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戰爭中所謂的規矩

看板Warfare作者 ( )時間14年前 (2009/08/10 21:5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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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法的相關規定並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由於交戰國之間長期的實踐,只是 在十九世紀以後,大部分這類的規則不再是慣例,而是列入條約與公約之中。 比如巴黎宣言(1856)、海牙公約(1907)、日內瓦紅十字公約(1949)。各國的交 戰手冊當中都有相關的規定,最近即有德國修改交戰規定的新聞,讓德國軍人 在阿富汗不用等敵人準備好開槍才能開槍攻擊。當然在這案例上,無疑的德國 相較於塔利班應該算是(超級)強國了。 當然常常會有人質疑戰爭法的效力,並且認為戰爭法僅徒具虛名,對國家特別 是強國無拘束力。然而指出國家有違反的事例,同時也證明了在這些事例之外 國家多半是服從戰爭法之規範。即使是強國也會力求讓自己的所作所為能符合 國際法。如各國打擊索馬利亞外海的海盜時,即有許多新聞指出海盜之所以難 以消滅,蓋僅有武器不足以證明其為海盜,尚須有其他佐證。不然各國飛彈轟 一轟不就了事?而美國抓到挾持美國人的索馬利亞海盜後又何須抓回美國受審 ,直接槍斃不是省事?又以美國為例,在古巴危機時美國要封鎖古巴,仍然會 引用1947年美洲互助條約作為行動的合法基礎。 簡單來說,國際法的課本在第一章多半就會講到國際法/戰爭法的基本理論。 對於國際法的違反不能代表國際法不存在,國內法也有被違反的事例,從未有 人質疑國內法存不存在。直言之,可以不遵守國際法並不代表國際法不存在或 者完全沒有效力,也不代表不遵守國際法就必然有利。特別是20世紀以降的戰 爭事例證明了當弱者的一方不遵守國際法時,國際法懲罰的效力會特別有效。 尤其國際法目前對於個人是有懲罰手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88.207

08/11 18:2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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