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博愛座有沒有違憲?
※ 引述《gamer ()》之銘言:
: → haryewkun:gamer:問題在于誰來定義什麼是“合理的範圍”。 09/18 10:01
:
: 國會議員和大法官啊。
: → haryewkun:如果由國會議員或大法官來定義,那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了 09/18 11:15
: 推 obov:國會議員是人選出來的,大法官呢,也是人選出來的東西提名的 09/18 11:32
: → obov:還是屬於間接民主的範疇 09/18 11:34
: 推 gamer:如果你要這樣去定義,那世界上沒有法治國家。 09/18 11:36
: → gamer:而事實上,法治的定義也不是這樣子。 09/18 11:37
: → gamer:「是『人選出來的』就不是法治」,是種對民主法治錯誤的理解 09/18 11:37
: 推 buganini:法也是人定出來的啊XD 09/18 12:21
: → buganini:之前問別人,年齡平等後有沒有取消40歲才能選總統的限制 09/18 12:21
: → buganini:有人說, 小孩子也不能領老人年金啊... 09/18 12:21
法治的意思,是指法律凌駕于一切個人之上,大家在事先訂立明確的法例,
在事情發生之後,完全遵照法例而作判決。
這世上沒有絕對法治或者人治的國家,但卻可以接近。
如果一個條文,中間只是寫“合理的範圍”,而這個合理的範圍,必須到事
情發生之後,才能夠由國會議員或者大法官來定義,這已經形成某程度的人
治。
也就是說,法例的解釋,完全由國會議員或者大法官說了算。
現實中,一個完全遵守法治的國家,都會盡量避免出現這種情況。美國的法
律,往往訂立得超級詳細、超級龜毛,我相信這就是理由之一。
說得誇張一點,國會議員或者大法官如果擁有解釋“合理的範圍”的絕對決
定權,那麼他要怎樣設定都可以呀。
Update:發現一個問題,修正一下,憲法和法律這兩者看似相近,但有其差
別。我這里所說的已經是指法律,而不是指憲法。所以在此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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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ryewkun 來自: 60.53.172.168 (09/18 18:19)
推
09/18 19:23, , 1F
09/18 19:2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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