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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k-why ]
討論串[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共 18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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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對「不接受」的定義是什麼吧. 就算是新修正的「娼嫖皆罰」也只不過是罰三萬. 大概等於說一次性交易(專區外) 政府可以對雙方抽三萬. 既沒有前科 也不用上法院. 更何況現在這條修正也還沒過. 照立法院的效率來看 拖到大家都忘記 然後直接社維法80條失效還更有可能咧. 我對於你認定的「婚姻以契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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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29792/IssueID/20110715. 假如不是普遍不接受性交易,現在也不用討論各縣市要不要設紅燈區吧 ??. 不好意思,我把安樂死用錯了,我的意思是醫院頂多提供安寧病房,. 而不會 "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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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原則上是身份契約. 其中的財產關係、性行為等等都是附加在身份之後的. 所以背後的觀念不是「約定性關係對象」 而是「忠誠義務」. 在台灣的法令中 忠誠義務並不限定於性關係的單一上. 當配偶知情的情況下 發生婚姻外性行為並不必然犯罪. 比如說王永慶的多房配偶 侯佩岑的爸爸等等. 所以婚姻關係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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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邊說:當婚姻中的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想時. 因為不願離婚者將欲離婚者視為禁臠 這是物化了人而且是「問題」所在. 言下之意就是認為婚姻關係應該可以隨便拋棄. 不問婚姻關係中另一方的意願、過失、責任等問題?. 這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婚姻關係是一般社會中家庭生活的基礎. 各種親屬、繼承、財產、身份(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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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就卡在,為什麼普遍的觀念可以接受. "我們契約約定你只能跟我發生性行為" (婚姻關係). 卻不能接受. "我們契約約定你跟我發生付費的性行為" (性交易). 這中間被 "交易" 的都是性行為阿.... 對於生命我們就很一致,不管有沒有契約約定,. 我們都不會允許一個人去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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