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博愛座有沒有違憲?

看板ask-why作者 (仆街)時間16年前 (2007/09/18 19: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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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ryewkun (Har)》之銘言: : 法治的意思,是指法律凌駕于一切個人之上,大家在事先訂立明確的法例, : 在事情發生之後,完全遵照法例而作判決。 法例是曾經有某件事發生過才有法例 世界事無奇不有 事先訂立明確的規則 基本上是痴人說夢 法律是先訂好基本原則的主架構 然後衍生的解釋不能違背主架構的原則 事先就把規定定得多細多細 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 這世上沒有絕對法治或者人治的國家,但卻可以接近。 : 如果一個條文,中間只是寫“合理的範圍”,而這個合理的範圍,必須到事 : 情發生之後,才能夠由國會議員或者大法官來定義,這已經形成某程度的人 : 治。 法律本來就有裁量權 合不合理是看比例原則 : 也就是說,法例的解釋,完全由國會議員或者大法官說了算。 : 現實中,一個完全遵守法治的國家,都會盡量避免出現這種情況。美國的法 : 律,往往訂立得超級詳細、超級龜毛,我相信這就是理由之一。 訂得太細 隨便一個狀況就跳出適用範圍之外 [哪裡算優點] 當然也不能訂得太鬆 所以只好用比例原則一句打死 比例原則合不合比例 最後一樣是看法官的素養和心證 : 說得誇張一點,國會議員或者大法官如果擁有解釋“合理的範圍”的絕對決 : 定權,那麼他要怎樣設定都可以呀。 : Update:發現一個問題,修正一下,憲法和法律這兩者看似相近,但有其差 : 別。我這里所說的已經是指法律,而不是指憲法。所以在此注明。 法律的演化本來就是先人治再走向法治 沒有遊戲經驗根本不能了解遊戲規則訂得好不好 事先想好一切這種規則不可能存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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