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戰爭中所謂的規矩
戰爭法的相關規定並不是憑空出現的,而是由於交戰國之間長期的實踐,只是
在十九世紀以後,大部分這類的規則不再是慣例,而是列入條約與公約之中。
比如巴黎宣言(1856)、海牙公約(1907)、日內瓦紅十字公約(1949)。各國的交
戰手冊當中都有相關的規定,最近即有德國修改交戰規定的新聞,讓德國軍人
在阿富汗不用等敵人準備好開槍才能開槍攻擊。當然在這案例上,無疑的德國
相較於塔利班應該算是(超級)強國了。
當然常常會有人質疑戰爭法的效力,並且認為戰爭法僅徒具虛名,對國家特別
是強國無拘束力。然而指出國家有違反的事例,同時也證明了在這些事例之外
國家多半是服從戰爭法之規範。即使是強國也會力求讓自己的所作所為能符合
國際法。如各國打擊索馬利亞外海的海盜時,即有許多新聞指出海盜之所以難
以消滅,蓋僅有武器不足以證明其為海盜,尚須有其他佐證。不然各國飛彈轟
一轟不就了事?而美國抓到挾持美國人的索馬利亞海盜後又何須抓回美國受審
,直接槍斃不是省事?又以美國為例,在古巴危機時美國要封鎖古巴,仍然會
引用1947年美洲互助條約作為行動的合法基礎。
簡單來說,國際法的課本在第一章多半就會講到國際法/戰爭法的基本理論。
對於國際法的違反不能代表國際法不存在,國內法也有被違反的事例,從未有
人質疑國內法存不存在。直言之,可以不遵守國際法並不代表國際法不存在或
者完全沒有效力,也不代表不遵守國際法就必然有利。特別是20世紀以降的戰
爭事例證明了當弱者的一方不遵守國際法時,國際法懲罰的效力會特別有效。
尤其國際法目前對於個人是有懲罰手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88.207
推
08/11 18:22, , 1F
08/11 18:22, 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