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博愛座有沒有違憲?
※ 引述《haryewkun (Har)》之銘言:
: 法治的意思,是指法律凌駕于一切個人之上,大家在事先訂立明確的法例,
: 在事情發生之後,完全遵照法例而作判決。
法例是曾經有某件事發生過才有法例
世界事無奇不有 事先訂立明確的規則 基本上是痴人說夢
法律是先訂好基本原則的主架構 然後衍生的解釋不能違背主架構的原則
事先就把規定定得多細多細 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 這世上沒有絕對法治或者人治的國家,但卻可以接近。
: 如果一個條文,中間只是寫“合理的範圍”,而這個合理的範圍,必須到事
: 情發生之後,才能夠由國會議員或者大法官來定義,這已經形成某程度的人
: 治。
法律本來就有裁量權 合不合理是看比例原則
: 也就是說,法例的解釋,完全由國會議員或者大法官說了算。
: 現實中,一個完全遵守法治的國家,都會盡量避免出現這種情況。美國的法
: 律,往往訂立得超級詳細、超級龜毛,我相信這就是理由之一。
訂得太細 隨便一個狀況就跳出適用範圍之外 [哪裡算優點]
當然也不能訂得太鬆 所以只好用比例原則一句打死
比例原則合不合比例 最後一樣是看法官的素養和心證
: 說得誇張一點,國會議員或者大法官如果擁有解釋“合理的範圍”的絕對決
: 定權,那麼他要怎樣設定都可以呀。
: Update:發現一個問題,修正一下,憲法和法律這兩者看似相近,但有其差
: 別。我這里所說的已經是指法律,而不是指憲法。所以在此注明。
法律的演化本來就是先人治再走向法治
沒有遊戲經驗根本不能了解遊戲規則訂得好不好
事先想好一切這種規則不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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