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婚姻和性自主 ?
共 18 篇文章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1q3z9c7 (雞霸)時間14年前 (2011/07/15 11: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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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中雙方約定「不得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既然是雙方約定則旁人無從置喙(就跟SM不構成傷害罪一樣). 然而問題在於. 如果某方不願意繼續婚姻關係呢?. 台灣目前採「雙願離婚制」. 對於單願離婚者則沒有任何配套(除非對方有具體的違約或犯法行為). 就好像你不想工作了,但老闆仍有權逼你繼續一樣.

推噓14(14推 0噓 62→)留言7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ikeiosis (怎麼啦)時間14年前 (2011/07/15 07: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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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個基本的點 買春在台灣不犯法. 犯法的是買雛妓或是還在婚姻關係中的通姦. 所以你說的「很怪」並不成立. 而其次 所謂的基本人權中包含了人格權以及婚姻家庭權. 性自主是人格權的一部分 但是也是婚姻家庭權的一部分. 婚姻關係中要求雙方有忠誠義務 這是限縮了性自主 但並沒有剝奪性自主權. 在婚姻中 個
(還有82個字)

推噓3(3推 0噓 7→)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loke (你不懂我的煩)時間14年前 (2011/07/15 03:3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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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在小三、砲友的議題在社會上正夯 ~. 讓我想到個問題.... 性自主應該也屬於基本人權吧 ?. 那為什麼法律和道德都要規範一個人結婚/交往後就不能有性自主. (不能跟名義上的對象外的人有性行為) ?. 這樣的觀念不就像是契約約定擁有對方的基本人權嗎 ??. ..如果是這樣,同時又不開放買春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