳統
是「養育之恩大於生育之恩」,
不是「親生的卡好,沒血緣的孩子沒辦法愛」,
更不是「孩子就該和生父母生活在一起」。
※ 編輯: white9cat (27.242.132.115), 12/19/2016 00:04:29
1m推 shimo: 孩童最多只會有兩位家長被承認。哪來幾對? 12/18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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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有規定,生父最多一個,生母最多一個,養親最多二個。
有法定權利義務的直系一親等尊親屬(生父母或養親),同時只可有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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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只是認領「生父」的身分。
民法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這邊已經明文寫著了,
「養親與孩童的親子關係」和「生父母與孩童的親子關係」,具有互斥性,無法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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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裏沒解惑到?
我已說明,不可能同時存在三個具有法定權利義務的直系一親等尊親屬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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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第11條
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
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
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
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現行人工生殖法,我想無法適用同性配偶,
因為同性配偶無法生育是生理限制不是疾病殘缺。
(醫學正當理由……我覺得先天生理性別限制不是醫學正當理由)
且原文內說的狀況,並不是經過國內合法人工生殖機構協助,
進行人工生殖的,所以不適用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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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滴精受孕的敘述我有看到,
不過自行滴精也是現在就存在的淺在問題,
不是同志家庭才需要煩惱的。
補充相關資訊:
女性只要生理健康可自然受孕,是可藉由一些器具自行私下滴精的。
雖然成功率相對[陰莖插入陰道無套射精](自然受孕)低一些,但是並非不可行,
且該作法現行人工生殖制度,怎樣也不可能管得到。
(懷孕要怎驗證是否為自然受孕?)
※ 編輯: white9cat (1.160.126.52), 12/19/2016 0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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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mo....你可能也需要先惡補下婚平法草案和現行相關法規與人工生殖技術.....
1.生母只會有一個
因我國的生母認定為「孕母」故生母只會有一個,
卵母借孕母子宮生子之代理孕母行為是不被法規承認的。
訂正:我國尚無卵母先例,但可肯定孕母生母身分是民法法規認定的。
2.生父只會有一個
婚生推定>一個婚姻中只可能有一個生父。
(男男無法自然受孕生子,故不適用民法婚生推定)
(人工生殖法不承認代理孕母,故男男還是不適用人工生殖法婚生子女認定)
生父認領>只能有一個生父進行認領,如有多個男性欲進行生父認領,
會要提出親子證明,例如基因證明。
生父是雙胞胎怎麼辦?姆災,可能要提出與生母發生性行為之證明之類的?
我國判例與行政系統都沒承認兩個生父的,所以無法猜測那種罕見情況。
(有的話,歡迎讓我開眼界,我只知國外有三個生父母的法院判例,但是國內沒查到過)
3.養親最多兩個,且除繼親收養外,其他收養親子關係都與原親子關係完全互斥。
基於以上三點,不可能發生三個直系一親等尊親屬並存法律權利義務的情形。
※ 編輯: white9cat (1.160.126.52), 12/19/2016 00:54:57
※ 編輯: white9cat (1.160.126.52), 12/19/2016 00: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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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hite9cat (123.51.219.198), 12/25/2016 10: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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