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博愛座有沒有違憲?

看板ask-why作者 (Har)時間16年前 (2007/09/18 16:37),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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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mer ()》之銘言: : → haryewkun:gamer:問題在于誰來定義什麼是“合理的範圍”。 09/18 10:01 : :   國會議員和大法官啊。 : → haryewkun:如果由國會議員或大法官來定義,那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了 09/18 11:15 : 推 obov:國會議員是人選出來的,大法官呢,也是人選出來的東西提名的 09/18 11:32 : → obov:還是屬於間接民主的範疇 09/18 11:34 : 推 gamer:如果你要這樣去定義,那世界上沒有法治國家。 09/18 11:36 : → gamer:而事實上,法治的定義也不是這樣子。 09/18 11:37 : → gamer:「是『人選出來的』就不是法治」,是種對民主法治錯誤的理解 09/18 11:37 : 推 buganini:法也是人定出來的啊XD 09/18 12:21 : → buganini:之前問別人,年齡平等後有沒有取消40歲才能選總統的限制 09/18 12:21 : → buganini:有人說, 小孩子也不能領老人年金啊... 09/18 12:21 法治的意思,是指法律凌駕于一切個人之上,大家在事先訂立明確的法例, 在事情發生之後,完全遵照法例而作判決。 這世上沒有絕對法治或者人治的國家,但卻可以接近。 如果一個條文,中間只是寫“合理的範圍”,而這個合理的範圍,必須到事 情發生之後,才能夠由國會議員或者大法官來定義,這已經形成某程度的人 治。 也就是說,法例的解釋,完全由國會議員或者大法官說了算。 現實中,一個完全遵守法治的國家,都會盡量避免出現這種情況。美國的法 律,往往訂立得超級詳細、超級龜毛,我相信這就是理由之一。 說得誇張一點,國會議員或者大法官如果擁有解釋“合理的範圍”的絕對決 定權,那麼他要怎樣設定都可以呀。 Update:發現一個問題,修正一下,憲法和法律這兩者看似相近,但有其差 別。我這里所說的已經是指法律,而不是指憲法。所以在此注明。 -- +-----------------------------------------------------------------+ | 夏之星系 - 個人日誌,提供佛學命理、小說漫畫、娛樂、技術等內容。 | | (http://xia4.org)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53.172.168 ※ 編輯: haryewkun 來自: 60.53.172.168 (09/18 18:19)

09/18 19:23, , 1F
總的的概念都是相同的。
09/18 19:23, 1F

09/18 19:24, , 2F
法律和憲法之間的差別在於位階,如此而已。
09/18 19:24,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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